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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不是复合客体, 是一个新的统一的复合的独立的作品, 赔偿数额只能按照一个独立的作品计算
2014-12-15 14:06:54 阅读

    涉及法律条款: 《俄罗斯民法典》第1252 第3 款、第1301 条、第1263 条。

    莫斯科市封闭式股份公司(3АО) “西方冶因侵犯著作权起诉个体经营者尤里特卡琴科·阿尔马维尔, 请求赔偿金10 万卢布。

    一审法院克拉斯诺达尔地区仲裁法院认定, 被告没有经过作品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传播视听作品(电影), 依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252 第3 款和第1301 条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仲裁法院于2009 年4 月27 日判决莫斯科市封闭式股份公司(3АО) “西方冶的诉讼请求被全额支持。2009 年7 月3 日第十五仲裁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变更2009 年4 月27 日的判决的赔偿数额。法院酌定减少至2 万卢布。北高加索地区联邦仲裁法院上诉的上一级法院2009年10 月13 日判决, 对2009 年7 月3 日的判决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 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按照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授理法院研究了有争议的司法判决, 没有找到支持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司法判决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304 条的规定, 做出缺乏证据的结论, 依据按照仲裁程序法, 申请人仍可提出申请, 请求将案件被移交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审理。克拉斯诺达尔地区仲裁法院N 亍32-21935/2008-48/288 案件转交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委员会, 对是否按照监督程序进行重审进行了审查, 第十五仲裁上诉法院2009 年7 月3 日的裁决和北高加索边疆区联邦仲裁法院2009 年10 月13 日的裁决被驳回。缺乏按照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理由。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裁决书: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委员会

    由摩西伍(MoисeeboйE.M) 任审判长. 、法官马克夫斯基(makobckoйA.A) 波波娃联合组成的审判庭, 对莫斯科市封团式股份公司(3АО) “西方冶("Bect") 申请按监督程序审理,。审判庭对一审法院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仲裁法院莫斯科市封团式股份公司(3АО) “西方冶因侵犯著作权起诉个体经营者尤里特卡琴科·阿尔马维尔, 请求赔偿金10 万卢布, N 亍32-21935/2008- 48/288 案; 2009 年7 月3 日第十五仲裁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和北高加索地区联邦仲裁法院上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2009 年10 月13 日作出的裁决, 按照监督程序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定:

    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仲裁法院于2009 年4 月27 日判决莫斯科市封闭式股份公司(3АО) “西方冶的诉讼请求被全额支持。2009 年7 月3 日第十五仲裁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变更2009 年4 月27 日的判决的赔偿数额。法院酌定减少至2 万卢布。北高加索地区联邦仲裁法院上诉法院的上一级2009年10 月13 日判决, 对2009 年7 月3 日第十五仲裁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予以维持。

    申请人要求按监督程序重审上诉法院的和上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作出的裁决, 理由是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不适当和对侵犯单一财产权规则的适用和解释不适当。

    按申请人的意见, 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构成视听作品部分的每一个知识产权客体支付赔偿金, 所以赔偿的最大数额应该是加起来不少于10 万卢布, 计算方法应是构成复合作品的作品的数量乘上单一作品的赔偿数额。股份公司要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效力。

    审查了申请书后, 研究了有争议的法院裁决, 法院没有找到支持申请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的根据。法院认为, 被告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传播视听作品(电影) 的行为, 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252 条第3 款和第1301 条允许原告请求支付赔偿。

    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确定的应索取的每一赔偿的数额是根据侵权的性质, 遵循合理、公平和适当的原则, 侵权的后果进行补偿, 不超过俄罗斯民法典第1301 条规定的限度, 不违反俄罗斯联帮最高法院第26. 03.2009 N 5/29号会议决议“关于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适用产生的一些问题冶第43.3 项陈述的法律立场。

    依俄罗斯民法典第1263 条视听作品是由固定的一组相互联系的影像(有伴音或无伴音) 组成的、用于借助相应装置可供视觉和听觉感知的作品。这样, 视听作品不是复合作品, 而是一个新的统一的复合的独立的作品, 所以在上述情况下, 赔偿的最大数额不应该依据构成复合客体中的被保护的作品的数量, 共计10 卢布来确定。

    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的理由、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适当。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304 条, 为了变更或撤销仲裁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理由应该是: (1) 仲裁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规上违反一致性; (2) 根据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侵犯了自然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 侵犯了不特定数量的人的权利和法律利益, 或其他公共利益。

    经过讨论, 研究了申请书中包含的理由和通过的案件司法裁决,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委员会做出缺乏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304 条规定的根据的结论, 根据仲裁程序法, 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案件转交俄罗斯联邦最高仲法院主席团审理。

    但是申请人的理由是法院对于正确审理争议有重大意议的事实认定进行重新评估, 而且该理由不是转移案件的根据, 移转案件的理由未被证明。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为了按照监督程序对通过的法院判决重新审理。需要法院存

    在违反为了撤销法院判决构成绝对根据的程序法规则。

    考虑到陈述理由和遵守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99、301、304 条,

    法院裁决:

    驳回按照监督程序, 将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仲裁法院亍32-21935/2008-48/288 案件, 2009 年7月3 日第十五仲裁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北高加索地区联邦仲裁法院2009 年10 月13 日的判决转交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重新审理案件,

    审判主席法官: 由摩西伍(MoисeeboйE.M) 任审判长.

    审判法官: 马克夫斯基(makobckoйA.A)

    审判法官: 法官波波娃(Г. Г. ППОВ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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