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前沿 > 越南: “修正和补充2007年2月1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告若干条款的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

越南: “修正和补充2007年2月1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告若干条款的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
2020-05-07 15:23:49 阅读

越南: “修正和补充2007年2月1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告若干条款的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 于2016年6月30日由越南政府科学技术部颁布,并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
 
该通告除其他外,对商标、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程序作出了如下修正:(i)取消后期进入PCT国家阶段的6个月宽限期,并适用自PCT申请优先权日起31个月的时间期限;(ii)仅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的情况下,将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延长6个月(对于发明专利为自优先权日起42个月,对于实用新型为自优先权日起36个月);(iii)明确当在越南所作发明未在国外提交申请之前先在越南提交申请时,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原因;(iv)由知识产权代理人支付年费时的委托书要求;(v)关于驰名商标认定证据的灵活要求;(vi)延长自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作出授予商标保护决定之日起,在知识产权官方公报上发布声明的期限(从1个月延长至2个月),并除目前对依《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国际申请所作驳回提出上诉的90日期限之外,额外授予3个月期限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临时驳回作出回复;以及(vii)规定一项用于审查程序的产品外观设计新定义,以及外观设计申请“先申请”原则。

 
文章来源:WIPO 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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