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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改革概述
2014-11-17 12:01:00 阅读

    2014年10月1日,随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修正案的主要部分付诸实施,意味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俄罗斯最新和力度最大的一次知识产权法改革告一段落。本文将主要对俄罗斯在此期间的改革内容进行回顾和梳理。

    一、概述

    一直以来,俄罗斯的知识产权制度被人们所忽略,作为一个具备高水平科技、创新、教育的国家,俄罗斯对外出口以原材料和自然产品为主,在优化知识产权方面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专利数量上,德国每年约为俄罗斯的2倍,美国几乎是俄罗斯的9倍,而日本更是达到了15倍之多。俄罗斯联邦政府资助的创新成果中,只有15%到20%能够最终获取专利。为了改善这一局面,2013年第一季度,俄罗斯正式开始实施知识产权长期战略,旨在发挥俄罗斯的创新潜能。这也是继俄罗斯于2012年修订知识产权法规、2013年2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沙俄时期、苏联时期、联邦时期。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起源于沙皇时代,1812年沙皇俄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允许授权给外国人或尚未将想法付诸实践的人,被视为有损国家利益而颇受争议。针对上述争议,沙俄政府于1831年对法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包括对外国人专利单独授权、增设附加专利、对未使用专利保护期加以限制等。在此期间,俄罗斯的专利授权量虽然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和西欧诸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19世纪90年代,沙俄技术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1896年专利制度改革效果十分明显,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有大幅度提升。但由于沙俄发展水平较低,专利制度尚不完善,俄罗斯专利水平在改革后仍长期落后于欧洲平均水平。

    苏联时期,在1961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 年的苏联民法典里, 都有确认智力成果创造者权利的规范, 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法典单独的一部分予以规定。但是可以看到, 当时在法典中规定的每一类专有权都是独立的,相互没有联系,而且与总则的内容脱离, 尤其是对有些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法律没有规定。知识产权部分与整个民法总则脱离,单行法之间各自为政, 缺乏统一的协调。 由于受到政治制度上的种种影响,苏联的知识生产和其他经济领域一样处于停滞状态,知识生产市场完全落后于商品生产者的需要。虽然苏联在科技水平和工程师人数上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但其资源分布不均衡,大多数技术均运用到军工以及空间技术上,这两项技术占据了苏联政府财政预算的75%。上述原因导致苏联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急剧下降。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90年代初在前苏联知识产权立法的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着手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90年代中后期,俄罗斯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修改现行法律和制定新法,并加大了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在体制转轨期间,上述知识产权改革受到寡头经济势力渗透、资源优先战略、无政府主义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并衍生了诸如俄罗斯长期无法加入TRIPS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控制权被超大企业垄断、科技创新成果流入灰色渠道、国际竞争力与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的背离等消极效果。

    为了应对在知识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俄罗斯政府在近年来一直在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相关调整,以求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

    二、近年来法律修订动向

    2006年12月18日,俄联邦总统普京签署总统令颁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至此,自1992年开始,前后历时15年之久的俄罗斯民法典编纂终于尘埃落定。也意味着俄罗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立法民法典化,而且是完全民法典化的国家。

    2011年12月17日,俄罗斯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加入世贸组织前,俄罗斯对相关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了修改,以达到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尽管俄罗斯近年来一直修订本国相关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达到国际知识产权条款的相关要求,但在入世前的谈判期间,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以及其是否符合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标准还是引发了世贸组织成员的担忧,委员们要求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2011年11月17日,俄世贸工作小组发表入世报告,俄方报告中阐述了上述被关注的问题,并恪守承诺遵守相关国际法规及世贸组织的相关要求。

    俄罗斯的法律修订工作持续了近4年时间,修订涉及《民法典》所有四部分在内的近2,000处内容,被看作是1995年第一部民法颁布之后的一次重要立法。新法规列举了过去15年间重大的司法判例,不仅选取了政治案例且涉及民事案例,主要选自与俄贸易往来、俄与外国投资者以及俄本国居民相关的案件。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一) 数码时代的版权保护与执行

    在知识产权协议内,数码时代对版权的保护与执行,成为了入世前双边及多边谈判的重点关注问题,特别是因为俄罗斯在版权全球市场产业方面的巨大影响、互联网基础设施方面的跨国特点以及互联网信息媒介对版权信息快速和不受控制的传播。《民法典》修订内容涉及互联网管理、信息通信网络中对版权保护信息的使用以及“互联网场所”和“信息媒介”方面的法律规定。修正案第1260条第2款,将“互联网场所”定义为“以客观形式及体系发表在互联网中的具有独立见解的信息”。在享有独家权利保护的文学选集、百科全书及数据库之后,互联网地址也被纳入了独家权利保护的内容中。

    新条款12531条引入了“信息媒介”(或互联网提供者)的概念,例如,“在互联网传播信息或提供场所的实体”。若出现不正当信息,互联网提供者应该对侵权行为负责;但在以下情形中,提供者可免责:1.提供者没有改变信息内容(通过技术传输手段做必要的信息修改情况除外);2.不知晓或无需知晓所传播内容为未经过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的内容。“无需知晓”定义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关于提供的必要信息是否侵权或此类“必要”信息的构成方面,提供了投机的空当。该法规并未规定责任界定,也无法区分信息提供者的责任或其代理人的责任。

    (二) 免费许可

    《民法典》第1280条“关于规范软件程序和数据库的免费复制”将在制定简化软件许可的规定后实施。这种许可将坚持包含网络收缩包或网络接入点选取许可证类型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许可证在软件副本所有权期间是免版税的。

    规范第1233条为另一种类型的开放许可,即 “专用权的处置”,规定了许可证权利人在免版税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活动。这种许可证将被限制在某种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如无其他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使用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在更早前已授予一个相同权利范围的已付费许可,权利人将不会被授予该种许可。

    (三) 技术保护措施

    在入世谈判中,世贸组织成员国表示,俄罗斯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需要加以改进,以防止商业服务企业协助个人规避法律。讨论特别提及第129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成员国认为该条规定会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对专有权的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俄罗斯联邦代表确认,自入世之日起,俄罗斯将确保“第1299条在有关技术措施方面以合理的方式解释和应用,其将直接以是否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为标准。例如设备或服务是否以规避为目的进行推广、宣传或销售;设备或服务是否为了使用或是否为了有限的商业意义,而非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标准;设备或服务的主要设计、生产、调整或执行是否基于允许或方便规避技术保护的目的。”

    上述内容目前尚未在修订的第1299条中得以体现。其修改版本的补充规定是“当作品使用许可未经作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同意,将会因技术保护措施而不可实施,愿意实施该使用的单位可以要求作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删除技术保护措施,或根据权利人的选择决定允许使用。”

    (四) 集体管理组织

    在谈中,俄联邦负责入世工作的小组成员坚持提出有关集体管理组织监管非合同管理权力的问题。其要求取消由集体管理组织授予独家代理权许可的权利,并通过监测和集体负责的措施确保权利人获得报酬。

    俄罗斯《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只有国家认可的组织才能管理广泛的非合同权力。为应对工作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俄罗斯承担起审查其集体管理制度权力的义务,目的是在《民法典》第四部分颁布后五年内,即到2013年1月1日,取消非合同权力的管理。

    (五) 域名和域名抢注

    虽然在最近的抢注纠纷当中,可以看到需要规范定义域名管理员的职责和规范域名的使用,但俄罗斯《民法典》目前对抢注没有规定,仅有一些法规规定了有关商标注册的域名使用。如现行第1483条规定:“国家商标注册局拒绝第(9)、(3)款规定的内容注册,即如果商标与域名相同,则该商标不可以注册,该域名在商标优先日期前已具有权利。”

    修订后的条款会尽可能地排除域名注册,这缘于在入世谈判中世贸组织成员所表示关注的问题,即域名在TRIPS或其他知识产权协议中没有被确认为知识产权。除此之外,此次知识产权法规修订还涉及转让合同国家登记程序、实用新型注册(实质审查要求)、商标申请注册(明确驳回理由)和侵权适用例外情形等。

    三、俄罗斯知识产权战略

    在苏联向俄罗斯联邦的体制转轨期间,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框架从苏联解体初期的“培植、引进、转让”逐渐向“出口、投资”转变,旨在最终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的核心地位。

    2007年6月,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Rospatent)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07-2010年发展战略规划,明确了其在该阶段的发展目标、方向和任务。全文如下:

    (一) 俄联邦制定的现阶段至2010年科学创新发展战略目标,即实现研发领域的均衡发展,创建有效的创新体制,在将高技术和科学潜能转化为经济稳健发展主要动力的基础上,推进经济技术现代化,增强经济竞争力。

    (二) 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的体制发展战略明确了其2007至2010年的目标、方向、任务及主要的决策措施。其主要内容为: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应具备适应21世纪新形势的能力;力争将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打造成拥有一支竞争型人才队伍和有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世界一流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的活动有望推动俄GDP总值在2010年翻一番,并加速俄构建知识经济型社会的步伐。为实现上述目标,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应拥有缜密的策略、合格的人员、最高管理层的决心及其他所需能力。

    2004年1月1日,在俄所有管理客体的资产负债表中,知识产权所占份额约折合110亿卢布(约合32.74亿元人民币),2006年1月1日,增至660亿卢布(约合196.43亿元人民币)。对国民经济正处于科技转型期的俄罗斯而言,这一份额比重过低。若按5-7%的年增幅比例计算,到2010年,俄法制循环经济中知识产权运作经费应达到5-6千亿卢布(约合1.49-1.79千亿元人民币)。由此意味着从长远来看,俄知识产权的年申请量应在35-38万件之间。

    (三) 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体制发展的战略目标

    1. 在工作量剧增的情况下,以现有审查质量、申请审查期限、审查员数量和办公场所对知识产权客体提供法律保护;

    2. 确保政府对联邦预算产出的智力活动成果法律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到2010年,科技成果产生的价值将占工业总产值的15%;

    3. 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的基本目标,即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从而在俄构建强大且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知识型经济、鼓励创新投资和激励企业创新方面给予有力支持。藉此,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应当为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审查和服务;

    4. 为实现上述目标,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应力争成为一个运转效率更高、能力更出色和审查速度更快的知识产权局。

    (四)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体制发展的战略方向

    1. 为知识产权客体提供法律保护并对知识产权给予注册登记;

    2. “国家专利资源”的构建和使用;

    3. 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对审查员进行培训;

    4. 确保对智力活动成果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完善其标准和法律基础;

    5. 与国际组织展开合作。

    (五)“为知识产权客体提供法律保护并对知识产权给予注册登记”战略方向确立的主要目标

    1. 在工作量增长的同时,采取如下措施缩减人员支出:不断改进对知识产权客体授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程序;继续推进计算机化程度,避免机构功能重复;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程序的组织构架;

    2. 改进审查和客体保护质量,具体措施如下: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消除“双重标准”;完善对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职员及下属机构人员的再培训工作;改进职员岗位分配制度。

    3. 通过改善立法和执法工作,建立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创建有利于权利人、制造商和用户获取法律保护及运用知识产权的环境:完善现有体制,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产品,坚决打击盗版行为;借助法律手段完善经济激励机制;简化程序,降低服务成本,使专利费用在种类和数量方面更加合理。

    4. 提高审查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审查员对自己的工作切实负责。为此,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配套措施,对国家现状和联邦预算改革进程予以充分考虑,注重提高预算经费的有效性。以下途径可实现经费来源的有效使用:制定并通过2008年前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的综合发展计划,在明确经费来源的基础上展望实现目标的前景,包括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每位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环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结合经费来源和财务支出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措施,有效聚拢资金,在提高工作量的同时增加员工薪酬。

    (六)“国家专利资源构建和使用”战略方向确立的主要目标:编写DVD-ROM版的《国家专利文献汇编(1924-1993)》,并配备相关检索设备;

    将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官方出版物转为电子载体;建立用户友好型的外国专利信息获取途径;为公共图书馆阅览者提供高技术自动化工作站。

    (七)“在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方面对审查员进行培训”战略方向确立的主要目标:1. 发展和实现既定目标,培养创新领域的专家,提高知识产权领域公诉人员和法官的专业技能。2. 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普及知识产权教育的举措包括:院校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信函和远程教育等手段,拓展并完善教学内容;重视大学新生的入学考试工作;改进研究生教学工作;建立区域教学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的举措包括: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采取配套措施,实现教育机构的计算机化教学;改进教材,完善教学科目;丰富科研组织的活动内容;在教育机构设立学术论文专家组。

    在上述战略实施的基础上,俄罗斯政府于2012年12月6日制定了一份知识产权长期战略草案,旨在使得俄罗斯各机关和国营企业的工作方式将逐渐从与知识产权创造者签订合同到为创新者颁发有竞争力的拨款,并鼓励权利持有人将已有知识产权移交给具体的企业或个体著作人,意在发挥俄罗斯的创新潜能。该战略已于2013年第一季度正式实施。

    四、俄罗斯最新法律革新--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

    在2008年举行的商事法庭代表大会上,俄罗斯最高商事法庭长官Anton Ivanov表达了在商事法庭体系下建立一个专门的专利法庭的意愿。随后,这一专门法庭的概念被扩展到包含所有知识产权的范围。

    俄罗斯政府认为,建立一个处理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庭是创新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2013年2月1日,俄罗斯在商事法庭的系统中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庭根据2011年12月6日修改的《俄罗斯宪法》,隶属于“俄罗斯司法系统下”的“商事法庭”。1996年12月1日修改的俄罗斯宪法第26条第1款“俄罗斯司法体系”中对知识产权法庭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法庭是一个专门的商事法庭,在其职权内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和上诉审。俄罗斯在详细规划知识产权法庭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德国专利法庭被视为一个很好的学习模版。

    (一) 背景

    俄罗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的构想可以追溯到前苏联时代,1991年5月31日的前苏联法律在“苏联的发明”部分中提及了创建专利法庭。由于在该意向提出后不久苏联便告解体,因此设立专利法庭的意愿并没有能够付诸实施,“苏联专利法庭”草案也从未被采用。

    俄罗斯独立后,设立专利法庭在立法过程中被重新提上日程,但是1992年9月23日制定的俄罗斯专利法设立了另一个机构:俄罗斯最高专利协会,该协会的作用为处理针对俄罗斯专利局的决定进行的上诉以及授权强制许可。1997年,专利最高协会的功能被转移到俄罗斯专利商标代理处(目前为俄罗斯专利局)。因此,最高专利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被撤销,其对知识产权案件授权或无效决定的复审功能同样转交于俄罗斯专利商标代理处。

    (二) 目前裁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系统

    目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可以由法庭来受理和解决(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248条第1款)。实际上,普通权限的法庭审理诉讼一方是自然人的案件,商事法庭审理法人实体之间的纠纷。

    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例如如下情形:(1) 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育种、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对于货物原产地的指定之案件的提交和审查;(2)此类知识产权活动结果的国家注册和个体化处理途径;(3) 相应的权利构建档案的发行;(4) 对于这些知识产权活动的结果和个体化处理途径的授权(俄罗斯民法典第1248条第2款)。

    特别的,对上述争议的处理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关(目前为俄罗斯专利局)和联邦育种执行权利机关(目前为俄罗斯农业部)的职权范围内。

    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的注册有关的案件,对授权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利争议协会提出,专利争议协会为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的一部分,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为俄罗斯专利局的一部分。

    (三) 新知识产权法庭的权限

    作为一个专门法庭,新的知识产权法庭具有裁决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案件并对其进行一审和上诉审的权限。

    根据1995年4月28日修改的俄罗斯宪法第43条3款,俄罗斯商事法庭作为一审法庭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庭有权限处理如下情况的案件:

    1. 对有关当局的立法存在争议的案件,即认为该立法会影响原告在知识产权行为结果保护以及得到个体化平等对待方面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包括专利权,关于育种、集成电路、生产机密方面的权利;关于合法的个人、货品、工作、服务、以及企业的个体化途径方面的权利;在统一的技术系统中运用知识产权活动结果的权利;

    2. 关于对知识产权行为结果保护以及对合法的个人、货品、工作、服务、以及企业进行个体化公平对待,以及进行授权或无效的案件(作者的权利、邻接权、集成电路除外),对于对非规范性法律行为,决议,知识产权有关当局及其官员(目前为俄罗斯专利局)、育种成果的有关当局及其官员(目前为俄罗斯农业部)、以及俄罗斯政府授权的可以受理保密发明专利申请的机构的行为(和不作为)进行异议的案件;对于联邦反垄断机构的审查行为,与合法的个人、货品、工作、服务、以及企业的个体化途径之专有权获得,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进行异议的案件;关于决定专利持有人的案件;在联邦法律没有提供其他无效程序的情况下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育种成果的无效,或者对商标、原产地认定保护的授权进行异议的案件;与商标注册以未进行利用而取消有关的案件,无论诉讼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体,上述两类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作为上诉审法庭,知识产权法庭有权限处理如下案件:(1) 一审判决在该法庭做出的案件(在上诉阶段,案件将由法庭主席团审理);(2) 由属于俄罗斯宪政机构的商事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和由商事上诉法庭做出判决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

    (四) 开始实施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庭将在最高商事法庭全体会议做出开始实施的决议并官方宣布后正式开始运转。目前,其法官队伍正在形成,知识产权法庭至少拥有30名法官。

    在一次访谈中,知识产权法庭的相关负责人指出主要的争议在于法官的构成,即是由法律业内人士担任法官还是由精通技术的人担任法官。其一致认为,虽然技术背景是很重要的,但是其不具备可操作性,当在一名富有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的法官和一名具有很好的技术背景但是并不熟悉知识产权的法官之间选择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前者。

    五、总结

    俄罗斯近现代经历了沙皇时代、苏联、俄罗斯联邦三个时期,政治制度经历了极大的转型,而其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治体制改革驱动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改革也不例外要受到经济和制度多元化矛盾的影响而经历的曲折的历程。为了做到与时俱进,俄罗斯从未停止改革的脚步,自20 世纪90 年代至今,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俄罗斯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其进一步促进国内各领域创新水准、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转让奠定了法律基础。
    
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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