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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2016-08-05 16:06:51 阅读

  东盟,即东南亚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成立于1967年8月,目前包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10个成员国。自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以来,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都取得巨大进步,特别是在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双方合作进一步加强,2014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达4803.94亿美元,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1.16%。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合作领域的影响日益增大,东盟各国对知识产权工作愈加重视。但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最终要取决于其自身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水平,对于身处地区性联盟组织中的国家也不例外。综观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既有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正积极完善国内管理、加强国际合作、谋求打造区域知识产权中心,又有泰国等知识产权工作正稳步推进的国家在大力发展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亦有文莱、老挝等知识产权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仍需一定时间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此外,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也在本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环境改善、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东盟各国虽然在知识产权领域都做出很大努力,向着一体化方向发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各国间仍然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为了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东盟多数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1. 菲律宾[1]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是一个知识型的政府组织,通过交流活动,实现和确保社会各阶层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创造、保护、利用和进行执法工作,以实现经济,技术和社会文化发展。
  具体目标:(1)提供快捷、高质、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纠纷;(2)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开发和技术转让服务;(3)制度化版权支持服务;(4)提高鉴赏水平,尊重和利用知识产权;(5)建立法律和政策基础设施,应对新兴国家和全球知识产权系统的要求;(6)培养积极进取、精通业务、有凝聚力的员工队伍,致力于服务行业,保持透明度和完整性;(7)提供有利的工作环境,支持专业发展和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2.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政府于2007年7月发布了知识产权政策(NIPP),旨在为政府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使政府、研究机构、高等教育组织、非政府机构以及私人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活动顺利开展。
  NIPP共设立了八项战略目标,并针对每项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执行策略。包括:(1)开发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新现有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加强执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激发知识产权工作活力——加强获权速度和保护力度、鼓励使用最新有价值的专利数据、创造有利的知识产权环境、鼓励国内发明创新、鼓励引进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促进行业间合作、促进创新成果收益合理分配;(3)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开发——充分挖掘现有专利的商业价值、培育知识产权创造者的价值意识、支持各方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商业开发、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活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开展合作、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4)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门人才、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或手册、鼓励知识产权持有者将马来西亚作为管理中心、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5)促进知识产权交易——重新审视现行商业和金融法规以确保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所;(6)保护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利益——随时追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在重要事务方面阐明国际立场;(7)人力资源开发和公众意识提升——建立知识产权学院并制定专业知识产权培训方案、在中小学以及高校教育中引入知识产权制度相关课程、进行持续和定期的公众宣传方案、通过大众传媒和出版物等传播相关信息、定期举行研讨培训等活动、组织参加各类展览;(8)促进外商投资和技术转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投资者利益、通过许可或特许经营等方式促进国内企业应用国外知识产权。
  3. 泰国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和经济竞争的加剧,泰国日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泰国知识产权厅的战略目标定位在:以知识产权强化经济和贸易活动,将知识产权厅发展成为领导泰国社会进入自力更生并充满创造力的社会组织。围绕该战略目标,泰国知识产权厅确定了四大战略:(1)用知识产权武器武装国家应对国际贸易战;(2)为泰国各种知识产权提供简单易行、广领域、宽范围的保护;(3)促进泰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4)全面彻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
  4. 新加坡
  新加坡是东盟国家中知识产权管理最为规范的国家之一,曾在2009 -201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被推选为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拥有丰厚的研发底蕴和强健的知识产权体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订了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及专业团体等相关机构组成的运行机制。
  2013年4月1日,新加坡政府公布了未来十年知识产权工作总体规划,确定了三项战略目标和两项助推措施,计划将新加坡打造成为亚洲的全球知识产权中心。三项战略目标为:(1)打造知识产权交易和管理中心——吸引知名知识产权中介,推进实施所承诺的各项举措,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形成;增加知识产权融资渠道,增强知识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促进知识产权交易;(2)建设优质知识产权申请中心——提供世界一流服务,加强与其他知识产权局的国际合作,建立强大的价值主张以吸引知识产权申请;(3)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深入的知识产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全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可选择地之一。两项助推措施为:(1)培养专业技能人力资源——建立具备知识产权专门技能及其他知识、具有全球性竞争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促进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持续性的职业发展;(2)为知识产权活动营造有益环境——改善税收环境以吸引并巩固知识产权资产和实质性知识产权管理活动,营造能塑造并促进知识产权思想领导力、国际认知力的有益环境。
  针对总体规划,新加坡亦制订了14项具体执行措施。包括: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在政府为知识产权抵押作部分担保的情况下,引入一套知识产权融资方案;强化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庭的能力建设,以吸引更多知识产权诉讼;鼓励在新加坡进行更多以亚洲为中心、多学科的知识产权研究;与各行业合作建立“一站式”许可平台等方面。
  5. 越南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授予并保护知识产权;负责工业产权(商标权)所有权的中止、撤回、取消以及续展工作;工业产权许可备案;保护国有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开展与知识产权信息相关的服务和活动;开展工业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等。
  2005年11月19日,越南国民大会制定了一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产权法》。这一事件是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的重大里程碑。2009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了新的《知识产权法》,修改了旧法中的若干条款。经修正后的知识产权法旨在鼓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之遵守TRIPS协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已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二、东盟知识产权资源建设与服务
  东盟各国知识产权资源建设进展不一,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 菲律宾——建立案例库,提供检索服务
  菲律宾建立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知识产权案件库,IPOPHL可为用户提供专利检索服务,IPOPHL的IP资源与WIPO Lex共享并与东盟TMview链接,可以确保用户获得更加权威、全面和及时的信息。
  IPOPHL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 专利地图服务
  a. 技术驱动的研究和开发。可以跟踪最新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进行技术侦察、技术差距和“白色空间”的分析,识别“拥挤的技术”或技术的拥挤区域,为今后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及合作提供框架。
  b. 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支持。科学和技术创新规划战略,有效政策制定,设定研发方向、专利策略。
  c. 提升企业战略与竞争力。监控竞争对手的活动,为公司分析顶尖企业和技术为重点的专利组合,识别潜在的合作伙伴/合作者以及可能的竞争对手,技术和发展的投资或为中小企业推出产品,有效分配资源。
  (2) 专利信息检索服务
  a. 专利/科技查新。包括识别相关的现有技术、评估发明披露、专利权利要求检索等。
  b. 许可检索和FREEDOM-TO-OPERATE检索。确定产品是否违反现有的知识产权;识别国家的特定应用知识产权;节约成本,避免“重复发明”;市场上推出的产品之前的商业决策;提高产品进一步研发和防止侵权。
  c. 名称检索。定位有关公开的专利文献涉及特定的公司或个人,作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的具体信息;确定特定的专利号覆盖的技术领域;识别发明人的功绩。
  d. 技术检索。识别公司(受让人)和/或发明人涉及的一个特定技术领域;定位某种产品或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国家,以便获得给定技术领域的特定信息。
  e. 等效检索/同族检索。用于确定等效于在菲律宾申请的专利或已在其他局授权的专利;定位一个已提交于某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识别同族成员所用语言;获得现有技术文件或“引用的参考文献”的列表;作为基础估算一个发明的重要性(同一发明专利文件的数目和公开于不同的国家或工业产权组织)。
  (3) 专利SHOPLIST
  发布基于Web的“专利ShopList”和技术化的专利信息摘要;授权期满的专利详细列表,并公开未在IPOPHL存档的专利;作为参考,提供在公共领域已有技术信息;作为查找潜在的业务/技术合作伙伴和协作者的工具。
  (4) 图书馆
  IPOPHL图书馆作为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一部分,除了管理IPOPHL的专利和注册商标,还提供以下服务:基本商标和专利检索;储备、借用并更新知识产权书籍和其他资源;查看注册/授予知识产权记录;LexisNexis访问(国际法律和商业在线来源)以及电子图书馆(即将推出)服务。
  2. 老挝——有效利用援助,扩展服务范围
  老挝知识产权部门员工主要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越南、泰国、日本等国家的援助接受定期的培训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更新。服务提供方面,老挝试图扩展对私营部门的服务,举办研讨会邀请公司、工厂和当地的商标和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支持外国培训作业私营部门的代表参加。同时,派遣员工前往执法机构和法律机构如警察学院、老挝国立大学等进行讲座。
  3. 马来西亚——打造数据平台,立足创新服务
  在资源建设方面,马来西亚对知识产权官方数据系统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已经完成,服务传输系统功能得到提升。该系统采用的虚拟化技术使多个操作系统可以同时运行在同一平台,“备份和恢复”应用程序可以防止数据损坏,VMware软件被用作辅助服务器,同时具有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和灾难恢复等功能。
  由于认识到提高中小型企业创新能力是马来西亚经济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马来西亚政府推出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计划,对获得“1-创新认证”证书(1-InnoCERT认证)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奖励,使其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绿色通道政策”待遇。马来西亚创新机构还着力促进创新科技与商业界之间的联系交流,要求中小型企业必须更新本身产品、产品的日常生产及处理系统,同时推动中小型企业建立精明伙伴和策略性结盟;与其他中小型企业一起保持积极态度和主动参与的热情;与大学及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此外,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还组织知识产权流动宣传车,用以宣传和推广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大众知识产权意识。
  4. 泰国——设立信息中心,提供信息服务
  泰国的知识产权工作主要由泰国知识产权厅负责,其下设有专门负责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中心(IPIC)。该中心是日本政府与泰国政府的技术合作项目,具体工作由日本国际合作机构(JICA)执行,设有知识产权图书馆,收集知识产权领域和科技领域的各种书籍、期刊、公报和文献,载体包括纸件、缩微和CD-ROM,可以在工作日向读者提供泰国、美国、日本、欧洲、英国、澳大利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建有泰、英双语网站(www.ipic.moc.go.th),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其检索系统,使用英文或泰文检索泰国知识产权厅公布的专利信息。
  5. 文莱——加强宣传,推行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系统
  2013年,文莱局在学校和高等院校进行全面的公共宣传知识产权活动共计23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有15个。同时还定期为本地中小型企业(SME)进行知识产权诊断。
  在不久的将来,文莱有望推出一个网上备案系统,申请人将不需要进行人工操作。文莱局将实施一个综合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满足更多的商业导向。这种全面的做法,不仅把文莱与该区域知识产权局结合在一起,还可以创造和促进一个更加“方便营商”的生态系统,这将确保中小型企业和跨国公司都得到很好的保护。最重要的是,这不仅是东盟2011——2015年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还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尤其是在私营部门为更多本地人提供就业机会,创造一个更“亲商”的环境。
  6. 新加坡——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资源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新加坡在建设知识产权基础设施、专业知识和生态系统方面推出以下多种举措和方案:(1)实施知识产权筹资机制;(2)开展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3)扩大新加坡“专利审查高速”网;(4)增强国家专利检索及审查能力等。
  新加坡局推出专为企事业单位设计的全国性知识产权管理计划——SCOPE知识产权评估项目。SCOPE是战略(Strategies)、创造(Creation)、拥有(Ownership)、保护(Protection)和应用(Exploitation)的英文首字母的缩写,内容包括:协助企事业单位采纳知识产权管理的最佳实施方案;协助企业评估对知识产权危机的管理能力;协助企事业单位管理与规划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为促进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新加坡局设立了专利申请基金(PAF),对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进行资助,任何新加坡个人或永久居民以及新加坡公民占至少30%产权资本的公司均可申请。该基金资助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官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50%,每项发明最多可资助30,000新加坡元(约合147,000元人民币)。
  为协助新加坡本地企业通过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来获得银行的融资,2014年4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一项总值为1亿新元(约4.9亿元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融资计划。根据该项计划,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委托当地三家专业机构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估值,相关企业则以知识产权为抵押,向参与本计划的三家当地银行申请企业贷款,用以扩展企业业务。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依据不同企业贷款的申请情况,承担部分违约风险。
  除此之外,自2012年4月1日起,新加坡知识产权学院经过战略重组,成为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附属机构,旨在培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门人才;成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有意开发专利的企业提供商业与法律咨询;成立知识产权价值实验室,作为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一个附属机构,发展新加坡知识产权管理并制定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与货币化以及知识产权评估;启用一个新的综合电子申报门户网站IP2SG,提供知识产权注册的“一站式”在线平台。同时,新加坡国立大学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创新与学术专业研究,筹划建立了技术转移、商业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研究、实践和教学机构汇聚新加坡,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在纬壹科技城内建设新加坡领导网络与知识学院,提出“一栋建筑就是一个创新社区”的理念,在一个园区内汇集众多的商学院、企业大学和专业服务公司,以推动科研、技术、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的培养。
  7. 越南——推行电子化服务,提供工作效率
  自2007年6月1日起,越南知识产权局开始受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工业产权申请。电子申请一经提交,受理系统将自动检核数据,分配注册号,并将该申请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上进行公布。这样既可以避免人为错误,提高准确性,又可以节省时间(人工分配注册号通常需要3-5天)。据越南知识产权局官员介绍,电子申请受理系统使用的软件由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共同赞助开发。
  2009年3月,越南知识产权局在JICA的协助下发布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JICA还出资逾500万美元帮助越南更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及建立网上检索系统和知识产权图书馆。此外还帮助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向其日本同行学习IT技能。此举有望简化和加快越南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注册程序。
  三、东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近年来,东盟各国在参与国际条约和组织,与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开展对话和合作,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交流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马来西亚——积极构建知识产权网络和联盟
  马来西亚特别注重加强立法和基础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积极参与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战略合作。
  作为东盟成员国,马来西亚局积极参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AWGIPC)工作,积极推动实现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1-2015。AWGIPC授权其在区域内开发、协调和实施知识产权项目。
  为占领国际市场,马来西亚局已经与全球不同地区的知名知识产权市场运营商建立了强大的网络和联盟。先后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的七个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参与者签署谅解备忘录。此外,马来西亚局将在其他地区如欧洲和中东开拓知识产权市场。在此合作框架下,马来西亚局和这些知识产权市场合作伙伴将共同合作支持知识产权相关市场活动,促进交流信息和思想互通,在业主和潜在的合作伙伴之间促进知识产权交易。
  2. 文莱——加入国际条约组织,强化多边、双边合作
  文莱于2015年举办了知识产权合作东盟工作组(AWGIPC)第46次会议,负责协调和实施所有知识产权(IP)相关的区域方案和活动,加强东盟国家在该地区的整合,并确保该地区保持为国际知识产权界的活跃成员。文莱于2012年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以及“海牙体系”的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此外,文莱局与日本专利局在2015年达成加强合作意向,双方讨论了BruIPO业务处理系统的改进问题及有关专利合作条约(PCT)相关事项。
  3. 新加坡——立足东南亚,不断扩展合作
  新加坡积极推进并加快新加坡局以及整个东南亚地区的专利审查,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为加快地区审查流程开展专利审查合作组织”(ASPEC)的积极拥护者,新加坡局将与其他9个东盟国家局合作,进一步加强已建立的工作成果共享机制,协助企业加快申请审批速度。此外,知识产权价值研究所和其他知识产权货币化及筹资机制正在新加坡及整个东南亚地区营造出一种有益知识产权的商业环境。
  近年来,新加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交流合作不断加强。例如,与中国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合作框架备忘录》,其中包括专利审查高速路、数据交换、创新成果保护、审查员交流等内容;与日本特许厅重签了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强双边联系,促进双边贸易往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实质性审查、人力资源开发、知识产权制度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实践。此外,新加坡局还与欧洲专利局、德国专利商标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等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协议。
  新加坡局积极进行国际合作拓展,时至今日,新加坡已成为各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布达佩斯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签约国。2009年7月,新加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协议,决定在新加坡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办事处,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亚太地区设立的第一家办事处。2014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54届成员国大会举行期间,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被正式任命为国际检索机构((ISA)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并于2015年初生效,由此成为东盟地区第一个、亚洲第五个被任命的知识产权局。
  此外,2006年开始,由新加坡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全球知识产权论坛(GFIP)”,成为亚太区首个跨领域的知识产权大会。
  4. 其他国家
  东盟其他成员国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加强多边和双边合作,不断深化与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和联系。
  四、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AWGIPC)首次会议于1996年召开,旨在推动东盟发展、协调和实施知识产权相关项目和计划,欲借助知识产权将东盟打造成一个具有经济竞争力的地区。近年来,该工作组举行了多次富有成效的会议并制订了众多建设性措施。在2012年举行的第41届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会议上,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倡导的根据《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框架实施审查加速的措施得到与会者支持,此举将大幅节省企业在东盟地区申请专利的时间和成本。
  2015年是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1-2015)的收官之年,在这5年中,东盟亦加入了大量国际协定。10个东盟国家中有8国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PCT),大部分成员国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在成员国之间的互通性方面,为在东盟内部获取专利权节省经费和时间,东盟专利审查合作共享项目已开始实施。此项目自启动以来获得良好发展,80%的申请人在9个月之内收到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相比此前需要2-3年时间才能获得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可见此项目加速了东盟专利申请进程。凭借2014年8月重新启用改造后的东盟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开始利用技术和电子服务。通过该网站可以浏览在东盟各知识产权局注册的超过200万商标的在线数据库。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正在编写下一个十年战略行动计划,内容包括知识产权资本化和商业化以助力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建区域性知识产权帮助中心和虚拟知识产权培训学院。为提高培训价值,有关设立官方认证学院的研究亦在进行之中。
  东盟国家正在加快地区(包括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体化的建设和努力,虽然目前才刚刚开始起步,但大势已成,并已经开始对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影响。而且随着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影响必将会越来越大,是影响东盟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容忽视的社会因素。
  五、小结
    东盟各国由于经济、政治、科技等方面发展状况不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也存在着较大差异。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我国应该采取不同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对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规范成熟且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多经验和成果的国家,我局应借鉴其工作内容和方式,加强与其在资源建设和共享方面的合作;对于以泰国、越南为代表的一批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我局在加强与其交流合作的同时,应随时关注其最新工作动向,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对于菲律宾、文莱等知识产权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我局可利用自身优势,在资源、业务、服务等方面对其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帮助。此外,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将在东盟知识产权工作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局应加强与其业务交流与合作,并可考虑将其作为与东盟各国开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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