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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局修订多项审判和上诉规则惠及专利权人
2015-10-14 11:05:40 阅读

      美国专利商标局近日在《联邦公报》公布了有关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审判实践规定的修订拟议,这是继美国局于2015年5月公布首批规则修订建议后,对改进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诉讼案件处理程序,进一步平衡专利权人和质疑方利益的又一举措。

      业内人士认为,美国局公布的第一批修订拟议侧重于专利权人的修改申请以及诉讼申请人涉及重大变化的回复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 专利权人修改动议的书面意见篇幅限制由当前的15页增至25页,且列有权利要求清单的附件部分不计算在页面限制范围内;2. 诉讼申请人对专利权人答复意见的书面回复篇幅限制亦由当前的15页增至25页;3. 在计算所需费用时,诉讼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所涉的权利要求项个数,以及未直接面临诉讼但对所诉权利要求项起到支持作用的权利要求项个数均计算在内,权利要求项被独立诉讼的除外;4. 在诉讼初期针对所提交证据发起的异议申请,应当在诉讼受理阶段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一旦诉讼审判合议组设立完成,质证异议应当在举证期5个工作日内提交。

      2015年8月公布的第二批建议侧重于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办公室实践指南的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 允许对诉讼提交异议申请的专利权人在初次答复意见中提交专家声明等新的证人证言(testimonial evidence),此项变更旨在改变当前专利权人质证采信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从而令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达到合理平衡;2.明确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将采用地方法院所遵循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同时重申对所有诉讼适用“最宽合理解释”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原则。针对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公布任何最终书面审判意见前保护期届满的专利,美国局拟在诉讼过程中适用菲利普斯式(Phillips-type)权利要求解释标准 ;3. 澄清专利权人应当出具何种现有技术以满足其举证责任。2015年6月,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由6人组成的扩大合议庭在 MasterImage 3D公司诉RealD公司案中明确 “专利持有人应当出具有别于现有记载技术的可专利性特征,且专利持有人应当知晓该现有技术”。对此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记载的现有技术应当被理解为专利审批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资料,当前诉讼进程中所使用的任何记载材料,以及在进入审批阶段之前其他程序中涉及该专利的任何记载材料。

      美国局局长马歇尔?李在其博客上表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当前的工作程序运转良好,但美国局亦意识到应当基于工作经验和公众的使用状况对其予以进一步完善,美国局目前拟定的规则建议体现了今后需改进之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美国局的修订拟议均持赞同态度,认为此举将惠及专利权人。上述建议的公开征询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同时,美国局亦计划于近期先后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圣克拉拉、德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以及弗吉尼亚州的亚历山大就上述拟议举办研讨会。

文章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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