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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23年生物多样性(修正)案》引入的主要变化
2023-09-15 14:34:53 阅读

印度《2002年国家生物多样性法案》(NBDA)有3大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及公平公正地分享生物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该法案现已通过《2023年生物多样性(修正)法案》(“修正案”)进行了修订。修正案已于近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为印度实体引入了不同的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并将违反NBDA规定的行为非刑事化。与此同时,新法案还作出了一些修改,扩大了NBDA的适用范围。
 
NBDA最重要的修正之一是,印度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再属于第3条(2)款(c)项(ii)小项定义的“法人团体、协会或组织”。在印度成立和注册、由印度人控制和管理、但由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不受限制地由任何非印度实体持有其股份的公司,现在可以根据第3条(2)款(c)项(ii)小项获得豁免。
 
根据修正案,只有那些尽管在印度成立和注册但由外国企业控制的公司属于NBDA第3条(2)款(c)项(ii)小项的范畴,所谓“外国控制的公司”是指《2013年公司法》第2条(42)款定义的由外国人控制的外国公司。修正案规定有外资持股但由印度人控制的印度公司不属于NBDA第3条(2)款的范畴。
 
对印度实体而言,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NBDA第7条中的个人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不需要事先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NBA)获得许可。修正案引入了另一个新条款,即第6条(1A)款,该条要求第7条所涉及的印度国民或实体在印度国内外为发明(该发明基于印度生物资源相关研究或信息,包括那些存储在印度之外的资料库中的研究或信息或与之相关的传统知识)申请知识产权时,必须在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之前在NBA进行登记。
 
这意味着属于第7条的印度国民或实体不需要经过漫长的NBA批准过程,只需要在授予专利之前在NBA登记。这不仅将加快向印度人授予知识产权/专利的速度,而且还将缩短NBA办公的流程,因为不再需要与NBA签署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
 
然而,获取生物资源以便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利用的印度国民需要事先通知国家生物多样性委员会(SBB),并请求NBA批准商业利用。该修正案引入了一项新规定,即第6条(1B)款,规定属于第7条的任何人在知识产权商业化之前必须事先获得NBA的批准。此外,印度公民或法人团体只有在事先向相关SBB发出通知后,并且只有在根据第23条和第24条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生物资源及其知识并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鉴于上述情况,获取生物资源进行知识产权商业利用或商业使用需要得到NBA和SBB的批准。在申请获得知识产权时,只需要在NBA登记。但是,在知识产权商业化时,需要NBA批准函以及签署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
 
修正案还修改了NBDA规定的刑罚条款,增加了罚款数额,并免除了违反该法规定的监禁。修订后的第55条对违反第3、4或6条规定的处罚进行了修订,处罚下限为10万印度卢比,最高可达50万印度卢比。但是,如果造成的损害超过罚款金额,处罚应与造成的损害相称。
 
如果不遵守或继续违法,可能会处以额外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万印度卢比。该修正案省略了监禁处罚,并根据第55条(A)款任命一名裁决官员进行调查或根据该法实施处罚。任何对裁决官的命令感到不满的人都可以向根据《2010年国家绿色法庭法》第3条成立的国家绿色法庭提起上诉。
 
该修正案还扩大了NBDA提供的豁免。例如,对NBDA第40条进行了修正,为NBDA第7条所涵盖的实体提供使用农业废弃物和栽培药用植物及其产品的豁免。但是,第6条(1)和(2)款规定的活动不能豁免。
 
以前,这种豁免仅适用于通常作为商品交易的生物资源或由这些资源衍生的物品的使用。此次豁免的延展旨在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公平贸易,并促进使用栽培药用植物及其产品促进草药和阿育吠陀医学产业的发展。
 
扩大豁免的另一个例子是,根据该法第7条,本土人民和社区,包括生物多样性的种植者和耕种者以及草药医生,获取生物资源用于商业用途无需事先通知SBB。这项豁免现在扩大到一直从事医学的阿育吠陀注册从业者。此外,根据修正案第7条,获取编纂的传统知识、栽培的药用植物及其产品无需事先通知SBB。
 
“生物资源”一词决定了NBDA的范围,因为它界定了哪些材料的使用需要遵守该法的法律规定。虽然“生物资源”的定义总是令人困惑,但修正案试图通过取消“副产品”一词并引入“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生物资源衍生物”一语来重新定义它。
 
第2条(fa)款将“衍生物”一词定义为“即使不包含遗传功能单位(functional units of heredity),但属于天然存在的生物化学化合物或生物资源的新陈代谢”。因此,“生物资源”一词扩大到包括可能对人类有用的生物废弃物在内的衍生物。由于增值产品定义没有变化,此次修订对生物资源的使用带来了更多的限制。
 
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条款,以避免混淆。例如,“获取”一词被定义为“为研究或生物调查或商业利用而收集、采购或拥有在印度产生或从印度获得的任何生物资源或与之相关的传统知识”。同样,第4条的修订澄清了如果研究成果转让的目的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则转让人只需在NBA登记。但是,如果转让研究成果的目的是在印度境内或境外进行商业利用或获得知识产权,则需要事先获得NBA的批准。例如,印度研究人员将开发的具有改进发酵能力的突变菌株转移到外国研究机构进行进一步研究,他们只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向NBA登记。但是,如果转让的目的是在啤酒行业对突变菌株进行商业利用或获得突变菌株的知识产权,则必须以规定的方式事先获得NBA批准。
 
该法的修订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加快了对印度国民的专利授权进程。修正案将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非刑事化可能是考虑到利益相关方对该法的规定缺乏认识。修正案使NBA和SBB的运作更加清晰。第7条规定的关于使用编纂传统知识、栽培药用植物及其产品的豁免以及关于阿育吠陀注册从业人员的豁免将使本土人民受益,而扩大第40条豁免的生物资源的范畴将提高国内公司开展业务的便利性。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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