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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新2022年《地理标志法》的主要变化
2022-07-15 10:11:38 阅读

简介
 
什么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本质上是用在产品上的标志或地理术语,其目的是表明产品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使用也能够说明上述产品的优良品质和特性,而这些品质和特性可归因于该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示例有很多,如沙捞越胡椒、大吉岭茶、沙巴茶、摩德纳香醋、格鲁耶奶酪、哥伦比亚咖啡和苏格兰威士忌等。
 
马来西亚的地理标志最初受到先前的法律——2000年《地理标志法》的保护。然而,新的2022年《地理标志法》已于2022年3月18日生效,2000年《地理标志法》已被有效废除。这项新的地理标志法律旨在为地理标志所有者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并且在地理标志注册的审查程序方面变得更加明确。
 
2022年《地理标志法》带来的重大变化
 
本文将重点介绍新《地理标志法》引入的重大变化。
 
一、地理标志注册资格
 
根据新《地理标志法》第8条第(5)款,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在地理区域内以生产者(包括制造商和贸易商)身份从事与商品相关的活动的任何人(包括此类人员的协会);
 
-或者,主管机关。
 
根据2000年《地理标志法》,可在马来西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人员”的定义包括“贸易组织或协会”。然而,根据新法律的规定,“贸易组织或协会”已被从“人员”的定义中删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一词是指和/或包括以下内容:
 
-履行马来西亚政府或国家政府职能、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或国家政府或经马来西亚政府或国家政府批准的任何政府或法定机构;
 
-马来西亚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或者
 
-有权认证商品的任何机构;
 
并对相关地理标志负责。
 
与2000年《地理标志法》相比,新《地理标志法》下的“主管机关”定义现在包括“马来西亚政府以外的政府”,主管机关需要“对相关的地理标志承担责任”。
 
二、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和异议程序
 
(一)审查和异议
 
新《地理标志法》还对申请程序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因为地理标志申请将接受审查和异议,出于审查目的,注册官应在必要时检索任何在先地理标志或在先商标。如果申请人希望注册作为注册申请主题的地理标志的任何变体,则需在不同的申请程序中进行注册。
 
(二)临时性驳回
 
如果地理标志申请不符合任何注册要求,注册官将以临时驳回为理由,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发出临时性驳回通知。申请人将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回应上述临时性驳回:
 
-书面材料或听证会;
 
-修改申请,以满足注册官认为适合施加的任何条件、修改、修正或限制;或者
 
-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证据。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注册官,那么其地理标志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或者,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未能令注册官满意,注册官可以驳回上述申请。申请人随后可要求注册官提供书面驳回理由,并可就该驳回意见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三)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与商标的受理程序类似,如果地理标志申请被受理,则注册官应发出受理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规定的费用。在付费后,申请的受理情况将在《知识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但是,在地理标志申请被受理后到注册前的过程中,如果注册官认为该申请被错误地接受,那么注册官可以撤销受理并继续进行如地理标志申请未被受理时的程序。或者,注册官可以根据任何附加的或不同的条件或限制重新发出新的受理通知。
 
(四)注册申请驳回理由
 
与2019年《商标法》不同,2000年《地理标志法》没有规定或列出驳回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理由。新《地理标志法》第10条现在列出了一系列驳回理由,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地理标志不符合新《地理标志法》第2条中定义的“地理标志”的含义;
 
-地理标志识别不属于注册官确定的任何类别的商品;
 
-如果寻求对商品进行注册,地理标志仅包括一个与通用语言中作为马来西亚任何商品通用名称的惯用术语相同的标记;
 
-地理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要求;
 
-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或原产地没有或已经被停止保护;
 
-商品并非原产于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中指明的国家、地区或地点;或者
 
-与商品相关的地理标志的具有可能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原产地产生误解的性质。
 
如果由于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在先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而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那么注册官也应驳回该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
 
(五)地理标志所有人自愿撤销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根据新法规定,注册地理标志所有人现在可以要求自愿撤销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如果所有人申请自愿撤销,那么地理标志注册授予任何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将自注册撤销之日起失效。
 
(六)法院撤销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除此之外,根据新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注册违反了驳回理由;
 
-地理标志的注册是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得的;
 
-地理标志在其国家、领土或原产地已被废弃或不再受保护;
 
-注册地理标志所有人未维护地理标志,即所有人未能在马来西亚维护与地理标志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或利益,包括商业化、宣传或市场监测;或者
 
-由于未使用上述已注册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已成为马来西亚商品的通用名称。
 
新法还规定,法院也有权撤销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七)异议程序
 
虽然新《地理标志法》下的地理标志异议程序与商标相关程序非常相似,但对已注册地理标志有异议的人现在可以在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提出其他异议理由来反对相关地理标志的注册。
 
(八)同名地理标志保护
 
同名地理标志指的是指发音、拼写或读法相似的标志,用于识别来自不同地方的商品,例如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巴黎小镇(Paris)的葡萄酒产品,并不是法国首都巴黎的葡萄酒产品。
 
在先前的法律中,对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仅适用于第7条规定的葡萄酒。然而,在新《地理标志法》中,此类保护不再仅局限于葡萄酒,而是适用于任何商品。
 
(九)违法行为
 
2000年《地理标志法》并没有涉及刑事执法或法定罪行。然而,新《地理标志法》现在规定了以下行为为违法行为:
 
-进口或销售带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品;
 
-向地理标志负责官员提交虚假信息或在注册簿中填写虚假条目;
 
-将地理标志错误地表示为已注册地理标志;
 
-假称商品已注册了地理标志;以及
 
-不服从登记官的要求,例如拒绝作为证人提供证据或出示任何文件或物品。
 
(十)开庭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新《地理标志法》,开庭法院现在有权审判新《地理标志法》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
 
(十一)特权通信
 
新《地理标志法》还规定,注册地理标志代理与其客户(即任命和授权代理者)之间可进行特权通信。同时,律师对客户文件和财产的留置权现在可扩展至已注册地理标志代理人。
 
(十二)已注册地理标志转让
 
根据新《地理标志法》相关内容,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已注册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申请,将已注册地理标志转让给另一方,具体条件如下:
 
-此类人员拥有提出此类申请的权利;以及
 
-已获得可将已注册地理标志转让给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书。
 
(十三)过渡事项
 
根据新《地理标志法》第100条的规定,在新法生效之日前,根据2000年《地理标志法》提出的任何待决的地理标志申请应根据先前的法律进行处理。不过,如果上述规定涉及的地理标志已经注册,该地理标志将被视为已注册地理标志。
 
结论
 
新的《地理标志法》看起来内容更加全面,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其目的是为地理标志所有人提供更清晰的程序和更广泛的保护。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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