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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关于版权许可及从转售中受益的权利的条例》生效
2022-06-02 14:42:15 阅读

坦桑尼亚《关于版权许可及从转售中受益的权利的条例(Copyright Licensing and Rights to Benefit from Re-Sale Regulations)》(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3月18日生效。该条例是根据《版权和邻接权利法(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Act)》第45条制定的。本文将对这次法律更新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公共表演、传播、复制和广播的禁止


该条例禁止公开表演、传播、复制或广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实施上述行为:


1、获得坦桑尼亚版权协会的许可;


2、获得作品的所有人的授权;或者


3、根据《版权和邻接权利法》相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


二、版权所有人、公司或组织之间的合同


关于上述第2点,条例规定,版权所有人、公司或组织之间在坦桑尼亚大陆地区签订的合同必须在运作开始之前存放在版权协会。版权协会应对合同提出建议,并收取最高为合同价值1%的管理服务费。


三、公共表演、传播、复制和广播的许可


如需获得公共表演、传播、复制和广播许可,则可按照规定的格式(CST F.1/CST F.2)向版权协会提出申请。申请费用在条例附表3中有所规定。申请成功后,协会将以规定的格式(CST F.3)颁发许可。该许可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就其颁发的目的以及指定的用户或场所有效。


被许可人必须将授予的许可公开展示在显而易见的位置上。许可的续展必须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版权协会提出,并须按规定交纳法定费用。


被许可人有义务在其停止经营被许可业务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版权协会。当与许可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被许可人也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协会。


如被许可人发生下列行为,版权协会可撤销或暂停许可:


-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


-通过虚假或欺诈性陈述获得许可;


-违反法律、法规或任何其他相关成文法;或者


-违反许可条件。


版权协会须向被许可人发出需在30天内答复的书面通知,要求其说明不应撤销或暂停许可的原因。如被许可人没有按照通知提出抗辩,或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则协会应对许可予以撤销或暂停。


如许可申请未被批准,那么版权协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天内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申请人如对协会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在其作出决定之日起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版权和邻接权管理的部长提出上诉。该部长可在21天内撤销、更改或确认版权协会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相关各方。


四、从转售中受益的权利


该条例保护了原创作品或精美艺术作品的作者在版权存续期间享有该作品销售收益的权利。根据条例,这项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豁免。但是,这项权利只能在作品的所有权首次转让后实现,不包括用于慈善筹款目的的拍卖。


该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作者或其继承人有权获得转售权版税,费率为艺术作品商业转售净售价的5%。转售的卖方(及其艺术市场专业负责人和代理人)有义务支付并交存转售版税。在没有卖方代理人的情况下,买方(及其艺术市场专业负责人和代理人)有义务支付并交存转售版税。


负责支付转售版税的人员必须将所售作品的详细信息通知版权协会。协会收到通知后,应处理并告知提供通知的人员关于如何支付版税的详细信息。此后,协会应向作品被出售的人支付版税(需扣除税款以及不超过35%的管理费)。


该条例还列出了不需要支付版税的情况,其中两种情况是拍卖价格低于100万坦桑尼亚先令(约合430美元)以及作品为慈善目的进行的拍卖。


五、权利的撤销


该条例废除了《版权(公共表演和广播许可)条例(Copyright (Licensing of Public Performance and Broadcasting) Regulations)》和《版权和邻接权(版权作品向公众传播)条例(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Copyrighted Works-Communication to Public) Regulations)》。


六、其他事项


该条例共有4个附表,其中第4个附表包括:


-公共表演和广播的传播规则;和


-向公众传播和复制的传播规则。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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