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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新审查指南于2022年3月31日正式实施生效
2022-04-21 15:21:03 阅读

内容摘要:

本次审查指南的修改集中在欧盟商标领域,主要吸收了此前发布的关于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内容,并澄清了异议程序中的若干举证责任问题;欧盟外观设计相关修改主要涉及无效程序,明确要求无效理由和证据必须随无效请求一并提交,否则该无效请求将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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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EUIPO)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为明晰以及更具有时效性的实践指导,欧盟知识产权局每年都会在结合最新欧盟条例、欧盟各级法院相关判例、申诉委员会典型案例以及广泛征询内外部利益相关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就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相应的审查指南进行系统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22-1号局长决定,欧盟知识产权局新的审查指南于2022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更新后的审查指南依然有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西班牙文共五种官方语言的版本,用户可以在网页版中通过这五种官方语言看到修改模式的审查指南(点击“Show modifications”按钮),以了解官方实践的沿革情况。此外,应用户要求,更新后的网页版审查指南增强了互动性,尤其体现在新增加的超过5000个的超链接,用户可以很方便地跳转查看诸如相关法律法规、eSearch Case Law判例法数据库、培训课程和其他资源等等。

就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本次修改要点,我们选取其中的部分重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般性规则

- 新审查指南明确了电子提交方式的优先效力。根据新审查指南澄清后的内容,当事人使用欧盟知识产权局电子提交系统所提交的材料的效力将优于该当事人用其他方式同日提交的(可能存在冲突的)材料的效力,除非前述电子提交的材料在提交当天即被明确撤回。(Part A General rules,Section 1 Means of Communication, time limits, 3.1.1 By electronic means)

- 对于雇员代理的问题,新审查指南也做了界定。对于那些在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内拥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并进而可以适用雇员代理的非EEA法人而言,前述“经营场所”可以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其他类型的经营场所,这一定义范围较之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子公司和分公司等情况都可以涵盖在内。(Part A General rules,Section 5 Parties to the Proceedings and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on, 4.4 Representationby an employee)

欧盟商标

- 新审查指南吸收了此前发布的关于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的共同实践做法(英文:CP11 New types of marks:examination of formal requirements and grounds for refusal,该共同实践做法以下简称为CP11,对CP11的中文介绍可参见:http://www.huasun.org/ipnews/764)的有关内容,比如新审查指南指出当商标标识/图样与申请时提交的商标类型描述之间不相吻合时应以商标标识/图样为准(Part B Examination,Section 2 Formalities,9.2 Description)。

- 审查指南明确了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不能被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在商标申请时拟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列表中。(Part B Examination,Section 3 Classification, 4.3.6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lists of goods andservices)

- 新审查指南反映了对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的进化。欧盟知识产权局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不再类比适用其针对立体商标的实践做法,而是考察其是否具备一定的能够使目标群体感知并认为其作为一个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商标。如果前述声音被目标群体感知为该商标拟获得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的一个功能性元素,则不被认为具备显著性。(Part B Examination,Section 4 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 Chapter 3 Non-distinctive trade marks)

- 在异议程序中对于在先商标所享有的声誉的举证责任,新审查指南明确将其归于异议请求人来承担,并指出商标所享有的声誉并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而无需证明)。(Part C Opposition,Section 5 Trade marks with reputation, 3.1.4.2 Burden of proof)

欧盟外观设计

对于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无效程序部分。新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无效理由和证据必须随无效请求一并提交,否则该无效请求将不被受理;另外,之后再新增提交的在先设计或在先权利将不被受理,因为他们被认为扩大了无效请求的范围。(Examination of designinvalidity applications, 3.10.2 Facts, evidence and arguments)

另外,为与欧盟商标无效程序的相关实践保持一致,本次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程序审查指南也明确无效请求的日期不再由其官费缴纳的日期所决定。(Examination of designinvalidity applications, 3.13 Payment of fees)


文字:熊亚男 (HUASUN)
审校:黄若微(HUASUN)
文章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图片来源:©EU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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