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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2022年3月版审查指南修改内容简介
2022-04-06 15:15:37 阅读

内容摘要:
 
该新版《审查指南》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较为重要的修改内容比如有:说明书需调整为与权利要求一致;引入部分优先权的定义并举例澄清;进一步明确了Rule 134 EPC延期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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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EPO)
 
《欧专局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审查指南》)是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及《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就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和欧洲发明专利的审查在实践和程序上所作的指示说明。欧专局2022年3月版《审查指南》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上一版(2021年3月版)《审查指南》。
 
总体而言,此次新版《审查指南》较往年相比修改内容不多,有利于欧专局审查标准尽量维持稳定,但也有一些变化值得引起注意,以下选择一些较为重要的修改内容介绍如下:
 
说明书需调整为与权利要求一致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清楚性要求),权利要求限定寻求保护的客体,且应该清楚、简洁、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欧专局在检索意见和审查意见中一般也会明确要求说明书需调整为和权利要求一致。在上一版(2021年3月版)《审查指南》F部分IV-4.3章节的第(iii)点,欧专局新增了大量的新规定,明显收紧了实践中此方面的要求。新版《审查指南》相同章节的第(iii)点对这些规定的具体表述进行了较多调整和替换,但基本保留了上一版即已经增加的要求并进一步进行了澄清细化。
 
新版《审查指南》举例提到,不一致的问题可能出现在比如以下情况中:说明书中的某一替换特征比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对应特征涵义更宽泛或与其涵义不相同;又或者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包含一个与独立权利要求明显不相容的特征。
 
新版《审查指南》也举例提到,不一致的问题不会出现在比如以下情况中: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包含权利要求中未出现的特征,但实施例中所有特征的结合被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客体所涵盖;又或者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虽未提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特征,但这些特征应该是被暗示存在的。
 
根据新版《审查指南》规定,在说明书和/或附图中与寻求保护的客体(由权利要求限定)不一致时,必须被删除或被明确标为不落入寻求保护的客体(not falling within the subject-matterfor which protection is sought)。此外,仅仅将说明书中“invention”或“embodiment”改为“disclosure”或“example”或“aspect”之类词汇,将无助于去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此外,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的特征在说明书中不得通过“preferably”、“may”或“optionally”等词汇被表述为可选。
 
在实践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难以判断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是否和权利要求一致的问题。针对这些难以区分的“擦边案例”(borderline cases),新版《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在有疑惑的情况下应该作出有利于专利申请人的决定。
 
引入部分优先权的定义并举例澄清
 
根据新版《审查指南》,部分优先权是指:被一个含(比在先申请中对应特征)更宽泛概念的权利要求(generic “OR” claim)所涵盖的保护客体,其中仅有一部分保护客体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
 
欧专局在扩大申诉委员会G1/15决定中明确指出,该类部分优先权的存在,并不能成为欧专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前提是:享有部分优先权的保护客体,于在先申请中首次被直接清晰地披露、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比如,若在先申请中披露了一种特殊成分的使用,而在欧专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使用了更宽泛的概念,则该权利要求(即使未明确指出分类)实际上包含了两类保护客体:a)涉及特殊成分的使用;b)涉及更宽泛概念的物质、但不含特殊成分的使用。此情况下,a)类保护客体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b)类保护客体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进一步明确了Rule 134 EPC延期规定的适用范围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34条(Rule 134 EPC)规定就期限延期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该条第一款,比如期限截止日期落在欧专局不办公的日期时(比如周末或欧专局办公所在地节假日)期限会被延到欧专局恢复办公的第一天。
 
新版《审查指南》E部分第VIII-1.6.2.3章节明确了该延期适用于《欧洲专利公约》(包括《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期限,特别是比如优先权期限、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答复欧专局各类官方通知的期限、异议期限、缴纳各类官费的期限(包括年费滞纳金的期限)。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分案申请时母案未审结(“pending”)的状态(只有此时才能提交分案申请)不适用上述延期规定。另外,不发生滞纳金的年费缴纳到期日(“due date”,申请日所在月的月末最后一天)也不适用上述延期规定(但PCT申请进入欧洲时,第3年年费根据Rule 159(1)(g) EPC规定可以在PCT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内缴纳)。
 
文字/审校:孙一鸣(HUASUN)
文章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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