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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公布最新版《审查指南》
2022-03-18 16:16:18 阅读

近日,欧洲专利局(EPO)在其官网公布了最新版《审查指南》,新版《审查指南》于2022年3月1日正式生效,针对此版《审查指南》的用户意见征集期将持续至4月15日。欧专局《审查指南》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修改,相较于往年的历次修改,本年度的修改幅度较小,这也是欧专局多年来努力构建一份内容上较为稳定的《审查指南》的工作成果之体现,特别是在软件专利适格性方面和生物技术方面的审查规则框架已趋于稳定。总体来讲,本年度修改主要涉及软件专利适格性方面,除此之外还包含对部分优先权以及说明书修改相关审查规则的修订。秉承往年历次修改之惯例,本年度修改依旧插入案例以协助读者对新规则的理解。下文将分五个方面对此次修改进行介绍:

一、通过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在欧专局《审查指南》中,“通过计算机实施的发明”部分主要涉及数学方法、人工智能、以及重要仿真技术。在此次修改过程中,欧专局特别与欧洲专利学院(EPI)进行了探讨,具体修改包括:

1.数学方法(G-II3.3)

在此次修改中,仿真技术被从数学方法章节中移除,代之以为其单独设立一个章节。除此之外,该部分依旧遵从目前已经形成共识的审查规则,即将数学方法能否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技术性进步来判断其专利适格性。

2.仿真技术(G-II3.3,3.5.2,3.6.3)

在此次修改中,单独增加了仿真技术一章。在专利适格性判断方面,仿真技术与其他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发明采用相同的判断标准,即仿真技术或过程是否具有技术效果,至于仿真技术是否反映了仿真系统的技术原理抑或准确性如何,都不是决定性的考量因素。

具体来讲,具有物理实现方式输入或输出的通过计算机实现的仿真技术通常是具有专利适格性的,但仅包含纯数学算法的仿真技术则不具专利适格性,除非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包含特定的技术手段;通过仿真系统产生的数据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

3.人工智能(G-II 5.4.2.5 )

在此次修改的人工智能章节中添加了一个可供借鉴之案例。它涉及一种使用热喷涂工艺对工件进行涂层的方法,其参数由仿真神经控制器控制。该示例清楚地说明了计算机仿真发明的相同方法如何适用于使用人工智能手段的主题。在该示例中,仿真神经控制器被认为带来了技术效果,但在现有技术文件中显而易见,因此虽然具备专利适格性,但不具备可专利性。

二、生物技术领域

在此次修改中,对生物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相关的某些程序性和实体审查规则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包括:

1.生物材料和序列的存储(A-IV4和A-IV5)

当一项发明涉及使用或涉及一种无法公开获得且无法在纸面上完整描述的生物材料(例如新的细菌菌株或产生抗体的杂交瘤)时,为避免后续对该生物材料再现性之异议意见,申请人可以通过将生物材料的样品存放在经认证的存放机构来对专利说明书进行补充。新版指南指出,生物材料必须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保存在经认证的存放机构作为对该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补充,如果该专利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日,则生物材料应在优先权日期之前存放于经认证的存放机构。同时,专利申请必须注明申请机关、序列号和交存日期。此外,如果生物材料已由申请人以外的人保存,还必须提供保存人授权申请人查阅保存物的授权,以及向公众提供生物材料的同意书。对于直接向欧专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此类文件应不迟于欧专局公开该专利的的技术准备完成后提交。同样地,新版欧专局《审查指南》规定,对于欧洲PCT专利申请,符合欧专局要求的文件(即生物材料的保存人授权专利申请人向公众提供保存材料之授权书)必须在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之前提交至WIPO国际局。

关于描述氨基酸或核苷酸序列的专利申请,新指南中所做的更改仅包括对序列表的新WIPO标准ST.26的引用,该标准将适用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新版《审查指南》还规定,每个超出适用标准规定的最小长度的氨基酸或核苷酸序列都需要列明在序列表中,即使该序列只是另一个公开序列的片段。

2.基于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排除(G-II4.1,5.2)

在实体性审查规则方面,新版《审查指南》中关于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而被排除在专利适格性之外的发明的部分进行了重要修改。此类排除包括克隆人类的过程、修改人类生殖遗传特性的过程、将人类胚胎(包括人类胚胎干细胞)用于商业或工业目的、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修改动物种系遗传特性的过程。新版《审查指南》现在阐明了在转基因动物涉及种系时评估排除转基因动物时应采用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新版《审查指南》参考了欧专局第T315/03号决定,该决定裁定,为了评估《审查指南》修改的道德性,一方面应当评估修改给动物造成痛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应当评估修改在推动医疗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可能性。T315/03号决定还引入了一个附加标准,即一方面仔细权衡动物的痛苦和对环境的风险,另一方面则考量该发明对人类的有用性。

3.抗体(G-II5.6.1、5.6.2)

新版《审查指南》对抗体部分也进行了修改,指出为满足清晰度要求而必须定义抗体的CDR(互补决定区)的数量并不总是且必须为六个(如前一版指南中所述),但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是不需要六个CDR与抗原相互作用的特定抗体形式,则少于六个CDR可能是足够的。

三、部分优先权

新版《审查指南》对评估部分优先权的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明晰。根据欧专局G1/15和G2/98号决定,声明部分优先权是指通过“或”来连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主题中只有一部分有权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期。在此类情形下,存在于同一个权利要求中的两个保护主题享有不同的专利权保护生效日期,即优先权日和申请日。声明部分优先权是指通过“和”来连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主题中,仅当在优先权文件中明确公开该组合时,或者作为例外,其中一个优先权文件包含对另一个的引用并明确说明能够以特定的方式组合两份文档时,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所有主题才都可以享有优先权日。

此外,新版《审查指南》对评估部分优先权的判断规则做出了补充规定,包括如下步骤:(1)评估哪些优先权主题与要求优先权并在优先权区间(G2/98)中公开的申请的现有技术相关,因为在没有任何相关主题的情况下,显然是不符合“相同发明”的优先权标准的;(2)评估声明部分优先权的保护主题是否包含在要求所述优先权的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中;(3)根据上文所述的规则,通过“或”连接的主题中符合规定的一个主题将享有优先权,其余主题则不享有。

需要说明的是,不享有优先权的主题本身可以作为同一申请人后续申请的优先权。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优先权也可以单独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可能不再继续主张该部分优先权。

四、说明书的修改

欧专局对于专利清楚性的要求非常严格,清楚性的一个方面即为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联。旧版《审查指南》指出:必须尽力避免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之间可能导致专利保护范围不明确,或违反《审查指南》第84条第1、2句话之规定之情形出现,即权利要求应界定寻求保护的范围,其应清晰简洁,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很明显, 第84条的两句话在表述同样的内容,这看起来并不合理,其原因在于如果权利要求已经定义了保护范围,那么在说明书中几乎不需要修改。此外,在我们看来,术语“支持”应被解释为要求说明书包括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的示例和解释,而不是要求完全复制权利要求。专利申请人对于欧专局关于专利申请文件清楚性的要求并不满意,特别是为了取得授权而不得不对说明书进行修改,而此类修改在后续可能出现的诉讼中将对专利权人造成消极影响,因为可能会出现违背专利权人意志的对说明书的被动修改,从而会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这也许就是欧专局新版《审查指南》中略微放宽了这方面的要求的原因。但是,新版《审查指南》仍然给出了几个需要标记说明书超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案例。可以预见,欧专局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一致性方面的审查规则在未来几年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

其他细节修改包括:(1)口审程序提交材料规定与2021年的版本相比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该部分规定现在适用于任何口审程序;(2)为了清楚起见,欧专局明确了诸如“大约”、“实质上”等术语仅与生产误差有关;(3)对于单一性和丛属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


刘一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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