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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森诉谷歌——一个版权上的“那又怎样?”
彼得森诉谷歌——一个版权上的“那又怎样?”
2021-07-22 09:08:56 阅读次
彼得森诉谷歌——一个版权上的“那又怎样?”
像YouTube和upload这样的在线平台应该对其用户发布的侵犯版权的内容负责吗?这是CJEU在Peterson v谷歌LLC和Elsevier Inc v Cyando AG案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也是困扰版权律师多年的一个问题。首先AG和现在CJEU都回答“不”:这些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不承担责任(见我们关于AG决定的帖子)。
音乐制作人(Frank Peterson)和图书出版商(Elsevier)在德国对YouTube(谷歌旗下的视频分享平台)和upload (Cyando AG旗下的文件托管和分享平台)提起诉讼。他们声称,他们的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上传到各自的平台上,并以侵犯版权为由寻求禁令和赔偿。
CJEU考虑三个关键问题。
Q1:网络平台运营商是否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负责?
不。除非网络平台运营商“协助”提供此类访问,否则网络平台运营商对其用户上传的版权内容向公众传播不负责任。
什么才算贡献?CJEU提供了一些例子,包括平台:
对其平台上的非法版权内容有明确的了解,并避免迅速删除或阻止其访问;
在一般意义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正在通过其平台向公众非法提供版权内容,但仍未采取合理勤勉的经营者应采取的适当技术措施,以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和/或
参与选择非法传播给公众的版权内容,提供专门用于非法分享此类内容的工具,或故意促进此类分享,运营商使用的财务模式鼓励用户通过其平台向公众传播受保护的内容,这可能证实了这一点。
问2:网上平台营办商可否依赖电子贸易指示的安全港豁免?
是的。前提是在线平台运营商的行为只是技术性的、自动的和被动的(即不知道或控制其存储的内容)。然而,如果它发挥了使其了解或控制该内容的积极作用(例如了解具体的非法行为),它将失去豁免。
问3:国家法律是否要求版权所有人在不知道用户侵权的情况下,通过重重障碍获得针对在线平台运营商的禁令?也许吧。CJEU说版权指令允许情况下国家法律,权利人可能无法获得禁令对平台的在线平台,如果没有知识或意识的侵权,除非权利人诉讼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平台,也未能迅速删除或阻止对这些内容的访问。CJEU表示,应由国家法院确定,适用这样的条件不会导致对侵权行为的停止造成如此严重的延误,从而对权利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
那又怎样?
乍一看,这一决定对于像YouTube这样的在线平台来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胜利,因为它们基本上不必为用户的行为负责。然而,胜利将是短暂的,此案的先例价值相当有限。
为什么?至关重要的是,此案是在旧指令下判决的。新的欧盟版权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21年6月7日之前实施(见我们的帖子)。非常有争议的是,这要求在线平台“尽最大努力”获得用户上传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在收到充分通知后迅速删除或禁用对内容的访问,并防止他们未来上传作品。欧洲委员会公布了遵守这些规定的指引。因此,虽然在线平台运营商可能在CJEU之前赢得了这场“战役”,但随着欧盟版权指令对“最佳努力”的新要求,他们似乎不太可能赢得这场“在线战争”。
非常感谢Alyssa Medalla为准备这篇文章提供的研究帮助。
“YouTube是版权领域的领导者,支持版权所有者得到公平的报酬……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投资于最先进的版权工具,这为产业创造了全新的收入来源。仅在过去的12个月里,我们就向音乐产业支付了40亿美元,其中超过30%来自货币化的用户生成内容。——YouTube发言人
https://www.cnbc.com/2021/06/22/youtube-secures-a-big-win-in-the-eu-over-copyright.html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b26fe3fa-a353-4ee9-af48-4858aff757fe
像YouTube和upload这样的在线平台应该对其用户发布的侵犯版权的内容负责吗?这是CJEU在Peterson v谷歌LLC和Elsevier Inc v Cyando AG案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也是困扰版权律师多年的一个问题。首先AG和现在CJEU都回答“不”:这些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不承担责任(见我们关于AG决定的帖子)。
音乐制作人(Frank Peterson)和图书出版商(Elsevier)在德国对YouTube(谷歌旗下的视频分享平台)和upload (Cyando AG旗下的文件托管和分享平台)提起诉讼。他们声称,他们的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上传到各自的平台上,并以侵犯版权为由寻求禁令和赔偿。
CJEU考虑三个关键问题。
Q1:网络平台运营商是否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负责?
不。除非网络平台运营商“协助”提供此类访问,否则网络平台运营商对其用户上传的版权内容向公众传播不负责任。
什么才算贡献?CJEU提供了一些例子,包括平台:
对其平台上的非法版权内容有明确的了解,并避免迅速删除或阻止其访问;
在一般意义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正在通过其平台向公众非法提供版权内容,但仍未采取合理勤勉的经营者应采取的适当技术措施,以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和/或
参与选择非法传播给公众的版权内容,提供专门用于非法分享此类内容的工具,或故意促进此类分享,运营商使用的财务模式鼓励用户通过其平台向公众传播受保护的内容,这可能证实了这一点。
问2:网上平台营办商可否依赖电子贸易指示的安全港豁免?
是的。前提是在线平台运营商的行为只是技术性的、自动的和被动的(即不知道或控制其存储的内容)。然而,如果它发挥了使其了解或控制该内容的积极作用(例如了解具体的非法行为),它将失去豁免。
问3:国家法律是否要求版权所有人在不知道用户侵权的情况下,通过重重障碍获得针对在线平台运营商的禁令?也许吧。CJEU说版权指令允许情况下国家法律,权利人可能无法获得禁令对平台的在线平台,如果没有知识或意识的侵权,除非权利人诉讼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平台,也未能迅速删除或阻止对这些内容的访问。CJEU表示,应由国家法院确定,适用这样的条件不会导致对侵权行为的停止造成如此严重的延误,从而对权利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
那又怎样?
乍一看,这一决定对于像YouTube这样的在线平台来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胜利,因为它们基本上不必为用户的行为负责。然而,胜利将是短暂的,此案的先例价值相当有限。
为什么?至关重要的是,此案是在旧指令下判决的。新的欧盟版权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21年6月7日之前实施(见我们的帖子)。非常有争议的是,这要求在线平台“尽最大努力”获得用户上传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在收到充分通知后迅速删除或禁用对内容的访问,并防止他们未来上传作品。欧洲委员会公布了遵守这些规定的指引。因此,虽然在线平台运营商可能在CJEU之前赢得了这场“战役”,但随着欧盟版权指令对“最佳努力”的新要求,他们似乎不太可能赢得这场“在线战争”。
非常感谢Alyssa Medalla为准备这篇文章提供的研究帮助。
“YouTube是版权领域的领导者,支持版权所有者得到公平的报酬……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投资于最先进的版权工具,这为产业创造了全新的收入来源。仅在过去的12个月里,我们就向音乐产业支付了40亿美元,其中超过30%来自货币化的用户生成内容。——YouTube发言人
https://www.cnbc.com/2021/06/22/youtube-secures-a-big-win-in-the-eu-over-copyright.html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b26fe3fa-a353-4ee9-af48-4858aff757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