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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巨头的冲突:谷歌vs 甲骨文
2021-04-29 11:13:23 阅读

美国最高法院近日公布了谷歌诉甲骨文一案的判决,外界普遍认为这将成为软件版权相关问题最重要的判决之一。该案是科技巨头谷歌和甲骨文之间的长期纠纷的高潮。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一个科技行业的许多人都在密切关注的核心问题:被称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简称API)的代码块是否有版权保护,如果有的话,可以在哪种程度上复制。
 
代码解析
 
要理解为什么这个判决如此重要,我们必须首先理解API是什么以及如何使用。
 
API是软件程序中的代码行,它允许多个软件应用程序不受限制地进行交互和通信。在如今的软件驱动经济中,API已经成为构建更大系统的关键模块。它们允许程序员在自己的程序中调用预先编写的计算任务,确保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互操作性,使得开发复杂且集成的平台变得更容易。
 
API可以分为两类:“声明代码”和“实现代码”。实现代码本质上是告诉计算机如何执行一个特定的任务;而声明代码调则是用预先编写的实现代码来执行特定的任务。为了说明这一点,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他撰写了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书)使用了QWETY键盘作为类比:“声明代码的快捷功能类似于……当你按下一个特定的键时,打字机上的QWERTY键盘就会弹出一个特定的字母。”
 
声明代码是API的一部分,它允许程序员轻松访问API中预先编写的代码任务库,选择特定的任务,使用简单的命令实现复杂的计算函数。如果没有这样的访问权限,程序员将不得不每次都从头编写自己的代码来执行相同的功能。
 
围观干架
 
回到本案,甲骨文拥有Java SE的版权,Java SE是一个使用流行的Java计算机编程语言的计算平台。对于一组常见的Java api,当程序员使用Java语言和Java SE库编写软件时,只需创建一个版本的软件,就可以在任何支持Java的计算系统上运行。
 
2005年,在第一款Android智能手机发布之前,谷歌收购了Android,并着手为移动设备开发Android操作系统。谷歌在设计Android系统时,独立编写了自己的实现代码。为了让熟悉Java编程语言的程序员能够在Android平台上使用API功能,谷歌使用了37个API调用和大约11500行声明代码,这些代码都是Java API的一部分。
 
因此,2010年,甲骨文起诉谷歌,称谷歌未经许可复制其API代码侵犯了其软件版权,要求赔偿90亿美元。虽然谷歌没有否认抄袭Java API,但它辩称,这种抄袭构成了“合理使用”,从而免除了侵权责任。
 
就这样,两个公司在法庭和上诉法院打架打了十年之久,终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API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可以获得版权,谷歌对甲骨文API代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谷歌随后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并向大法官提出了两个核心问题:(1)版权保护是否适用于API声明代码;(2)如果是,谷歌复制部分Java API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鉴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能对整个软件开发领域产生深远影响,许多业界人士和法律专家一直在屏息关注着这一诉讼程序。知名的业界人士也纷纷提交了支持或反对双方立场的法庭之友陈述。其中谷歌得到了微软、IBM和Mozilla等公司的支持;而甲骨文得到了特朗普政府的支持。
 
谷歌及其盟友警告说,甲骨文的胜利将对开源软件开发产生寒蝉效应,从而阻止初创企业在通过逆向工程开发可互操作的替代品时使用api,并迫使企业实施不兼容的标准以避免侵权风险。与此同时,甲骨文及其支持者则警告称,谷歌的胜利将削弱软件代码开发人员的版权保护,同时使得大型科技公司能更随意地利用较小的竞争对手开发的api,从而降低软件创新的动力。无论如何,分歧的双方都认为,有利于另一方的判决将摧毁科技行业。
 
胜利者是…
 
2021年4月,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对2票,判决谷歌胜诉,并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基本上回避了第一个问题,即API代码是否属于版权保护的客体,而只是“纯粹出于争论的原因”假定整个Java API都可以享有版权。软件受版权保护,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谷歌关于软件的离散部分,即api的声明代码是否受版权保护则是一个新的问题。但是大法官布雷耶发表的多数意见仅仅集中在第二个问题——谷歌的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上,并做出了一个狭窄的裁决,认为该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是版权侵权的例外。美国版权法为确定版权作品的特定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提供了四个法定要素:(一)使用目的和性质;(二)版权作品的性质;(三)复制部分相对于版权作品整体的数量和占比;(四)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市场价值的影响。
 
大法官布雷耶对上述四个要素进行了逐个分析。他认为因为谷歌利用API代码为智能手机创建了一个不同的任务系统,构建了Android平台,因此谷歌复制的目的是“革命性的”,即“添加了一些新的东西,有了进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特性”。也因此,谷歌的目的是与创造性的“进步”相一致的,“而创造性的‘进步’是版权制度本身的立法目标”。此外,被复制的代码量(11500行)只是整体的一小部分——占整个Java API的0.4%,整个Java API由286万行组成。至于第四个因素,谷歌复制行为的市场影响,大法官布雷耶认为Android操作系统不可能代替Java SE平台,而Java SE界面进入一个新的不同的市场则会使甲骨文受益。
 
因此,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谷歌对Java API的有限复制属于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因此,谷歌躲过了90亿美元的一劫。
 
科技界和法律界对于该判决的反应相当两极分化,一些人认为这一判决属于软件行业的巨大胜利,而其他人则担心这将进一步巩固谷歌等现金雄厚的大型科技公司目前的垄断。包括本文作者在内的一些人则认为,最高法院在回避某些类型的代码(如单独声明代码)是否具有版权,该判决对解决目前的问题帮助并不彻底。
 
实际上,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对现有的公平使用案例的彻底背离,也不会像最初预期的那样对软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尽管这一判决可以说有些狭窄,仅仅针对谷歌和甲骨文两公司之间的争议,但程序员还是可以松一口气,因为他们知道,逆向工程和开发现有程序的“洁净版”这种常见做法,不一定会造成侵权。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795d6bf2-487c-46d1-94ec-51dfa7222f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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