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动态信息 > 澳大利亚品牌保护与刑事犯罪

澳大利亚品牌保护与刑事犯罪
2020-11-30 09:28:33 阅读

很多知识产权从业者都已注意到,假冒手表时常在澳大利亚当地市场出售,卖家有时无法立即察觉。近30年来,网络零售(包括第三方零售)的增长助长了造假行为的发展,并使假冒产品扩散到诸如鞋类、皮革制品、香水、珠宝甚至医药制品。根据2019年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报告评估,假冒和盗版商品价值已达5090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的3.3%。
 
澳大利亚《商标法》(1995)中规定的刑事犯罪
 
在澳大利亚,除了启动商标侵权程序外,品牌所有人还可借助《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打击造假者。该法第14部分规定了一系列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刑事犯罪,包括:
 
·第145条-伪造或移除注册商标;
 
·第146条-虚假使用注册商标;
 
·第147条-制造用于商标犯罪的模具等;
 
·第147条A款-绘制用于商标犯罪的附图;
 
·第147条B款-占有或处置用于商标犯罪的物品;
 
·第148条-带有虚假商标的商品。
 
以上每条刑事条款中都具有简易罪和可诉罪[1]对应的行为及主观要件(故意、明知、疏忽大意或过失),必须根据罪行予以证明。如果根据第14部分对某项罪行提起公诉,则可引用第160条中建立的关于确定自然人心理状态及对雇员和代理人行为责任的标准。
 
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商标法》提起对一个人的可诉罪审判程序。尽管可以对商标犯罪行为进行私人起诉,但这种诉讼极为罕见,因为所涉开销通常超过实际获益。实践中,根据《商标法》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往往由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或公诉部门提起。不幸的是,对于品牌所有人而言,澳大利亚很少出现这类公诉(大概是基于此类诉讼“重要性”不足),即使有,也通常仅限于涉及有组织的犯罪或公共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案件。此类犯罪的刑罚为监禁(简易罪12个月或可诉罪5年)和/或罚金(简易罪60个罚金单位或可诉罪550个罚金单位)或两者并处。2020年7月1日,澳大利亚一个罚金单位增至222澳元(约合160美元)。考虑到假冒商品市场的巨大影响,这样的处罚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仅仅是“做(假冒)生意的成本”。
 
其他违法行为
 
第150-157条还规定了其他违法行为,即:
 
·第150条-帮助和教唆犯罪;
 
·第151条-有关商标的虚假陈述;
 
·第152条-商标登记簿中的虚假条目;
 
·第153条-不服从传票等;
 
·第154条-拒绝提供证据等;
 
·第156条-未注册的情况下行使或主张权利;
 
·第157条-关于商标局的虚假陈述。
 
根据具体罪行,以上条款的刑罚从监禁(最多2年)到罚款(最多150个罚金单位)不等。第150条涉及帮助和教唆行为,包括“如果在澳大利亚境外实施帮助和教唆,具体行为在澳大利亚境内发生,则构成违反本法的犯罪”。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会被视为犯了该罪行并应受到相应惩罚”。
 
第151-157条主要针对“行政性”违法行为,例如相关商标尚未在澳大利亚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符号。虽然品牌所有人应了解如何避免此类违法行为(例如,使用TM符号而不是?符号或通过指向商标实际注册的国家),上述条款却不太可能帮助品牌所有人阻止假冒产品在澳大利亚的销售。
 
消费者通知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
 
除上述列举的措施外,品牌所有人还应提出“异议通知”,该通知允许澳大利亚海关在疑似侵权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时进行扣押。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被扣押货物的进口商必须通过声明要求退回,否则这些货物将被联邦没收。此声明必须包含能帮助品牌所有人联系到进口商并阻止进一步进口的信息。
 
根据澳大利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也有可能对造假者涉及误导和欺骗(或可能产生误导或欺骗)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同样的,这样的行为非常少见。
 
品牌所有人还有其他的补救措施和选项,然而,对市场进行积极的监管,才是在澳大利亚保护品牌价值,最大程度减少假冒产品交易的关键所在。
 
原文作者:Nathan Sinclair
Sean McManis
编译:于钰
原文链接:https://www.mondaq.com/australia/trade
mark/996708/brand-protection-and-criminal-offences
 
【1】澳大利亚刑法中,刑事犯罪分为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和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刑事诉讼中有根据起诉程序审判的程序和简易程序。
 
(声明:文中观点不代表我中心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IPSC(微信号:CCPIT-IPSC)
【上一篇】瑞士启动《专利法》修正... 【下一篇】澳大利亚将在外观设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