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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与RCEP的兼容性
2020-11-13 13:17:13 阅读

  近日,印度尼西亚贸易部透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结束了协定法律审核工作,进入完善阶段,并预计将在没有印度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签署。RCEP是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十国发起,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与东盟有自由贸易协定的五国共同参加,共计15个国家所构成的高级自由贸易协定,构成一个庞大的经济体,占全球GDP的1/4,涵盖全球20亿人口。RCEP被认为是一个比《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更平衡、更适应发展中国家国情的贸易协定。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印尼加入RCEP的决心十分笃定,但其在法律(尤其是旨在超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层面是否做好充分的准备来接受RCEP 的所有条款仍充满不确定性。

 

  印度尼西亚国内知识产权概况

 

  在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前,知识产权保护在印度尼西亚国家法律中属于外来概念,因为其与印度尼西亚的传统规范相冲突。尽管早在1844年印度尼西亚作为荷兰殖民地曾有知识产权(IP)立法的事实,但当时的知识产权法是源于荷兰法律,并不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当时的国情。在荷兰殖民统治下,印度尼西亚土著居民遵循的法律制度是Adat(印度尼西亚习惯法,该法源自于伊斯兰教来到此地之前的泛灵论信仰,而且这种信仰依然残存于某些穆斯林之中。)而Adat不承认知识产权保护。根据Adat的不成文法律规定,“知识属于公共财产,其主要功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因此不承认知识财产或发明归个人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印度尼西亚社会中没有牢固的法律渊源,也缺乏相应强有力法律保护传统。而印尼也是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才开始针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并执行Trips的规定。然而,在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努力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接受程度仍未见显著提升。

 

  当前,印尼本地进行专利申请数量极少。从2008年至2017年的WIPO统计数据库可以看出,印度尼西亚总计9,352件专利申请中,只有不到15%申请是由居民提出的,而非居民申请占75%以上。

 

  此外,与其他RCEP参加国相比,印度尼西亚在2018年基于产权指数的表现也较差,其平均得分只有5.3,仅次于新西兰(8.6),新加坡(8.4),澳大利亚(8.3),日本(8.2),马来西亚(6.49),韩国(6.47),中国(5.9),印度( 5.6),其表现略高于泰国(5.3),菲律宾(5.2)和越南(5.07)。而从2010年到2019年,印度尼西亚与印度和中国一道被常年列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优先观察名单,其原因是盗版泛滥和假冒产品猖獗。

 

  印尼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RCEP的兼容性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声音和香气均可以申请商标保护,而印尼现行法律(关于商标的第15/2001号法律)对此并不认可。对这些类型的商标的保护并不符合印度尼西亚当下的发展状况,接纳这这一条款的结果只会对外国商标所有人有利。此外,RCEP还引入了一种称为“电子商标系统”的新机制,该系统用于商标的电子申请和维护。迄今为止,印度尼西亚还没有在线商标注册系统,因此在加入RCEP之后印尼需要为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

 

  在专利保护方面,RCEP条款扩大可专利性范围,明确允许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和新用途可申请专利,即使没有证据表明其功效有所提高;允许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专利局或市场批准的延误以及数据独占性。然而,根据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法(关于专利的第13/2016号法律),如果一项发明能够被证明是新颖的并且涉及创新步骤且能够进行工业应用,那么它就可以被授予专利。该规定将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利益相抵触,特别是在将药价控制在民众所承受范围之内,因为该协定一旦采用,将产生药品垄断,这意味着即使在专利期结束后,跨国公司的药品仍然会得到保护,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延迟低价仿制药品的进出口。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RCEP有一条关于改善工业品外观设计系统的具体条款,特别是在促进跨境获取权利的过程中。印度尼西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31/2000号法律)对此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在这方面,印度尼西亚政府需要改善基础设施并增加人力资源,以便利跨境获得权利。

 

  关于版权,RCEP延长了版权保护的期限。根据TRIPs,版权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的生命周期加上作者死亡后的50年。根据RCEP,保护期延长到作者死亡后至少70年。此外,RCEP还纳入了有关技术保护措施(TPM)的新规定、权限管理信息(RMI)和集体管理。根据《集体管理》条款,RCEP允许承认集体管理协会对于版权和相关权在收集和分配特许权使用费中的重要作用。值得庆幸的是,印度尼西亚现行的版权法(关于版权的第28/2014号法律)已经符合RCEP的所有规定。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印度尼西亚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RCEP知识产权条款下的最低要求。印度尼西亚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第30/2000号法律)为防止盗用商业秘密作了具体的刑事规定。但是,印度尼西亚国家立法中没有关于防止国有企业(SOE)盗用商业秘密的具体条款。此外,为了确保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兼容性,RCEP成员还必须批准除TRIPs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协议。这意味着,如果印度尼西亚打算加入RCEP,则将被要求加入其余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马德里议定书》、《布达佩斯条约》、《新加坡条约》和《 UPOV》。

 

  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提供了比印度尼西亚现有法律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虽然印度尼西亚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符合TRIPs的规定,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某些方面与RCEP的知识产权规定并不兼容。由此可见,印尼政府在知识产权法规制定方面仍然远远落后RCEP的要求,知识产权改革任重道远。

 

  编译人:周忱

  来源:

  https://thediplomat.com/2019/05/is-indonesias-ipr-framework-incompatible-with-rcep/

 

  声明:该文观点不代表本中心观点。

 

来源: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IPSC(微信号:CCPIT-I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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