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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2015-01-06 17:12:18 阅读

     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欧盟各国依据欧盟的法规和指令来执行。欧盟根据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如TRIPS协议等以及参考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制定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法规和指令,其主要有:欧洲专利公约、第2004/48/EC号令以及欧盟关于诉讼的条例,如布鲁塞尔条例等。欧盟内的法律法规由各成员国负责执行。在各成员国内部,欧盟法应当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由此,得以保证欧盟法律法规的统一实行。

     \第2004/48/EC号令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对于侵权行为有着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赔偿标准,为了打击侵权并且为了使侵权行为在欧盟范围内有统一的裁判和赔偿标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颁布了第2004/48/EC号令,即“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指令”。

     该指令详细规定了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本标准,其中比较重要的标准包括:

     \证据和证据保全,譬如禁令和扣押等临时措施;即,当权利人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令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银行往来帐目、侵权产品等等。在必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来申请证据保全,即证据冻结令或也称为临时禁令,以避免被告损坏或者转移证据而造成原告的权利损失。但是在证据扣押之后,原告必须及时在31天内提起诉讼,以确认侵权行为和查扣证据的必要性。如果侵权不成立,被告将有权要求原告赔偿扣押证据带来的经济损失。

     \销毁、召回或者永久清除违法商品。如果侵权行为得到确认,原告即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召回并销毁侵权产品,并且要求将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从商业渠道中清除。

     \经济补偿、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金。对于侵权行为,不管其是否故意,原告都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故意侵权,即被告在已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有受保护的物品的情况下进行侵权行为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可以包括:(a)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b)若适当的话,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c)以及由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也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某些原则设定总额来计算,如至少是正规许可需交纳的许可使用费。

     对于非故意的侵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利润或者法律预定的损害赔偿金。

     \对参与传播侵权商品或服务的人员的信息知情权。

        根据该指令,在欧盟范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再由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不同而有差异过大的判决结果。并且,依据该指令,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

     \侵权诉讼(参见 《欧盟法律体系》 (西)德尼西蒙,北京大学出版社
”Patent Litigation in Europe”, Centre for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2013)

     欧盟的诉讼体系,即共同体法院制度分为成员国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依上文所述,欧洲法院只负责由成员国国内法院递交的涉及欧盟法律解释的疑难案件,和与欧共体机构相关的诉讼。

     在欧盟范围内,由于其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和较高的贸易自由度,经常会涉及在欧洲多国同时发生侵权行为。如果在每个发生侵权行为的国家都提起国内诉讼,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将导致同一案件的判决不一致。跨境诉讼问题在欧盟境内主要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来解决。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欧洲专利侵权诉讼可以挑选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提起。由该法院作出的判决不需要其它国家的法院再次审理而得到承认并得以执行。

     依据布鲁塞尔条例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国的法院、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如果侵权行为同时在多个国家发生,则存在挑选起诉法院的可能性。

     如果同时在两个法院或多个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最先受理法院作出了管辖决定,即其具有管辖权,则其它法院将拒绝管辖并且这些法院不能否认最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

     在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应当仔细考虑法院的审理经验、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额度等等问题,以避免不期望的判决结果。

     具体的诉讼过程则依据欧盟的相关条例、指令和成员国的国内法进行。除由成员国国内法院请求欧洲法院的权威意见的案件之外,通常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具有终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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