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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2015-01-06 17:11:08 阅读

        \欧洲专利(参见欧洲专利局的具体介绍:http://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html
     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审查指南)

        欧洲专利通过后续在各个成员国的登记可以在各个成员国范围内获得保护。

        \申请递交地

        欧洲专利可以直接向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总部、位于柏林、海牙的欧洲专利局分局递交,或者可以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的专利局递交。

        \受理语言

        专利申请可以以任何语言来递交。但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因此,外文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之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上三种语言的译文。

        \申请材料

        依据欧洲专利局的规定,申请欧洲专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专利授权请求书(Request for grant Form);

        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其中说明了待保护的技术内容;

        发明的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本发明,以便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并且说明书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

        附图;

        说明书摘要。

        \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详见欧洲专利局的官方主页,在此仅列出重要步骤的费用。

        欧洲专利和PCT进入欧洲阶段:


官费名称 金额(欧元)
电子申请的费用 120
纸质形式申请的费用 210
指定国家费用(2009年4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 100/国家(最多7倍)
指定国家费用(2009年4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 580(所有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
审查费 (2005年7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和2005年7月1日前的没有补充性欧洲检索的国际申请) 1805
审查费(2005年7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 1620
超项费(第16项至第50项权利要求) 235
超项费(第51项和后续每项权利要求) 580
授权费用和印刷费(到第35页),
或者包括公开费用的授权费
915
超页费-自第36页起每页 15
第3年年费 465
第二代分案 210
第三代分案 420
第四代分案 630
自第五代起的每一代 840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可授予欧洲专利的发明应当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新颖性判断

        任何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都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具体指: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认知。

        \创造性判断

        如果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以相近的方式由现有技术得到所申请的发明,则视为具有创造性的。

        \工业性应用

        发明应当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领域内制造或实施,才视为可工业应用的。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流程
 \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与此同时,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参见欧洲专利局:”Guide for applicants” 和 ”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1)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如果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异议

        针对欧洲专利,设有统一的专利异议程序,用于撤销欧洲专利权。以下为异议程序的要点:

        异议提出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异议提起方: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起异议。

        异议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2.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规定;

        3.专利的公开不充分;

        4.专利的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提交的申请文本的范围。

        异议受理方: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审查部。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存在欧洲统一的无效程序,在专利生效的各个成员国内,按照各个成员国的本国法来提起无效程序。

        \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

        随着欧洲专利诉讼协议(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的通过,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即将建立。目前,欧洲统一专利还没有正式施行,因此,这里仅对欧洲统一专利进行简短的介绍。(详情请参见欧洲专利局的相应介绍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html
 “Draft Rules of unitary patent”)

        欧洲统一专利将与欧洲专利、国家专利并行存在,并且将在25个国家内受到保护。而传统的欧洲专利可以在40个国家内受到保护。欧洲统一专利,即指在参与国的范围内具有单一效力的专利。在审查程序上,欧洲统一专利与传统的欧洲专利大致相同。但与欧洲专利不同的是,欧洲统一专利不需要在获得授权后继续在各成员国内进行登记生效,而且也不需要向各成员国递交官方语言译文。而是在获得授权后立即在成员国内受到保护。而译文将由欧洲专利局的机器译文来提供,只有在涉及侵权和无效诉讼等涉及专利的诉讼案件时,才需要提交人工译文。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条例第3条指出:外观设计指产品整体或一部分的具有特征的外观,特别是产品自身的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

        欧盟的统一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RCD)和非注册外观设计(UCD)。二者都可以在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范围内获得整体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即在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欧共体外观设计,其可以获得最长25年的保护时间。欧共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条件为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即不能与在先申请相同或类似。创造性即指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应当给予观众完全不同的观感,使得观众足以判断其为另一产品。

        欧共体外观设计的审查过程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将着重审查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形式问题,例如复制品或图片不足以阐述发明内容、非欧盟成员国国民没有委托代理人、没有交纳费用等等。而在实质审查中,将审查所提交的外观设计是否是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所规定的外观设计 - 即特征是否完全受技术功能制约,以及所提交的外观设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新颖性和独创性在审查程序中不做审查,但在异议程序中将作为异议或无效的理由。在欧共体外观设计授权并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请求。

        非注册外观设计 是没有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申请。自于欧共体境内首次被公众知悉之日起,外观设计自动受到为期3年的保护。3年保护期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不能续展。但在首次公布1年之内,外观设计可以在享受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的同时注册欧共体外观设计。

        注册外观设计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具有不同的保护期限,欧共体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5年而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仅为3年;其次,二者的保护范围不同,欧共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任何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即使其为善意侵权(未知存在该外观设计的情况下),而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仅涉及故意或恶意的侵权(即知晓存在有该外观设计的情况下)。

        但二者皆可以对涉及具有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任何没有得到许可的制造、许诺销售、提供、销售、进出口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商标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8/95/EC指令第2条指出:商标可以由任何能以图形代表的标志组成,特别是保护姓名的文字、设计、字母、数字、物品形状或其包装,只要该标志能够使物品或服务与其他的物品或服务相区分。商标大体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具有文字部分的图形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

        欧共体商标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负责注册审查,其初次保护时间为10年,并且随后可以无限续展。

        欧共体商标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文件的语言、签名、所有人、优先权等问题。其次审查绝对理由,包括:商标是否能够以代表性图形描述 - 即商标必须是可书写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等。如果所申请的商标符合以上的绝对理由,商标注册将予以驳回。如果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欧共体的指令和条例,则予以注册并随即公告。但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果有第三人提起异议 - 即商标与其他在欧盟范围内或其成员国境内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则进入异议程序。如果没有任何第三人提起异议,商标便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获得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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