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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怎样的?
2015-01-06 17:09:59 阅读

        欧盟的法律体系结合了成文法和判例法。成文法里包括欧洲的基本立法和二次立法。基本立法即欧共体的基本条约,包括:单一欧洲法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欧盟的建立形式、各级结构以及立法和司法程序等基本框架问题。

        二 次立法则是基于欧共体的基本条约颁布或通过的各项具体规定、指令和决定。规定具有整体约束力,对欧盟各个成员国统一适用。指令则需要成员国制定国家转换法 案,以便在保障指令目标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和方法。决定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还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决定以针对具体对象的方式下达,其内容是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范。

        判例则包括欧洲联盟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作出的裁决。判例对于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

        欧盟对知识产权,即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等实行欧盟范围内的统一保护。这种统一保护以二次立法和欧洲法院的判例形式来实行。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如统一保护范围、类型等,由欧盟理事会规定了一系列的法令,例如第608/2013号令《关于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以及废除理事会条例2003年7月22日第(EC)1383/2003号》等等。

        对于在欧盟法令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各成员国法院可以就此请求欧洲联盟法院的权威意见。欧洲联盟法院的回复对于请求国法院有约束力,并且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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