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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2014-12-15 15:03:19 阅读

  俄罗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联邦反垄断局、联邦海关局,主要体现在海关执法方面。
 
  \执法依据
 
  \联邦反垄断局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依据
 
  联邦反垄断局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的《俄联邦商品市场竞争与限制垄断行为法》。
 
  \联邦海关局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法律依据
 
  俄联邦海关进行边境执法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俄联邦海关法典》。该法典规定了为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专门措施。同年实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使俄罗斯海关机构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更有成效。
 
  \海关部门的执法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海关查处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侵权商品进入俄罗斯,海关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和要素总结如下:
 
  (1)申请的受理、审查
 
  联邦海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审查该申请,并做出采取措施或拒绝采取措施的决定。
 
  联邦海关部门有权向第三者和国家部门索询确认申请信息的文件,以查验权利人(其代表)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上述人员有义务在接到索询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索询文件。同时,联邦海关部门有权延长审查申请的期限,但不超过2 个月。
 
  (2)海关知识产权客体登记簿
 
  联邦海关部门按照《俄联邦海关法典》规定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的知识产权客体,列入海关知识产权客体登记簿。当权利人提供书面形式赔偿保证书时,知识产权客体被列入登记簿。权利人有权以因造成损失而向上述相关人员提供责任险合同的方式取代对保证书,涉及的保证金或保险数额不应少于50万卢布。
 
  (3)海关措施的启动期限
 
  海关部门采取暂停放行货物措施的期限依据权利人(其代表)的申请来确定,但不超过知识产权客体列入登记簿之日起5年时间。该期限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但不超过知识产权客体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4)暂停放行货物的时间限制
 
  如果海关部门认定权利人(其代表)指出的货物为假冒品,对该货物的放行暂停10个工作日。该期限可根据权利人按规定提交的书面请求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权利所有人对暂停放行货物承担的责任
 
  如果暂停放行货物的依俄联邦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判定不属于假冒货物(包括其包装和商标),权利人则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承担对报关人、货物所有者、收货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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