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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2015-04-14 15:23:55 阅读

  \英国司法体系
 
  鉴于英国没有统一的诉讼体系且本文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在此主要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的民事法院体系。下图中示出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的法院体系。《本图参见英国最高法院发布的英国审判体系图》
 
 
  \ 英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历史
 
  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其中上议院(House of Lords)曾经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 ,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 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 )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审判权 。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议院不再行使最高司法权,而有英国最高法院取而代之。
 
  2007年以前,在英国是没有司法部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8%E6%B3%95%E9%83%A8>的。2007年5月9日,英国的宪法事务部(过去被称为大法官部)和内政部进行了合并,改制为今天的司法部,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决政策、假释、监狱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但司法部没有对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刑事司法、法庭、监狱和假释的责任,而只有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以上事务的责任。
 
  2009年,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正式启用。英国最高法院继承了上议院的司法权力,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并且对于苏格兰的上诉案件依据1998年苏格兰法令来进行审理。
 
  \英国现行的司法体系
 
  英国现行的法院体系是由1971年实施的《法院法》确定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法院。中央法院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地方法院包括治安法院 和郡法院等。
 
  各类法院又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 属于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属于刑事法院。最高法院对绝大多数上诉案件享有终审权。涉及教会、殖民地等的上诉案件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享有终审权。
 
  此外,还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 和行政裁判所等专门法院。
 
  英国的法官由委任产生。大法官,常任法官、上院议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国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法官一般很难被免职,而除大法官外,专职法官保持政治中立。
 
  高等法院的审理案件必须有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由陪审团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司法部门
 
  \高级法院
 
  (a)高等法院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衡平法庭负责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b)上诉法院
 
  高等法院之上设有上诉法院,它审理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和高等法院不能审理的特大民事案件。
 
  刑事审判权由几种不同等级的法院行使,治安法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皇家法院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对治安法庭的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皇家法院,对皇家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高等法院、地区王座法庭或上诉法院。
 
  英格兰、威尔士地方法院管辖的民刑事案件均可由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上诉到最高法院。
 
  特别法院审理各种专业性案件,如选举法院、劳资关系法院等。
 
  (c)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继承了上议院的司法权力,具有民事上诉案件和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刑事上诉案件的终审权并且依据1998年苏格兰法令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上诉案件。然而,最高法院原则上仅受理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涉及法律原则和法律解释的重大案件,并且希望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许可。
 
  在知识产权事务方面,如果涉及欧洲专利公约及欧盟其他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最高法院在无法决出裁决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转交欧洲法院进行审理。
 
  (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涉及英国教会和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其海外司法权也日益衰落。
 
  \地方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1.审裁处
 
 
  审裁处属于特别法庭,一般负责特定事务、如劳资、税务、土地等。审裁处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端和与社会政策相关的争端。例如著作权审裁处审理与著作权管理组织相关的行政争端。
 
  不服审裁处的裁决的,可以向郡法院提起上诉或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郡法院
 
  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高等法院之下设有郡法院,郡法院审理轻微民事案件,很多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由它审理,它就无权审理。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高等法院。
 
  英国专利郡法院坐落于伦敦的英国皇家法庭的罗尔斯大厦,主要处理管辖的案件为知识产权法律争议问题,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仿冒、数据库以及其他在1988年《著作、设计及专利法案》中所提供保护的无形财产。2013年10月1日,专利郡法院正式更名为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 IPEC),并移至伦敦的高等法院之下。其基本沿用了原专利郡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基本上适用原专利郡法院所适用的法规条文。
 
  \识产权民事诉讼流程
 

 

 
 
  有关英国专利争议由英国专利局、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原专利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专利庭进行审理。英国专利局审理强制授权申请、专利权归属、专利权人补偿、有效性等行政问题,由于英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法院,因此,涉及到不服专利局所做的决定的,也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服专利局的决定得上诉到高等法院专利庭。
 
  知识产权民事争议的管辖则采用双轨制,由高等法院专利庭与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审理专利有关争议,企业可以选择高等法院专利庭进行审判,或者选择由知识产权企业法院进行诉讼审理。
 
  理论上,普通高等法院专利庭负责审理更重要以及更优价值的专利诉讼,而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的设立则是为了处理规模较小、时间较短、不太复杂的法律问题、较不重要的权利、以及诉讼标的比较小的诉讼。但实际上,大部分的专利诉讼都由普通高等法院专利庭来审理。
 
  知识产权企业法院提供了两种诉讼程序。对于诉讼标的低于1万英镑、案情复杂度低的案件,英国提供了小额赔偿程序(small claim track)《参见英国司法部关于小额赔偿程序的指南》,以简化耗时耗力的传统民事诉讼。在小额赔偿程序中,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如专家一般不得给出任何口头或书面证据、双方可以不请大律师出庭辩护也可以请专利代理人出庭辩护等等。小额赔偿程序必须得到被告许可并递交书面请求,且由审理法院认定是否符合进行简化程序的标准。法院将仅基于纸面证据作出判决。对于诉讼标的高于1万英镑低于50万英镑的,则选用另一种诉讼程序,其同样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例如允许专利代理人出庭辩护等。
 
  专利郡法院和普通高等法院专利庭都可以作为初审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参见欧洲经济研究中心的《欧洲专利诉讼》报告》的审理。在这两个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由一名专利法官进行判决。不服这两个法院的判决的,可以上诉到相对应的上诉法庭。但是,上诉必须取得上诉法庭的许可才能进行。在上诉法庭中,将由听审团而不是法官作出裁决。由于英国采取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因此,通常上诉法庭的裁决将作为最终裁决。
 
  理论上,如果对于上诉的判决结果依然不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同样,在上诉之前必须获得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许可。然而,最高法院仅判决涉及法律原则、法律解释、具有重大意义或将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因此,很难获得最高法院的上诉许可。
 
  \法律救济《参见英国相关知识产权法、欧洲经济研究中心的《欧洲专利诉讼》报告》
 
  在涉及侵权诉讼案件时,权利人(如专利权人或许可获得者)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请求财产保全直到进行审理为止,以避免侵权人转移、销毁嫌疑物品。如果法院认为情况紧急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等,临时禁令可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颁发。
 
  被判侵权的一方通常将面对赔偿专利权人损失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的结果。在此,赔偿额将考虑权利人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损失,包括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方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等等。
 
  而在情节严重的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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