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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存储由第三方提供并销售的商品,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022-06-27 10:39:51 阅读

  2017年12月,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裁定,从竞争法角度分析,Coty 德国公司有权禁止其分销网成员在亚马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其生产的奢侈品香水。
 
  今年4月2日,欧洲法院作出第C-567/18号裁定,争议涉及在亚马逊电商平台销售Coty 公司香水商品。但是,本案中,Coty公司直接将矛头对准亚马逊,但裁定结果却并非如其所愿。
 
  Coty德国公司向德国法院起诉亚马逊,诉称其对于Davidoff牌香水的商标权并未用尽,因此亚马逊存储该香水商品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案件争议的存储行为,是亚马逊为使用亚马逊德国网站的“亚马逊市场”板块销售商品的第三方销售商提供的一项服务。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Cot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判决中的法律问题向德国联邦司法法院(Bundesgerichtshof)上诉。上诉法院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澄清本案争议的存储行为是否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具体而言,上诉法院不确定,本案争议行为是否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第9(3)(b)条列举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即禁止第三方“许诺销售、投放市场、或者为此目的而存储”贴附他人商标的商品。
 
  欧洲法院在本案裁定中,首先重申其在此前判例(2011年7月12日L’Oreal案第C-324/09号判决)中的结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人是相关商品的销售商,而非该平台的运营商。
 
  至于亚马逊向在其平台销售商品的第三方提供存储服务,欧洲法院认为,基于上诉法院提供的信息,争议商品并非由亚马逊自己、而是由第三方进行销售或者投放市场。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由此可见,亚马逊并未在其自身商业活动中使用争议商标。因此,亚马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规范的情形。
 
  最后,欧洲法院指出,以上结论并不排除,从其他法律规范角度审查平台运营商在涉及第三方商标权的行为合法性的可能,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规范(欧盟)内部市场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特定法律问题的指令(第2000/31/EC号)》第14(1)条,或者《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第11条等。但是,尽管Coty公司在上诉中提出了上述问题,但鉴于上诉法院并未请求欧洲法院对此问题作出裁定,因此,欧洲法院在此不对该问题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对争议商品提供了存储服务,欧洲法院裁定对于销售商使用亚马逊网络销售平台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亚马逊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欧洲法院并未排除被侵犯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前述欧盟指令相关条款寻求亚马逊的责任。就这一点而言,需要注意上文提及的2011年7月12日欧洲法院对L’Oreal案作出第C-324/09号判决,其中针对eBay平台的相同问题作出了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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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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