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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谷歌案判决影响和隐私法的发展趋势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谷歌案判决影响和隐私法的发展趋势
2021-05-06 17:41:50 阅读次
2021年4月16日,在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诉谷歌有限公司(No 2) [2021] FCA 367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同意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谷歌有限公司和谷歌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ACN 102 417 032,在收集和使用其位置数据的方式上存在误导或可能误导部分安卓设备用户的行为。在该案中,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根据2010年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中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对谷歌提出了部分指控。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29(1)(g)和34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的判决。
本案以及目前的澳大利亚隐私监管趋势,意味着隐私保护可能会在未来几个月成为热点新闻。企业应就此案征求意见,并直接或通过其行业协会参与法律改革提案,以确保它们的意见也被考虑在内。
案件和调查结果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声称,谷歌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误导安卓设备用户,使其认为谷歌没有收集和使用他们的位置数据。此外,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还认为谷歌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29(1)(g)条所述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以及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33或34条所述的“可能误导公众的行为”。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18年4月至诉讼开始日期的不同时期。
本案的核心设置是安卓设备中的“位置历史记录”设置和“网络和应用活动”设置。默认设置是位置历史记录“关闭”,网络和应用活动“打开”。然而,这些设置背后的工程技术却使得,无论位置历史记录是“打开”还是“关闭”,只要设备中的网络和应用活动设置是“打开”,谷歌就能够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位置数据。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称谷歌在三种情况下误导安卓设备用户,主要涉及三类用户:
法院通过分析谷歌行为整体上是否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是否可能误导或欺骗可能受该行为影响的普通消费者,来判断谷歌是否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这种行为包括在呈现给用户的页面上显示什么,不显示什么。法院注意到,对页面资料审查和分析的时间越长,谷歌的论点就越有力。但是法院认为,更适当的方法是将自己置于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所指的合理用户的位置上,并确定该类用户是否会被谷歌的行为或表述所误导。
有趣的是,谷歌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都引入了行为经济学家关于用户在阅读和浏览相页面时会付出多少努力的专家证词。这种证词无论如何都不是结论性的,但法院认为,专家们提出的观点有助于分析面对诉讼中提到的各类页面时用户可能会作出何种反应。
未来将如何发展?
法院已要求当事各方进行协商,以便就作出的判决达成协议,并采取适当的后续步骤。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表示,打算向谷歌收取“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而谷歌也可能选择上诉。
监管趋势
数据隐私的共同监管?
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负责执行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管理规定消费者保护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此外,是澳大利亚的竞争(反垄断)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许多涉及个人信息(错误)使用的案件也可能触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管辖权。谷歌案件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使用或打算使用其管辖权来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问题的最新案例。其他的案例还包括:
去年的健康引擎案例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healthengine-to-pay-29-million-for-misleading-reviews-and-patient-referrals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数字平台调查-最终报告》于2019年7月26日发布
https://www.accc.gov.au/publications/digital-platforms-inquiry-final-report
扩大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的监管权力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目前拥有比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更有力的监管武器。2019年3月,联邦司法部长宣布对澳大利亚隐私法提出修正案,修订后的罚则将由目前的针对每项严重或反复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罚款210万元,增加至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的罚款:
·1000万美元;或
·三倍于因滥用信息而获得的利益;或
·公司年国内营业额的10%。
此外,2019年提出的修正案也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新的侵权通知权力,并对未能配合解决轻微违规行为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分别处以最高6.3万美元和1.26万美元的新罚款。这些建议得到了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数字平台调查-最终报告》的支持,不仅针对数字平台,而且针对整个经济环境。
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额外监管权力的改革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2020年,这个史无前例的一年终于过去。根据2021年3月澳大利亚司法部代表在参议院听证会上的评论,立法征求意见稿很可能于2021年5月公布,该立法征求意见稿拟议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的额外监管权力。
同意制度是管理个人信息的有效方式吗?
如上所述,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和谷歌领导的行为经济学家给出的关于用户对各种屏幕的反应的证据是不确定的。这可能正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同意”的真正局限性。美国司法部在2020年晚些时候发布的《隐私法审查文件》中提出了“同意疲劳”问题,并讨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默认设置的可能性。这是为了让用户相信,当他们获得产品或服务(或参与竞争)时,他们隐私偏好的默认设置即为对其个人信息的最佳保护。对于那些没有时间或意愿调整隐私设置以反映自己偏好的人来说,这将是一项额外的保护措施。此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预计将于2021年5月发布一份关于澳大利亚隐私法进一步审查的文件,很可能与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额外权力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8e4d80d1-ffbc-4cac-9cd6-9298627f659a
本案以及目前的澳大利亚隐私监管趋势,意味着隐私保护可能会在未来几个月成为热点新闻。企业应就此案征求意见,并直接或通过其行业协会参与法律改革提案,以确保它们的意见也被考虑在内。
案件和调查结果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声称,谷歌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误导安卓设备用户,使其认为谷歌没有收集和使用他们的位置数据。此外,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还认为谷歌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29(1)(g)条所述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以及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33或34条所述的“可能误导公众的行为”。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18年4月至诉讼开始日期的不同时期。
本案的核心设置是安卓设备中的“位置历史记录”设置和“网络和应用活动”设置。默认设置是位置历史记录“关闭”,网络和应用活动“打开”。然而,这些设置背后的工程技术却使得,无论位置历史记录是“打开”还是“关闭”,只要设备中的网络和应用活动设置是“打开”,谷歌就能够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位置数据。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称谷歌在三种情况下误导安卓设备用户,主要涉及三类用户:
法院通过分析谷歌行为整体上是否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是否可能误导或欺骗可能受该行为影响的普通消费者,来判断谷歌是否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这种行为包括在呈现给用户的页面上显示什么,不显示什么。法院注意到,对页面资料审查和分析的时间越长,谷歌的论点就越有力。但是法院认为,更适当的方法是将自己置于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所指的合理用户的位置上,并确定该类用户是否会被谷歌的行为或表述所误导。
有趣的是,谷歌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都引入了行为经济学家关于用户在阅读和浏览相页面时会付出多少努力的专家证词。这种证词无论如何都不是结论性的,但法院认为,专家们提出的观点有助于分析面对诉讼中提到的各类页面时用户可能会作出何种反应。
未来将如何发展?
法院已要求当事各方进行协商,以便就作出的判决达成协议,并采取适当的后续步骤。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表示,打算向谷歌收取“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而谷歌也可能选择上诉。
监管趋势
数据隐私的共同监管?
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负责执行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管理规定消费者保护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此外,是澳大利亚的竞争(反垄断)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许多涉及个人信息(错误)使用的案件也可能触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管辖权。谷歌案件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使用或打算使用其管辖权来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问题的最新案例。其他的案例还包括:
去年的健康引擎案例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healthengine-to-pay-29-million-for-misleading-reviews-and-patient-referrals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数字平台调查-最终报告》于2019年7月26日发布
https://www.accc.gov.au/publications/digital-platforms-inquiry-final-report
扩大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的监管权力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目前拥有比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更有力的监管武器。2019年3月,联邦司法部长宣布对澳大利亚隐私法提出修正案,修订后的罚则将由目前的针对每项严重或反复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罚款210万元,增加至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的罚款:
·1000万美元;或
·三倍于因滥用信息而获得的利益;或
·公司年国内营业额的10%。
此外,2019年提出的修正案也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新的侵权通知权力,并对未能配合解决轻微违规行为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分别处以最高6.3万美元和1.26万美元的新罚款。这些建议得到了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数字平台调查-最终报告》的支持,不仅针对数字平台,而且针对整个经济环境。
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额外监管权力的改革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2020年,这个史无前例的一年终于过去。根据2021年3月澳大利亚司法部代表在参议院听证会上的评论,立法征求意见稿很可能于2021年5月公布,该立法征求意见稿拟议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的额外监管权力。
同意制度是管理个人信息的有效方式吗?
如上所述,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和谷歌领导的行为经济学家给出的关于用户对各种屏幕的反应的证据是不确定的。这可能正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同意”的真正局限性。美国司法部在2020年晚些时候发布的《隐私法审查文件》中提出了“同意疲劳”问题,并讨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默认设置的可能性。这是为了让用户相信,当他们获得产品或服务(或参与竞争)时,他们隐私偏好的默认设置即为对其个人信息的最佳保护。对于那些没有时间或意愿调整隐私设置以反映自己偏好的人来说,这将是一项额外的保护措施。此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预计将于2021年5月发布一份关于澳大利亚隐私法进一步审查的文件,很可能与赋予澳大利亚隐私办公室额外权力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8e4d80d1-ffbc-4cac-9cd6-9298627f65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