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目录

海外知识产权动态信息 各国(地区)知识产权环境概览 各国(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 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海外知识产权官费专栏 海外知识产权要点观察 海外知识产权申请流程 专家观点

写给中国酒企:你知道为什么在注册酒类商标时不能含有“NAPA”字样吗?

编者按:“纳帕河谷(Napa Valley)”是在中国获得保护的、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美国地理标志。中商公司欲在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注册“螺旋卡帕SCREW KAPPA NAPA”商标,纳帕河谷协会提出异议。商评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异议商标虽有“NAPA”字样但翻译不同,支持异议商标注册;终审法院认为“NAPA”一词会使公众联想到纳帕河谷(Napa Valley),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落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于是判令撤销商评委裁定及一审法院判决。
 
原标题: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终审落槌——“纳帕河谷”地理标志获我国商标法保护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美国纳帕河谷酿酒人协会(下称纳帕河谷协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和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63937号《关于第4662547号“螺旋卡帕SCREW KAPPA NAP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一审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该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
 
“纳帕河谷”引发纠纷
 
2005年2月6日,纳帕河谷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4502959号“NAPA VALLEY 100%及图”证明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产自美国葡萄种植区纳帕河谷的葡萄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2月27日。
 
2005年5月18日,浙江中商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商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4662547号“螺旋卡帕SCREW KAPPA NAPA”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纳帕河谷协会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纳帕河谷协会认为,“NAPA”是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主体部分,且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也批准了对“Napa Valle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商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地理标志构成混淆性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2013年6月18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07968号《“螺旋卡帕SCREW KAPPA NAPA”商标异议裁定书》(下称第07968号裁定),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纳帕河谷协会引证的原产地名称纳帕河谷(NAPA VALLEY)在读音、外观、文字构成上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为由,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纳帕河谷协会不服第07968号裁定,于2013年7月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4年4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63937号《关于第4662547号“螺旋卡帕SCREW KAPPA NAP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即被诉裁定)。该裁定对纳帕河谷协会的主张不予支持,核准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纳帕河谷协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产自美国葡萄种植区纳帕河谷的葡萄酒”等商品虽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中文“螺旋卡帕”,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亦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外观、文字构成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所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此外,该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北京一中院驳回了纳帕河谷协会的诉讼请求。
 
地理标志终获保护
 
纳帕河谷协会不服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螺旋卡帕”和英文“SCREW KAPPA NAPA”组合而成,“纳帕河谷(Napa Valley)”是在中国获得保护的、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虽然被异议商标中仅包含了地理标志“纳帕河谷(Napa Valley)”中的一个英文单词,但“纳帕”和“Napa”分别是该地理标志中英文表达方式中最为显著的识别部分,相关公众在葡萄酒商品上见到“NAPA”一词时,即容易将其与“纳帕河谷(Napa Valley)”地理标志联系在一起,误认为使用该标志的相关商品是来源于上述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还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螺旋卡帕”和英文“SCREW KAPPA NAPA”组合而成,引证商标由英文“NAPA VALLEY”、数学符号“100%”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的“NAPA VALLEY”为其识别、呼叫和记忆对象,已构成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虽然“NAPA”在被异议商标标志中所占比例较小,仅是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的构成要素之一,但是,由于“纳帕河谷(Napa Valley)”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在中国作为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相关公众容易将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葡萄酒商品误认为来源于“纳帕河谷(Napa Valley)”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商品,从而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就该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笑冰。王笑冰表示,地理标志要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一是该地理标志被公众知晓;二是被异议商标所标记的产品并非来自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三是被异议商标误导公众。误导公众的前提应该是作为引证商标的地理标志被公众知晓,误导的结果是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所标记的商品产地的误认。因此,是否误导公众与商标是否相似不能简单等同。
 
王笑冰向记者介绍,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保护应以公众受到误导为前提,但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无需考虑误导公众的要素,受到了客观绝对的强保护。为贯彻TRIPs协议对酒类地理标志的这一特殊保护规则,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总之,就酒类之外的地理标志而言,其保护须以公众误认为前提,相似性是产生误认的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还必须以公众对地理标志的知晓为前提。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则无需考虑公众误认,只要使用该标志的产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地,则含有该地理标志并将其作为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王笑冰表示。(实习记者 吕可珂)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 2016年9月21日

从“Los Pedroches”案谈地理标志保护

【案情简介】
 
周某在第29类火腿、香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503392号“Los Pedroches”商标。西班牙贝多切斯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侵犯被保护的地理标志“Los Pedroches”,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原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周某不服,提出异议复审,仍被驳回。周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该案中,根据贝多切斯委员会提交的西班牙安达卢西亚自治区政府官方公报的记载,涉及传统制作方法制作的火腿由著名产地命名,Los Pedroches地理名称用于火腿。就产区而言,公报记载,饲养和育肥此后用于制作Los Pedroches火腿原料的产区位于生长橡树、软木树、栎树的牧区,主要位于科多巴省包括贝多切斯(Pedroches)在内的地区;就产品的相应品种而言,公报记载,只能供应受保护火腿制作所需猪腿,猪品种属于伊比利亚肉猪,包括75%属该品种的杂交猪,最多25%与Duroc和Duroc Jersey品种杂交的猪。由此可见,贝多切斯委员会所主张的Los Pedroches标识所使用的火腿商品,其原料即猪肉具有特定的产区、品种及部位(猪腿肉),上述特性决定了Los Pedroches标识所使用的火腿商品具有特定的口感、风味、品质等特征,上述特征主要由贝多切斯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因此,“Los Pedroches”标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地理标志。诉争商标与贝多切斯委员会的地理标志完全相同,使用在地理标志商品火腿及类似商品香肠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与“Los Pedroches”地理标志联系在一起,误认为使用该标志的火腿、香肠是来源于上述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
 
诉争商标由字母Los Pedroches构成,根据此案查明的事实,Los Pedroches位于西班牙南部科多巴省安达卢西亚自治区内,属于该地区的地名。无论该Los Pedroches地名是否为国内相关公众所知晓,只要将Los Pedroches用于商品标识上,就可能构成对该商品产地的描述,从而具有欺骗性。该案中,结合已经查明的Los Pedroches地区出产具有特定品质的火腿商品这一事实,诉争商标使用在火腿、香肠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产自Los Pedroches地区,从而对商品的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赵楠)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2020年9月10日

从西班牙小镇走向全球市场——欧盟地理标志保护观察

编者按:坐落于地中海沿岸的阿利坎特,因风靡全球的牛轧糖而闻名于世。在西班牙学习期间,本文作者不仅领略了牛轧糖的发展历史、生产工艺,还了解到牛轧糖地理标志保护的经验。他认为正是西班牙对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的重视,才使得希约纳牛轧糖成为数百年不衰的老字号品牌。牛轧糖地理标志保护是怎样的?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对我国有哪些启发?阅读本文你就知道了。
 
瓦伦西亚的海鲜饭、塞维利亚的伊比利亚火腿、巴塞罗那的雪莉酒……走进西班牙的每座城市,几乎都能找到具有当地特色的美食,坐落于地中海沿岸的阿利坎特,则因风靡全球的牛轧糖而闻名于世。
 
从阿利坎特一路向北,行驶约20公里,便是希约纳小镇(Jijona)。在阿利坎特大学学习期间,记者有幸参观了希约纳小镇上的牛轧糖工厂。在这里,记者不仅领略了牛轧糖的发展历史、生产工艺,还了解到牛轧糖地理标志保护的经验。正是西班牙对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的重视,才使得希约纳牛轧糖成为数百年不衰的老字号品牌。
 
产品出海 保护先行
 
事实上,牛轧糖的诞生地并不是希约纳小镇,但由于希约纳人民不断对牛轧糖生产工艺进行创新,才使得牛轧糖走向世界,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希约纳是牛轧糖的发源地。
 
“自19世纪以来,希约纳人通常在每月10月至12月期间,以家庭为单位制作牛轧糖,并在圣诞节期间销售。从19世纪中叶开始,牛轧糖制作方法开始有了改进,人们开始由手工制作改为机器制作,这大大提高了牛轧糖的生产力,使希约纳的牛轧糖开始走出小镇,销往整个西班牙。”工厂相关负责人介绍。
 
从19世纪末开始,生产方式的改变使牛轧糖大规模生产成为了可能。工厂相关负责人介绍,人们开始使用蒸汽作为生产需要的能源后,牛轧糖的生产规模快速扩大,工厂开始搬离城镇。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人们开始使用电力代替蒸汽,该变革使得牛轧糖的生产力有了爆炸式的增长,从此,希约纳的牛轧糖开始源源不断地走向世界各个角落。
 
牛轧糖风靡全球的同时,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希约纳人考虑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希约纳成立了牛轧糖监管委员会,其针对牛轧糖申请注册了“Turron de Alicante”和“TurrondeJijona”等地理标志和商标。凡是具有上述地理标志和商标的牛轧糖,必须符合该委员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比如,该委员会通常会使用红外线谱等检测手段对牛轧糖进行检测,以确保牛轧糖的杏仁含量超过60%。
 
此外,牛轧糖监管委员会还非常注重商标保护。工厂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产品的商标和包装不断与时俱进,其不仅申请注册了希约纳(Jijona)商标,还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防御商标,以防止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打造品牌 立法为先
 
希约纳人们对牛轧糖地理标志的重视正是西班牙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个缩影。不仅在西班牙,如今在欧盟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欧盟各国的特色产品都得到了有效保护,从而将这些打造成品牌推广到世界。
 
欧盟对地理标志保护采取的是专门法立法模式。比如,《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组织的第1308/2013号欧盟条例》《芳香性葡萄酒地理标志定义、描述、展示、标示及保护》《烈性酒地理标志定义、描述、展示、标示及保护》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牛轧糖工厂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欧盟,根据产地与产品之间的关联,地理标志保护分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GI)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s of origin, PDO)。欧盟委员会负责对PGI、PDO进行统一注册,注册后的PGI、PDO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欧盟各个国家负责对注册后的PGI、PDO依法进行保护和执法。
 
除了专门法之外,欧盟商标法也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欧盟商标条例》(第2015/2424号条例)规定,如果地理标志权利人针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与地理标志相冲突的名称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此外,欧盟地理标志还可以通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在实践中,PGI、PDO与欧盟集体商标是否会出现权利冲突?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已经申请注册了PGI、PDO,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PGI、PDO的申请注册时间,那么,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有可能被驳回;第二种情形是权利人同时申请注册了PGI、PDO和集体商标,这时,两种权利是同等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具有很高市场声誉、知名度,且使用时间较长的集体商标而言,PGI、PDO的申请注册有可能会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混淆,这时,PGI、PDO不应被核准注册。
 
欧盟成熟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为我国产品进军欧盟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目前,我国产品在欧盟获得PGI、PDO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我国已经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人可直接向欧盟申请获得PGI、PDO保护;二是通过中国与欧盟签订的双边协定获得保护。2005年9月5日,中国与欧盟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的10个地理标志产品在欧盟获得了PGI、PDO保护。2012年11月,经过中欧双方政府机构、专家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中国与欧盟各自10个地理标志产品,全部获得对方的批准保护。这也标志着中欧“10+1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试点项目圆满完成。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对我国有哪些启发?有专家指出,欧盟对地理标志保护由专门法保护为主,同时未排除商标法保护制度。两种保护制度对于不同情形下哪种保护优先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我国,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仍存在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应参考借鉴欧盟的做法。对此,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在法律中规定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防止两种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出现冲突,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冯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
2019年5月5日

法国地理标志制度改革:成果与争议并存

2019 年 3 月 29 日,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批准“夏朗德-佩里戈尔毛毡鞋”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确定了生产标准(包括地域范围、生产工艺等),同时认定毛毡鞋推广协会为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夏朗德-佩里戈尔(地名)毛毡鞋”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成为法国工业和手工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下称IGPIA)实施近5年以来第8个受保护的产品。当地企业希望借此保护自身免受他人冒用与伪造的损害,维持夏朗德、多尔多涅盆地的传统,突出工匠的窍诀,延续“缝制后翻转”技术,为消费者保证产品的“正宗性”,实现行业生产结构的优化。
 
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最早在法国形成。2014年以前,法国《消费者法典》与《农业法典》分别保护原产地名称(AO)与受控原产地名称(AOC)。AO主要通过司法诉讼保护,AOC的保护由法国原产地域质量管理局负责。自2014年起,法国改革了运行70余年的二元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法典》中新设章节保护“工业和手工产品地理标志”,由法国工业产权局负责管理。自此,形成了工业产权局与原产地域质量管理局“多头管理”,三部法典中的地理标志条款“齐驱并进”的局面。根据法国原产地域质量管理局(INAO)在2020年公布的统计数据,约460个受控原产地保护名称受到保护。其中,“香槟”“波尔多(红酒)”等名称为多国消费者熟知,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改革实施5年,成效如何?
 
建立新制度
 
“夏朗德毛毡鞋”这种特制布鞋诞生于19世纪法国夏朗德-多尔多涅-利穆赞盆地。目前,当地企业每年生产约30万双“缝制后翻转”的毛毡鞋,2016年的总营业额约为500万欧元。过去10年,“缝制后翻转”的毛毡鞋的销量一直在增长。但当地毛毡鞋企业面临着市场混乱的挑战,即市场上质量参差不齐、来源地各异的毛毡鞋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由于长期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企业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止假冒行为。然而,由于产品特征和“缝制后翻转”技术诀窍不在保护范围内,这些法规在保护当地毛毡鞋生产者的作用差强人意,不能有效阻止采用不同生产技术、特征不一致的布鞋使用相同产品名称。于是,当地企业联合起来成立毛毡鞋推广协会,于2018年申请地理标志制度专门保护。
 
夏朗德、多尔多涅地区当地企业的愿景得益于IGPIA提供的专门保护。2014年,通过《2014年3月17日关于消费的第2014-344号法》及《2015年6月2日2015-595号条例》两个文件,法国改革了地理标志制度基本格局,体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改革降低了保护门槛。新增了一个地理标志子类别: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地理标志(IGPIA)。AO和AOC都满足甚至严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中关于“地理标志”术语的定义,是改革前法国原有的地理标志子类别。法国《消费者法典》将AO定义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用于标识来自该地方的产品,产品质量或特征由(该地)地理环境决定,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农业及海洋渔业法典》界定,AOC不仅须满足《消费者法典》关于AO的定义,还须拥有良好声誉,且生产须遵守包括生产者资格、生产条件、产品等在内的监督程序。AOC覆盖范围仅限于农产品、食品、林产品和海产品,手工艺品等其他产品的产地名称不能认定为AOC。AO虽可适用于所有产品,但由于AO概念是在葡萄酒与奶酪产业逐渐发展而来,定义强调产品与产地土壤、气候的之间的客观质量关系,要求一个地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共同决定产品的质量。现实中极少有工业产品满足AO定义的要求。毫不意外,“夏朗德毛毡鞋”也不满足AO定义要求,因其与自然因素的关联性较弱,也就意味着该产品无法获得法国传统地理标志制度的保护。
 
除少数被认定为AO的产品以外(例如:“瓦洛里陶瓷”和“勒皮花边装饰”),其余非农地理标志所获保护极为有限。出于发展法国传统产品和手工艺的需要,立法者通过创设IGPIA概念解决非农产品因无法满足AO严格定义而不能受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问题。IGPIA的定义相对宽松:一个地理区域或特定地点的名称,用于标识来源于该地的(非农)产品,产品具有可归因于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该定义接近TRIPs协定第22条对“地理标志”术语的界定,尽可能让更广泛的产品,尤其是工业和手工产品满足保护条件。
 
在制度层面,改革新增了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由统一管理演化为“多头”管理。农产品领域,AOC的认定与保护由法国农业部所辖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INAO)负责。而非农产品领域,IGPIA的认定与保护自成体系,由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负责。《知识产权法典》还规定了IGPIA保护体系运行的机制,即由生产经营者所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行业协会、工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起草《(地理标志)产品规格》草案,提交国家工业产权局审批;工业产权局认为符合保护条件的,经多方征询意见后,作出核准《产品规格》的决定,认定申请名称为IGPIA,认定申请机构为该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组织”;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经营者必须是“保护与管理组织”的成员,且列于《产品规格》生产者名单中;经营者遵守《产品规格》的情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控。
 
实施存争议
 
实际上,改革的实施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IGPIA体系实施5年以来,在业界同样出现了一些争议。这些主要针对保护名称认定的争议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其中之一是产品与原产地的何种关联才能满足法律关于IGPIA的定义从而获得该体系保护。众所周知的是IGPIA定义对产品与产地之间关联性要求不如AO定义严格,但对于“宽松”至何种程度却存在不同理解。
 
在IGPIA第一案中,原告公司认为,要使得“里摩日瓷器”具有可归因于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瓷器的原材料必须来自于划定的保护区域。因此原告进一步主张,由于保护区域制作瓷器的原材料高岭土接近枯竭,保护区域应当不限于目前《产品规格》所划定的范围,而应当包含富含原材料的相邻地区。巴黎上诉法院在2018年9月25日判决中认为,为获得IGPIA地理标志保护,工业及手工产品制作所需的原材料不必来自有关地理区域。这意味着,只要当地世代相传的传统生产诀窍与瓷器的特点存在联系,即产品与产地人文因素之间单独存在联系,就可以满足IGPIA定义的要求。这与AO定义存在显著区别。后者要求产品质量与当地自然和人文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与2014年地理标志改革的宗旨是一致的,即突出人文因素,确切而言,是突出传统生产工艺的重要性。也正是出于相同原因,《知识产权法典》第L721-7条规定,《产品规格》不仅须具体说明相关产品拥有的可归因于地理区域的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还须说明产品的传统生产窍诀。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提出保护申请机构(认定后转化为保护与管理机构)的“代表性”。《知识产权法典》第L721-3条要求法国工业产权局认定保护名称时,应尤其注意审查申请机构中经营者的“代表性”。在巴黎上诉法院2018年9月25日判决的案件中,原告公司反对法国工业产权局作出的“里摩日陶瓷”保护决定的另一理由是,原告是法国历史上第一家生产“里摩日陶瓷”的企业,申请机构未吸纳原告为其中一员因而机构成员缺乏“代表性”。巴黎上诉法院没有从历史地位角度审查“代表性”。鉴于申请机构成员数量占该产品生产经营者的75%,机构成员营业额占该行业的90%,未采纳原告意见。上诉法院从经营者数量与营业额两个标准判断“代表性”,在某些情形或许存在困难:例如,极少数经营者占有绝大多数营业额,其他经营者仅占少数营业额,当各自成立不同机构申请认定地理标志时,哪个机构更有“代表性”?这不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设:曾有两个不同生产者协会就同一名称提出地理标志认定申请(“马赛肥皂”)。巴黎上诉法院在2019年6月21日判决解释“代表性”概念时,认为“代表性”不仅体现在机构成员构成上,还体现在机构管理运作上。这进一步增加了“代表性”判断的不确定性。即便如此,立法者初衷是值得肯定的:地理标志既不能被私人占为己有,也不能被某些不代表行业普遍利益的协会组织占为己有。
 
虽然IGPIA新制度的运行伴随着争议,但争议并非仅存于IGPIA制度的独有现象。最初AOC制度划定“香槟”产区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不能因为存在争议就否定此次制度改革的成果。相反,关于IGPIA认定的争议侧面反应了工业及手工业生产经营者运用该制度的积极性。仍然需要看到,目前仅有8个产品名称获得IGPIA体系保护,相较于AOC体系认定的近500个地理标志而言,新制度的运用仍需进一步普及。(海南大学法学院 宋昕哲)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2020年5月18日

从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看过去——探秘欧盟地理标志保护

爱尔兰威士忌、慕尼黑啤酒、菲达奶酪、帕尔玛火腿……近日,随着欧洲理事会授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这些来自欧洲的知名地理标志产品将在中国市场上迎来广阔的发展机遇。根据欧洲理事会发布的公告,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将确保来自欧盟和中国的各100个地理标志产品在对方市场上得到保护,从而确保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优良农业传统。
 
从2011年中欧开启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到2019年10月谈判结束,8年间,中欧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和磋商,最终达成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定。该协定生效4年后,中欧双方将按计划在第二批地理标志保护清单中各新增175种产品。“该协定表明了欧盟对与中国等全球贸易伙伴开展紧密合作的承诺,有助于加强欧中双方的贸易关系,使中欧双方的农业、食品行业以及消费者受益。”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菲尔·霍根(Phil Hogan)表示。欧盟有着怎样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此次欧盟又有哪些地理标志进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保护范围?在记者的探寻中,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卷轴正在徐徐展开。
 
不断完善的保护制度
 
地理标志是保护特定地区产品的特性、声誉和其他特征的重要知识产权,正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欧洲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法国,彼时法国制定了原产地名称控制制度,通过政府划定生产区域、对原产地给予命名等一系列措施以保护该国的葡萄酒。该制度对之后欧盟制定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92年之前,虽然欧洲一些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等在其国内对地理标志保护实行了专门法,但欧盟尚未统一建立适用于全境的保护政策。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1992年,欧盟通过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条例,首次建立了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单一监管制度,这也是欧盟首次对农产品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现行的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是欧盟在2012年颁布、2013年实施的《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规划条例》(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该法规将地理标志保护作为欧盟的质量政策,缩短了审查程序,提升了保护水平,明确了监管体系建设和要求。与之前的法律法规相比,该法规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明确监管体系,对每个获得保护的产品实施监控计划,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之前,监控措施在各成员国层面各自实施,现在整个欧盟有了统一的监控程序。按照法规,欧盟将指导成员国进行监管,而成员国的监管部门则依靠各自的监管机构按照统一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目前,欧盟的“地理标识体系”(Geographic Indications)可分为“原产地保护”体系(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和“地理标志保护”体系(Protected Geographic Indication),两个体系均有各自标志,这样既可以鼓励农产品的多样性,又保护产品名称以防被误用和仿冒,为消费者提供关于获得地理标识体系产品的相关特征、长处优点等信息。不断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让欧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随着地理标志产品在地域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欧盟与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其谈判重点,在推广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正如欧盟农业委员会委员亚努兹·沃伊切霍夫斯基(Janusz Wojciechowski)所说,地理标志是欧盟进行贸易协定谈判的关键部分,通过签署地理标志协定,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欧盟的地理标志产品,防止欺诈性使用产品名称,从而保证欧盟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声誉。
 
质量过硬的地标好物
 
截至2020年3月底,欧盟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总数为3322个。此次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名单中的地理标志产品,有不少已经凭借优质的产品质量闻名遐迩。
 
位于捷克中南部的布杰约维采是一座啤酒之城,早在13世纪该地就因酿造啤酒而知名,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具有味道鲜美,啤酒花香气宜人,苦味温和等特点,受到各国消费者的喜爱。
 
菲达乳酪是希腊有名的乳酪之一,原是以羊乳作为原料制作的奶酪,但现今也有用牛奶制作的。因为在乳清和盐水中发酵,又称为盐水乳酪。菲达乳酪的乳脂肪含量一般在40%至50%左右,色泽乳白,质地柔软,且必须浸泡于盐水中保存。食用时,为了减低咸味,应先浸泡于冷水或牛奶中几分钟。2005年,菲达奶酪获得了欧盟原产地保护。
 
帕尔玛火腿是产自意大利帕尔玛省特定区域的风干生火腿,一个帕尔玛火腿重量一般为8至10公斤,切片呈玫瑰色到红色,纯白色脂肪分布均匀,肉质细腻香甜、微咸、具有独特的香气。帕尔玛火腿的独特品质主要取决于自然环境与人文因素。一方面,帕尔玛省具有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从维西利亚海吹来的海风,赋予了帕尔玛火腿特有的甜蜜香气。另一方面,意大利中北部地区对晚出栏重型猪的饲养从伊特鲁立亚时代延续至今,针对猪品种、饲养方式和屠宰标准等内容都建立了特定的技术要求和严格的监控体系。
 
只有优质的产品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根据欧盟委员会最新发布一项研究显示,享有欧盟地理标志名称保护的农业食品和饮料产品销售总额达747.6亿欧元,其中1/5以上来自出口。也正是由于欧盟不断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产品质量得到保障,更多来自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才得以享誉全球。(本报记者 李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2020年9月4日

常问问题:地理标志

基础知识
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于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的标志,这些产品因该地理来源而具备相应的品质或声誉。一个标志要作为地理标志发挥作用,必须能够识别产品源自特定产地。此外,该产品的品质、特征和声誉在本质上也要归因于其原产地。由于质量取决于地理产地,因此在产品及其原产地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

地理标志提供什么权利?
地理标志权利让有权使用该标志的人可以阻止第三方将该标志用于达不到适用标准的产品。例如,在“大吉岭”地理标志受保护的各个司法辖区内,“大吉岭”茶的生产者可以制止在他们的茶园以外种植的或者未按该地理标志操作标准种植的茶上使用“大吉岭”一词。
但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并不能让权利人阻止他人利用地理标志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来生产产品。取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通常是在构成地理标志的标记上取得权利。

地理标志可用于哪些产品?
地理标志通常被用于农产品、食品、酒类和酒精饮料、手工艺品和工业品。

地理标志如何获得保护?
有三种主要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

  • 所谓的专门制度(例如特殊保护制度);
  •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以及
  • 注重商业惯例的方式,包括行政性产品审批机制。
这些保护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保护条件或保护范围等重要问题上的不同。另外,其中的两种保护方式——即专门制度以及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制度——拥有某些共同点,例如这些制度均为符合特定标准的地理标志使用者的集体使用创设了权利。
通常而言,地理标志通过多种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体系中获得保护,并通常会采用上述两种或多种保护方式的组合。这些保护方式是根据不同的法律传统并在各自的历史和经济条件框架内形成的。

地理标志的保护能维持多久?
在许多专门的立法中,地理标志注册并没有特定的有效期。这就是说,对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注册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将一直维持有效。
作为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注册的地理标志一般通过可续展的10年保护期加以保护。

谁能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使用权属于规定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他们遵守生产产品的特定条件。

如何行使地理标志权?
如同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一样,地理标志权通过适用国内法来行使,典型的情况是在法院行使。采取措施的权利可属于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或任何利益相关方,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营机构。国内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民事(限制或禁止非法活动的禁令、损害赔偿等)、刑事或行政措施。

地理标志与商标有何不同之处?
地理标志用于识别来源于一个特定地区的产品,而商标用于识别来源于特定公司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通常包含新奇标志或主观标志,而用作地理标志的名称通常由地理区域的名称预先决定。
最后,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给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因为其与特定企业而非特定地区相联系。相比之下,地理标志可以由原产地根据特定标准生产产品的任何人所使用,但由于地理标志与原产地相联系,它不能转让或许可给该产地之外的人,也不能转让给不属于获得许可的生产者群体的人。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有何不同之处?
产地标记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说明某国(或国内某地)是产品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记。与地理标志相比,产地标记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主要因其原产地而具备任何特定的质量、声誉或特征。产地标记仅仅要求标有产地标记的产品源自某地理区域。产地标记的例子包括在产品上提及国名,或标有“……制造”、“……生产”等字样。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有何不同之处?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均要求其涉及的产品与原产地之间存在质量上的关联。二者均提示消费者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产品与原产地有关的质量或特征。两个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地的关联更为紧密。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其质量或特征必须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来源。这一般是指原材料应取自产地,并且产品的加工也应在产地进行。对于地理标志而言,只需一项归因于地理来源的标准——无论是质量还是产品的其他特征——即可成为地理标志,甚至仅是产品的声誉亦可。

传统知识和地理标志有何联系?
通过地理标志来识别的产品,通常是在特定地区由社区代代相传的 传统方法和知识 的成果。同样,通过地理标志来识别的某些产品可能包含在特定地区发展而来的传统艺术遗产的典型要素,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制造并具有源自其地理来源的品质的手工艺品等有形产品而言,尤其如此。

地理标志并不直接保护与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客体,这些在常规的知识产权制度中依然属于公有领域。但是,地理标志可以为后代保存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从而间接地为它们的保护作出贡献。举例来说,对某种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标准进行描述就是一种保存,这样的描述可能包含对传统方法或传统知识的描述。

什么是“通用”地理标志?
在地理标志范畴内,通用名称是指已经成为该产品的惯用名的名称,尽管这些名称指称产品的来源地。用于奶酪的“卡门贝尔”一词就是成为通用名称的地理标志的例子。该名称现在可用于指称任何卡门贝尔型奶酪。
地理标志向通用名称的转化可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发生。这可能造成某一具体标志在某些国家被认为构成了地理标志,但相同的标志在其他国家却可能被当作通用名称的局面。

什么是“同形异义(或同音异义)”地理标志?
“同形异义(或同音异义)”地理标志是指拼写或发音相似,但可以识别产自不同地区,特别是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原则上讲,这类标志应共存,但这种共存可能要取决于某种条件。例如,可能要求这类标志只能与产品来源相关的附加信息同时使用,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在使用时,由于另一个“同形异义(或同音异义)”地理标志的存在,而被视为可能在产品真正来源方面误导消费者,那么该地理标志可能会被拒绝保护。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
谁可以申请保护地理标志?
通过地理标志识别的产品的生产者群体可以申请保护。这些生产者可以组织成一个实体,例如合作社或协会,该实体可以代表这些生产者并确保产品满足某种已经商定或遵守的要求。在某些司法辖区,本国主管机构(例如当地政府机构)也可以申请保护。

谁能授权保护地理标志?
本国(本地区)主管机构根据申请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在某些国家,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的职能由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机构履行。在其他国家,由本国知识产权局履行该职能。可从WIPO网站获取 知识产权局名录。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个标志必须根据适用法律达到地理标志的标准,并且不受任何注册地理标志的障碍所限。通常,根据定义,一个重要条件是通过地理标志识别的产品必须与地理来源有关。这种关联可通过主要归因于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所决定。在许多立法中,只需一项归因于地理来源的标准即可,不论是产品的质量还是产品的其他特征,仅有声誉亦可。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师来保护地理标志?
根据适用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的申请可以在没有知识产权律师或特定代理人协助的情况下来提交。但是,在许多国家,居住地或主要经营场所不在寻求保护的国家的申请人,必须由获准在该国从业的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关于获准从业的律师或代理人的信息,可从各国知识产权局直接获取。可从WIPO网站获取 知识产权局名录。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需要多少费用?
由于各国申请保护的费用各不相同,最好联系你所在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局了解具体的费用结构。如果要在海外寻求保护,除了普通申请费以外,还需要考虑翻译费和聘用当地代理人的费用。需要记住的是,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可能需要首先在原产国保护该地理标志。

是否存在保护地理标志的障碍?
首先,下述内容一般不能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

  • 根据适用法律不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标志。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而言,潜在的障碍可能包括下述内容:
  • 与在先商标相冲突。
  • 构成地理标志的词语具有通用性。
  • 存在“同形异义(或同音异义)”的地理标志,使用此类地理标志将被认为可能在产品真实来源方面产生误导作用。
  • 地理标志的名称为动植物品种的名称。
  • 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缺乏保护。
我应该采取什么实际步骤使地理标志获得保护?
主要根据你想要保护的目的和地理范围,采取的实际步骤也各不相同。
从最广义上讲,如果你考虑只在本国层面保护,那么第一选择应该是负责地理标志事宜的相关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可从WIPO网站上获取知识产权局名录。
但是,如果想在更多领土内获得保护,那么WIPO的 里斯本体系 不失为恰当的选择。更多信息参见问题“我是否能在多个国家获得有效地理标志保护”并了解其他选项。

我是否能在多个国家获得有效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权具有地域性。这意味着这些权利仅限于给予保护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并不存在“世界”或“国际”地理标志权。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

  • 通过在相关司法辖区直接获得保护的方式:一般而言,为了在其领土内保护地理标志,许多司法辖区要求地理标志已在原产国受到保护。一旦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受到保护,那么将有可能在其他司法辖区根据当地现有保护方式寻求保护。 更多信息请联系本国的知识产权局。
  • 通过利用国家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方式:两国间通常基于互惠原则达成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可能只限于某个经济部门或某些产品,例如,酒类和酒精饮料,或者构成更大范围贸易协定的一部分。更多信息请联系本国的知识产权局。
  • 通过WIPO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里斯本体系的方式:里斯本体系提供了使已在一个成员国获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在其他所有成员的领土内获得保护的方式。这可以通过一种被称为“国际注册”的单一注册实现。 点此了解更多关于里斯本体系的信息。
  •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例如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为了避免在每一个国家提交商标申请,可以利用WIPO马德里体系提交单一国际申请。点此了解更多关于马德里体系的信息。
如何检索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尚不存在对世界范围内全部地理标志进行检索的综合方式。
不过,你可以联系相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其可能会提供在其领土内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检索数据库,也可能不会提供。可从WIPO网站获取 知识产权局名录 。
还可以通过WIPO的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来检索在里斯本体系注册的地理标志。

如何查找各国的地理标志法?
可以利用 WIPO Lex 搜索引擎浏览WIPO、WTO和联合国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只需选择感兴趣的国家,并选择“地理标志”作为筛选主题。
此外,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关于地理标志的信息。可从WIPO网站获取 知识产权局名录。

地理标志与企业
地理标志与我的企业有何联系?
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产品的地理来源,并更为关心他们所购买的产品的具体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原产地”向消费者表明产品将拥有物有所值的特性或特征。因此,地理标志能使消费者区分带有原产地特征的产品和不带有原产地特征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发挥着区分产品的作用。地理标志因而成为开发集体品牌的关键要素,这样的集体品牌可以用于质量取决于其来源的产品。浏览相关国内立法,请查询 WIPO Lex数据库。

保护地理标志对我的企业有什么好处?
保护地理标志让有权使用标志的人能够采取措施对抗那些未经允许就使用该标志并从其声誉中获益的人(“搭便车”)。一项地理标志的声誉是归集体所有的宝贵的无形资产。如果不加保护,地理标志就会被不受限制地利用,价值也会缩水并最终丧失。
保护地理标志也是避免第三方将该标志注册为商标并降低该标志成为通用名称的风险的一种方法。
一般而言,地理标志以扎实的企业管理为后盾,可以:

  • 增加竞争优势
  • 提高产品附加值
  • 提升出口机会
  • 强化品牌

来源:WIPO网站

欧盟原产地地理标志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