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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长雨在京会见欧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总司总司长一行


申长雨在京会见欧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总司普莱瓦总司长一行
 
6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京会见了来访的欧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总司普莱瓦总司长一行,双方就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申长雨指出,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历来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署,重新组建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等工作,这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奠定了体制机制基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与欧方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将积极配合落实好第七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有关中欧地理标志相关议题所达成的重要共识,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双方合作迈上新的台阶。普莱瓦表示,欧中双方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合作惠及双方、前景广阔,希望双方加强相关领域合作,促进中欧贸易往来。(记者 孙迪/文 张子弘/摄)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2018年6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受理欧盟国家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附公告)

编者按: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框架项下的有关安排,经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受理了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仁内华等2个欧盟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受理欧盟国家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框架项下的有关安排,经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受理了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仁内华等2个欧盟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公告显示,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仁内华均已由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还公布了欧盟两个申请产品的产地范围和质量要求。据了解,捷克布杰约维采市是一座啤酒之城,是世界知名的啤酒生产地,该产地范围内的啤酒以其独特的口感、稳定的品质而备受青睐;仁内华是将大麦等谷物、杜松子以及特定的植物经过数次蒸馏而成的烈酒,口感稍甜,清醇爽口,以富含杜松子气味和植物香气著称,产地在比利时、荷兰全境以及法国、德国一些地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此次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是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依法首次受理欧盟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落实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第七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等一系列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合作共识的重要体现,是推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协定谈判取得进展的具体措施。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拓展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合作,深化合作与交流,促进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记者 李铎)
 
附:关于受理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等2个欧盟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第二八〇号
 
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框架项下的有关安排,经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依法受理了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仁内华等 2 个欧盟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欧盟产品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产地地理标志受理”
 
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 年 8 月 31 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 2018年9月6日

中泰两局深化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当地时间6月17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率团访问了泰国知识产权厅,与泰国知识产权厅厅长丹苏普猜进行了会谈。
 
甘绍宁在会谈中指出,中泰两国毗邻而居,血脉相通。近年来,中泰关系保持了高水平发展。中泰两局有20多年良好的合作传统,双方在双边、区域和多边框架下都开展了很好的合作。希望双方以此访为契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
 
丹苏普猜表示,中泰两国关系紧密,中国是泰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泰方愿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落实2018年“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上通过的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的联合声明,在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领域开展更深入的互利合作。
 
会谈中,双方还就地理标志领域的未来合作、“一带一路“合作项目以及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议题交换了意见。会后,两局签署了关于地理标志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访泰期间,代表团还就泰国柚子和芳香椰子两个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申请、销售和保护进行了实地调研。(杨成睿)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原发布日期: 2019年6月17日

中法两国元首见证中法地理标志合作议定书签署

11月6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法国总统马克龙的共同见证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国农业和食品部、法国国家原产地和质量管理局关于农业和食品地理标志合作的议定书》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法国农业部部长迪迪埃·纪尧姆及法国国家原产地和质量管理局局长玛丽·吉塔德分别代表两国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在议定书上签字。该议定书的签署标志着中法两国在农业和食品地理标志领域的合作关系开启了新篇章。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稳步推进地理标志认定工作,不断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地理标志对外交流与合作。此次合作议定书的签署彰显了我国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合作领域取得的新成就,凸显了我国更大力度加强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
 
据悉,中法两国均拥有悠久的历史以及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此次签署的合作议定书,不仅有助于两国地理标志产品合作与推广,为中法民众带来新福利,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推动双边经贸关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原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8日

刚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最新修改来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
 
第三三八号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为了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
 
“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置于第三条。
 
四、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
 
六、删除:
 
第九条第(四)项。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十六、增加:
 
“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
 
(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作为第三十四条。
 
十七、增加: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作为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27日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在华使用,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中国以外生产、已受原产国或地区注册保护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在中国保护(简称“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和变更撤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一)中文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是“约定俗成”的名称;
 
(二)原文名称,是指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名称;
 
(三)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第六条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申请,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第八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
 
第九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需提供以下中文书面材料:
 
(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在华联系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机构出具的产地范围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检测报告: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证明申请产品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的检测报告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七)其他辅助证明资料等。
 
第十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二)保护的产地范围;
 
(三)产品属性及其生产工艺过程;
 
(四)质量特色,包括产品的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等;
 
(五)知名度,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与贸易销售情况;
 
(六)关联性,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自然或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描述等。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结论分为予以受理、需要补正和不予受理三种。
 
(一)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报,并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补正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补正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织形式审查;
 
(三)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受理公告异议期为60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受理之日起计算。异议期内,国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异议内容包括:异议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异议的原因及证据材料等。异议应当以中文书写,签字或签章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后,及时将异议内容反馈申请人。异议由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定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审议后裁定。
 
第十五条 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第十六条 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第三章 技术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技术审查专家组由5人或7人组成。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时,申请人应当邀请熟悉该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人员参加,技术审查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需要整改和不予通过三种。
 
(一)审查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批准公告,依法予以保护;
 
(二)需要整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整改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整改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组织技术审查或技术确认;
 
(三)不予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
 
第四章 专用标志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其标注的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的信息相符。
 
第二十二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应当以中文向社会公布其产品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措施,对其名称、质量特色、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施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三月底前,申请人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当年的管理措施和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在华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护、变更及撤销
 
第三十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享受同等保护。
 
第三十一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技术要求、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或社团名称、地址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应在9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技术审查合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
 
(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
 
第三十五条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还应当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原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一张互惠互利的“国际通行证”

安吉白茶、盘锦大米、山西老陈醋、帕尔玛火腿、葡萄牙绿酒……9月14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下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这些表明产地来源的地理标志产品将迎来更广阔的市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在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将如何促进经济发展?在日前举办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研讨会上,来自中外政府部门代表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齐聚一堂,为该协定的后续落实带来真知灼见。
 
提供高水平保护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为加强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贸易,中欧双方于2011年启动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历经8年22轮正式谈判和多轮非正式磋商,于2019年底结束。此后,中欧双方各自履行授权签署的法律程序。今年9月14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签署。
 
“长期以来,中国和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中欧双方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领域开展了大量深入、务实的合作,取得了积极、丰硕的成果。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是中欧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又一个里程碑,充分显示了中欧双方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中国保护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大力向产业界宣介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抓紧做好中欧地理标志清单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落实协定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工作等措施,会同各方落实好该协定。
 
“在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包含在欧盟相关条例中的。30年前,欧盟就已经有农产品、食品相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要求,现在已注册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超过4800件。此次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将为双方的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欧盟驻华代表团农业参赞彭达明表示,下一步,欧盟将以高水平保护为原则,通过防止非原产于地理标志所示地点或不符合相关规格的产品进行生产、加强执法合作等方式落实协定内容。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议,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质量方面有所保障,可为其带来优质的购物体验;对于企业来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途径将更便捷、成本更低,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对于国家而言,协定的签署彰显了中国对对外开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处长李明表示,希望通过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保护作用及其产品潜力,让“养在深闺”的产品为全国乃至全球熟知。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意大利对地理标志保护一直高度重视。“自1993年开始,意大利便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我们甚至在欧盟体系形成之前,就已经建立了非常详细的地理标志保护认可程序。地理标志保护对促进意大利经济、文化发展意义重大。此次协定纳入了超过100个来自意大利的地理标志产品,将推进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使消费者吃上、用上货真价实的高品质商品。”意大利驻华使馆经济商务处副处长欧吉宁表示,之后,意大利将积极分享地理标志立法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经验,推动协定进一步落实。
 
促进高质量发展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包括十四条和七个附录,附录共纳入双方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还涉及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宣纸、蜀锦等中国特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双方互认的各100个地理标志产品将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保护;第二批各175个地理标志产品将于协定生效后4年内完成相关保护程序。
 
法国干邑是纳入此次协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因其品质细腻、层次感强、口感绵长的特点,在中外市场广受欢迎。“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市场上存在假冒‘干邑’中英文商标、滥用干邑地理标志等行为。在中国,我们通过与当地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合作,有效保护了干邑地理标志。此次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将为干邑地理标志保护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为干邑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法国国家干邑行业管理局(BNIC)中国代表李滢表示。
 
作为首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产品清单”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之一,盘锦大米以晶莹饱满、富含营养、清香软糯等特点打开了众多消费者的味蕾。“近年来,获地理标志保护的盘锦大米品牌价值持续提升,现今已超过500亿元。搭乘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快车,盘锦大米将迎来更大的国际市场,其品牌价值也将获得更大提升,推动该产业乃至全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辽宁省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志成表示。
 
“中欧双方历史悠久、人文荟萃,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相信随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生效实施,中国和欧盟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将会获得双方消费者和市场的更多认可,地理标志所代表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将会得到更有效的传承,中欧地理标志产品贸易必将更加繁荣兴旺。”张志成表示。(熊花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等产品获批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第四〇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产品的申请人向我国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认定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
 
1.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2.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技术规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原发布日期: 2021年3月1日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3月1日正式生效 将带来哪些利好?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3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协定生效将进一步加强中欧经贸合作,并惠及双方消费者和企业。
 
地理标志是识别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的标志,而该产品的质量和声誉都取决于这一特定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比如我国的“普洱茶”或欧盟的“香槟”。中国和欧盟的地理标志资源都很丰富。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贸易,双方于2011年启动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谈判共历经8年22轮正式谈判和上百次非正式磋商。2020年9月14日,双方正式签署协定。2021年1月29日,双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相互通知。2021年3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李詠箑:我们认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生效,将为中欧的经贸合作注入新动力,对于我们来说,协定不但规定了高水平保护的义务,而且还通过清单列明了双方给予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协定将对中欧经贸关系注入新动力并惠及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
 
与此同时,中方在协定中也承诺对欧盟相关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这一承诺有利于消除欧盟地理标志持有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心地把相关产品出口至我国,让我们的消费者能吃到、用上更多欧盟的优质产品,提高生活品质,满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500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欧之间首次大规模互认对方的地理标志,总数量超过500个。那么有哪些产品呢?一起来了解下。
 
据了解,协定附录纳入双方共计超过500个地理标志产品,都是双方久负盛名、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比如我国的绍兴酒、六安瓜片、安溪铁观音、吐鲁番葡萄干;欧洲的香槟、巴伐利亚啤酒、帕尔玛火腿、马吉那山脉橄榄油等。
 
中方列入协定清单的地理标志不仅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还涉及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宣纸、蜀锦等中国特色地理标志。此前,欧盟对外商签的地理标志协定中仅涉及农产品、食品和酒类,这是欧盟第一次在其协定中纳入此类地理标志。
 
双方纳入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不仅可在对方获得高水平保护,还可使用对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有利于相关产品有效开拓市场。
 
保护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双方互认的各约100个地理标志将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保护。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李詠箑:未来协定还有第二批我们175个地理标志产品将在4年内获得保障,那么对中国的市场和消费者来说,同样我们也给欧盟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官方保护,可以使消费者消费到欧盟高品质的地理标志产品。
 
协定生效会带来哪些利好?
 
中欧双方地理标志协定生效,对企业和百姓有哪些利好呢?
 
随着协定生效,我国首批100个地理标志正式获得欧盟保护。这100个地理标志中,既有已对欧出口的产品,如婺源绿茶、吐鲁番葡萄干、普洱咖啡等,也有对欧可能有出口潜力的产品,如烟台苹果、安岳柠檬、绍兴酒等。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李詠箑:还会获得它的官方标志,那么就代表着可以提升我们的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知名度,所以我们也希望企业还有地方能够充分利用协定带来的机遇,扩大出口。
 
此外,协定还纳入了我国第二批175个地理标志,将在协定生效后四年内获得保护。 协定为欧盟优质特色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充分保护,消除欧盟生产商的后顾之忧,使其放心地向我国出口,使我国消费者能吃到、用上更多欧盟优质产品,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总台央视记者 刘颖 徐宁宁 邵晨)
 
 
来源:央视新闻
原发布日期: 2021年3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欧盟地理标志认定公告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保护生效

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欧盟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的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第一批互认互保清单产品在我国享受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高水平保护,这是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重要举措。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告
 
此前,欧盟委员会已于2月9日发布公报,确认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于3月1日在欧盟生效,第一批100个中国产品也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截至目前,中欧双方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认定公告,标志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实施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
 
 
图片来源:欧盟网站公告
 
未来四年,我国将与欧盟共同推进第二批“175+175”中欧清单产品互认互保的技术准备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做好第二批清单欧方地理标志产品的受理、技术审查和认定等工作,推动让中国和欧盟更多的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双方保护以及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纳入的地理标志享有高水平的保护,并可使用对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这在国际合作中尚属首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宣传推广,促进产业界认识了解和运用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进一步推动双方地理标志产品进出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各地充分运用好协定红利,严格规范官方标志使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海外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落实知识产权“同保护”要求,研究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并鼓励欧盟地理标志在华经销商自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完善涉外地理标志产品年度报告制度。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落实好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重点打击假冒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依法严格监督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附件:第一批100个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国际通行证让地理标志产品有了金名片

原标题: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以来,240多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获保护——国际通行证让地理标志产品有了金名片
 
 
(点击图片放大观看)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仅仅几个月,就已经有134个欧盟地理标志、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分别实现在华和在欧保护。”近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同法国总统马克龙、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峰会时指出,中方愿同欧方尽早举行第二十三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办好战略、经贸、人文、数字、气候领域高级别对话,推进中欧清单产品互认互保,为双方百姓日常生活带来更多实惠。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下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短短四个多月,24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手持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国际通行证”漂洋过海,在中欧市场上得到高水平保护,相关产业持续优化升级,拥有了互惠互利的“金名片”。
 
  高水平保护促合作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包括十四条和七个附录,附录共纳入中欧双方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涵盖酒类、茶叶等,以及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宣纸等特色地理标志产品。纳入协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享受使用双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等高水平保护待遇,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一张便利的“入场券”,有利于推动中欧深化地理标志领域多方位合作。
 
  自协定生效起,中欧双方同步发布公告对第一批互认互保清单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标志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实施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据悉,第二批各175个地理标志产品将于协定生效后4年内完成相关保护程序。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对于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协定生效以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扎实推进清单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着力向产业界宣介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积极落实协定制度建设等多项措施,取得有效进展。今年5月,为落实好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政策框架,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四个多月的实施时间对于评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对贸易的影响来说是很短暂的。尽管如此,欧盟和中国之间的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定有望将为双方带来互惠的贸易利益和对高质量产品的需求。”欧盟驻华代表团农业参赞彭达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中,葡萄酒是欧盟清单产品中的最大类别,占据所有欧盟地理标志产品的一半以上。欧盟的地理标志葡萄酒产品,例如来自法国的香槟、来自西班牙的里奥哈等受益于该协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有效阻止假冒和篡改行为。
 
  遭遇仿冒品牌曾经是困扰法国地理标志产品“香槟(CHAMPAGNE)”在中国市场扎根立足的一大难题。如今,中国消费者不用再费劲地辨别酒的原产地是否为法国香槟区,只要认准“香槟”地理标志就可以轻松下单。这一转变得益于香槟成功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首批保护名录。
 
  “香槟被列为第一批互认互保清单产品,对于香槟酒在中国乃至全球的推广尤为重要,有利于正宗的法国香槟源源不断进入中国千家万户。”法国香槟酒协会中国代表王蔚介绍,2013年,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在中国被核准注册“香槟”和“CHAMPAGNE”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至此,香槟在中国完成了一系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程序。随着中国不断完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的行政保护手段让原产地名称保护更加快捷有效,也让中国消费者对香槟产品品质和声誉愈发认可。
 
  法国香槟的“出名”是中国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的一大缩影。“下一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中国将与欧盟共同推进第二批“175+175”中欧清单产品互认互保的技术准备工作;强化地理标志行政保护,严厉打击假冒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以及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助力中欧地理标志优质产品赢得消费者青睐和市场的认可。
 
  高质量发展拓市场
 
  欧盟产品放心“引进来”,中国产品积极“走出去”。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生效,为中欧消费者、企业和相关产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有助于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潜力,助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让“养在深闺”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打响名号。
 
  今年5月,第二十二届SIAL China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在上海举行,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产品展区热火朝天,集中展示了具有“欧洲色彩”和“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搭建起中欧经贸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其中,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英德红茶”的产品展示区吸引了观众的广泛关注。
 
  “英德红茶是广东茶叶的代表品牌,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漂洋过海,远销西欧、北美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其优良品质驰誉中外。”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英德红茶入选第一批互认互保清单产品以来,红茶产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拓宽欧盟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今年4月,广东英九庄园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000万美元的英德红茶外贸订单。这是协定生效以来英德红茶首个外贸出口大单,标志着英德红茶再次扬帆海外、走向世界。
 
  帕尔玛火腿、孔泰奶酪、安吉白茶、赣南脐橙……随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持续落实,越来越多的中欧特色地理标志产品扬帆出海,乘风破浪,助力中国和欧盟携手驶入深化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新航道。
 
记者:冯飞 实习记者:薛佩雯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请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2022年3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电子件同时发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0月15日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联系人:王琛 赵孟婕

  电话:010—62086894 62083413

  邮箱:pgi@cnipa.gov.cn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

  联系人:杨伟涛

  电话:010—88652465

  邮箱:jcsc@samr.gov.cn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要一环,使命光荣、意义重大。为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作职责,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大力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保护基础,推进立体化保护。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主要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残奥会有关标志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做好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立体化保护。

  (二)完善工作体系,全面细致排查。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各地要建立辖区内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工作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赞助企业、持权转播商、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销售商等合法使用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和北京2022冬奥组委官方网站(www.beijing2022.cn)官方发布栏目公布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明确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市场违法信息排查。建立案件信息移交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案件线索,涉及执法办案、侵权判定的疑难复杂问题层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各地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版权、网信等各职能部门,做好监管保护各环节的工作协调和衔接。加强与网络运营商、视频媒体平台等衔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面向全社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宣传,持续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知识产权普法,提升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针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执法人员专业技术能力。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渠道,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基本要求等具体内容,重点关注侵权违法易发生环节,引导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利用测试赛、倒计时100天等重要节点,集中组织宣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和政策,彰显我国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四)聚焦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结合地方实际,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强化商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电商平台总部所在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食品饮料、文体用品、服装鞋帽、冰雪装备器材等重点领域,特别是酒类、纪念品、玩具等重点商品类别的检查,防范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加强北京赛区、延庆赛区和张家口赛区场馆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的重点巡查。加强赛区场馆周边建筑物、运动场所、旅游景区、批发市场、车站机场、冰雪运动设施等重点区域的治理。以广播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社交网站、自媒体平台为重点,规范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五)正确适用法律,加大打击力度。正确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严处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从严处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授权将奥运冠军等较高知名度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及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或者残奥会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商业活动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10月底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深入调查了解辖区内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结合实践需要明确计划安排,形成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机制,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

  (二)集中整治。2021年12月底前,要以测试赛为契机,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排查掌握情况,重拳出击,开展专项整治。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查出声势、办出成效,确保整治有效。

  (三)赛会保障。2022年1月至3月,严格赛时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要充分调配行政力量,全面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督导检查,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

  (四)赛后总结。2022年3月至6月,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要及时梳理总结提炼,形成指导性案例。对成效明显的做法,要及时复制推广,夯实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对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推动建立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职责。要充分认识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督促行动方案各项安排落地、落实,积极有效推进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工作成效纳入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关考核。失职失责的,按规定严肃问责;有突出贡献的,按规定予以褒奖。

  (二)快速协同反应,确保信息畅通。北京市、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工作的协同,履行好属地责任。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三)严格整顿治理,高效精准处置。要积极跟进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违法线索,依法调查处理。探索发挥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和侵权线索搜集报送,有效支撑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

  附件:
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docx

欧盟委员会提出框架提案兼容国际地理标志保护

2022年4月1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首个框架提案,以保护依赖于其地区传统做法的原创性和真实性的工艺和工业产品知识产权。
 
提案主要内容包括:
 
(1)为工艺和工业产品的地理标志建立欧盟范围内的保护,以帮助生产商在欧盟范围内保护和实施其产品的知识产权。新提案还将促进打击假冒产品的行动,包括网络销售产品。
 
(2)建立两级申请流程,使工艺和工业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简单、经济高效。
 
(3)与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完全兼容,现在也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保护第三国相应的地理标志。
 
(4)支持欧洲农村和其他地区的发展,为生产者(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激励措施,投资新的正宗产品、创造利基市场。该提案将有助于促进、吸引和保留欧洲地区的技能和就业水平,促进其经济发展。该地区创造新的高技能工作岗位,从而促进其经济复苏。该提案还将确保传统手工艺和工业产品与农业中已经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处于平等地位。
 
杨璐霜  编译
原标题:欧盟委员会加强对欧洲工艺和工业产品保护的提案
来源: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2406
原文标题: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 boosts protection of European craft and industrial products in the EU and beyond
检索日期:2022年4月15日
文章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微信订阅号:casipr)

《非洲地理标志手册》正式对外发布

在过去的20年里,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了一种全球现象,并在生产者、消费者、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中引起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地理标志在非洲的经验表明,它们值得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获得充分的保护,并且是一种非常宝贵的发展与开发工具。

近期,多位专家根据“非洲知识产权与创新项目(AfrIPI)”的要求编制了一份内容非常全面的《非洲地理标志手册》。这个出版物的主要作者包括欧洲倡议组织OriGIn的常务主任马西莫.维托里(Massimo Vittori)、地理标志国际顾问路易斯.费尔南多.桑佩尔(Luis Fernando Samper)以及AfrIPI项目的国际专家莫尼克.巴加尔(Monique Bagal)。目前,该手册以英语和法语这两种语言在线提供。

第一本专门面向非洲大陆的地理标志手册出现得非常及时。它为读者提供了:

-非洲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所取得的进步;以及

-为提高非洲大陆地理标志的作用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非洲地理标志手册》为落实《非洲地理标志大陆战略(2018年至2023年)》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这也是学习与汲取非洲以及其他地区经验和教训的重要工具。此外,针对如何才能确保非洲国家充分受益于地理标志体系这一问题,该手册也可以帮助人们找到更加清晰的答案。

OriGIn与AfrIPI项目工作组在2022年5月3日共同举办了一场主题为“非洲地理标志:AfrIPI手册的发布”的在线研讨会,向人们展示了该手册中的诸多亮点。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的总干事贝曼娅.特韦巴兹(Bemanya Twebaze)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总干事丹尼斯.洛口.博豪所(Denis Lokou Bohoussou)出席了上述活动并在开幕式上发表了致辞。

(编译自www.aripo.org)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