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报告,对2015年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中,中国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和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商标注册量均创历史新高。面对如此成绩,知识产权专家有话说!
报告显示, 2015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2.9846万件,增速为16.8%,创下历史新高。
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的报告中,对2015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状况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和分析。报告显示, 2015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2.9846万件,增速为16.8%,创下历史新高。2015年,中国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商标注册2401件,位列全球第七位,刷新了中国1989年加入马德里体系以来的最高纪录。“中国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意料之中。这与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经济创新发展是分不开的。”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
2015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达21.8万件,为历史新高。从地理分布看,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来自亚洲国家的申请约占全球总量的43%。2015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延续高速增长势头,增速连续3年位列全球第三位。
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达21.8万件,为历史新高。从地理分布看,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来自亚洲国家的申请约占全球总量的43%。2015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延续高速增长势头,增速连续3年位列全球第三位,紧随美国、日本之后。“过去10年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经历了快速增长,国内专利申请数量连续5年蝉联全球第一,体现了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中国在全球科技创新版图中的地位显著上升。而中国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商标注册量的不断增加体现了中国经济外向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同时,也说明中国企业更加注重提升发展品质和效率,通过塑造国际品牌,争取有利市场竞争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表示。在他看来,这一串串数字是中国政府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持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激励创业创新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知识产权工作也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去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强调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5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这一系列举措极大激发了企业创新积极性,很多实力较强的企业纷纷开始‘走出去’,积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李顺德介绍说。
在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前20位的实体排名中,中国企业占4席。
值得一提的是,在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前20位的实体排名中,中国企业占4席。华为公司蝉联全球第一,这也是华为公司、中兴通讯连续第3年保持在三甲之列,京东方和腾讯分别占据第14位和20位。“这些数据可以反映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创新环境与市场环境不断改善,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被激发。”在李顺德看来,中兴通讯、华为公司等一大批创新主体为持续活跃的中国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PCT国际专利申请快速增长的背后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在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华为公司能够取得该成绩,主要是因为公司一直以来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华为公司表示,在全球化市场中,专利是创新和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为了能为行业贡献极具创新力的专利,华为公司每年将10%以上的收入投入到研发中,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及中国国内多地共设立了20个技术研发机构,形成了持续创新的良性发展。
“像华为公司、中兴通讯这样的企业在创新实力、前沿技术以及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在国内已经遥遥领先,但我们也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创新实力与它们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应在结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下,充分借鉴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切忌照搬企业发展模式,不断提升自身知识产权实力,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添砖加瓦。”李顺德说。 (记者 柳鹏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申请质量待提升 审查周期盼缩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再创新高,华为以3898件蝉联全球第一,中兴通讯以2155件位列第三。那么,PCT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又是怎样的?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下称条法司)发布的《PCT制度在中国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2015年)》(下称《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用户对PCT制度的利用情况呈现五大特点。
特点一
数量持续攀升 质量有待提高
WIPO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来自中国申请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共2.98万件,仍位居世界第三,且自2011年起保持平均16.4%的年增长率。与此同时,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平均数量却较少。2013年,中国申请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数量为1.81万件,较2012年增长了6.6%,但平均每件申请进入的国家或者地区局的数量仅为1.0个,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3.4个,也低于南非的3.7个、印度的3.0个和巴西的2.2个。
“申请人表示,出现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不高,申请人对能否获得授权没有把握。”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调查还发现,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呈现三大特点: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整体高于国内专利申请,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公司,这一差别更为明显;与国外申请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相比,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偏低,并呈现出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国内申请在通信领域表现突出,但机械、电学、化学、光电、材料领域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低于国外来华的同类申请;自然人和小微企业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普遍较低。
特点二
认为费用高昂 影响用户申请
此次调查显示,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高依然是影响我国用户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障碍。2015年,有86.28%的用户认为目前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非常高和比较高,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认为申请费用较高的比率均在92%左右,95.4%的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户表示申请费用高。
事实上,针对PCT国际专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相关费用减免制度,但有用户认为,国际阶段的费减政策尚不能惠及中小微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覆盖面过窄。66.7%的用户认为,应当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减免范围,54.8%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受访者认为,应将发展中国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纳入减免范围。另外,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用户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对费用资助政策的依赖度较高。但调查显示,北京、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成熟PCT用户主要从技术本身和市场需求角度确定向外提交专利申请的策略,费用资助对于其是否选择PCT途径影响不大。
特点三
关注审查周期 期待改善环境
调查中,申请人表示,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在其所有向外申请中占比近八成,远高于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专利申请的比例。“目前,用户对于通过PCT途径尽快获得海外专利授权依然有较高需求。98.3%的用户希望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家阶段能够加快处理和审查。由于通信技术产品更新速度非常快,该领域用户对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授权有更迫切的需求。”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PCT-PPH作为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加快审查途径,有利于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授权。调查显示,79.9%的用户有使用PCT-PPH的需求,较2014年的73.3%有所上升。部分企业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尽快建立和巴西、印度等国专利审查机构的PPH合作机制。
在关注审查周期的同时,我国PCT用户迫切希望新兴市场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环境能有所改善。“由于法律体系、语言差异、信息渠道不畅通,以及专利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不少企业在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常常遇到难以掌握国外有关法律的问题,由此导致专利审查周期长、效率低、权利不稳定等。这些企业希望新兴市场国家的专利审查能够更加高效、透明,知识产权环境进一步改善,并能够通过便利渠道或者相关培训获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建立海外专利预警机制。”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特点四
对PCT了解不够 代理水平较低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部分处于“走出去”起步阶段的企业,对PCT制度的了解还不够,因此其希望获得更多PCT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北京、珠三角、长三角等科技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则希望培训内容更加丰富多样。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印度、土耳其、沙特等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状况方面的培训力度。
在专利代理方面,很多受访者认为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机构代理PCT国际专利申请的水平总体偏低,代理质量参差不齐,提供的服务更多集中在PCT流程方面,往往只起到信息传递和技术“搬运工”的作用,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和职业素养亟待提高。鉴于此,部分企业希望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扶持开办擅长特定领域、中小规模的专业型代理机构,加强专利代理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特点五
希望提高质量 改善服务水平
调查显示,60.89%的申请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质量较高,但同时,也有受访者认为,目前的检索报告在说理的充分性、评价的依据、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引用文献的相关度和全面性方面还待提高。超七成的受访者表示有必要在国际检索阶段提供与审查员进行沟通的机会。
在服务方面,用户都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发的CEPCT系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PCT国际专利申请程序的复杂程度和手续办理的难度,但同时也认为系统的稳定性有待提高,使用体验有待改进。
“针对我国PCT制度呈现出的最新特点以及用户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做好PCT相关的国际谈判、规则制定、审查和服务工作,以帮助我国用户更好地通过PCT途径向外提交相关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吴艳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随着我国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选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201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此次细则的修改内容有哪些?新规定对申请人带来什么重要影响?业内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修改内容有哪些?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通过了新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改,新细则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共涉及6条、11款,涵盖PCT国际专利申请用语、优先权权利的恢复、国际公布的内容、期限延误的宽恕、通信语言的规定,以及国际申请文档的获得等方面。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关于“不得使用的词语”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条第2款:“发现不符合规定”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国际申请文件中不得使用的词语,除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也可予以指出,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对其国际申请作相应修改,同时将该建议通知其他3个局或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优先权恢复程序中,受理局应当向国际局传送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具体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受理局对该请求所作的决定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恢复标准、优先权恢复请求副本、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以及支持该原因的声明或其他证据。同时,对于以上文件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受理局可以不向国际局传送。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国际公布内容”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48条第2款:“(国际公布)内容”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技术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写明理由请求国际局将不宜公开的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同时,当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注意到任何以上信息时,可以建议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将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若国际局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应立即通知持有相关文档的局和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文档的获得”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4条第1款:“获得国际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二:“获得受理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三:“获得国际检索单位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2款:“获得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2款之二:“获得指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3款:“获得选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国际局不应当提供包含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不宜公开信息的文档,以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公开信息的文档。此外,国际局还不得提供包含在其文档中的仅为国际局内部使用的任何文件。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可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收取服务费后提供包含在本单位持有文档中的任何文件。如果指定局或选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允许第三方查阅国家申请的文档,该局可以允许在与本国法规定的查阅国家申请文档的相同程度内,收取服务费后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任何文件。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不应提供包含了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或应申请人向国际局请求不予公开的任何信息的文档。
以上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期限延误的宽恕”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82条之四第1款:“期限延误的宽恕”
修改说明:新细则增加了因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作为期限延误宽恕的理由。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造成期限延误的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关于“通信语言”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2条第2款:“(通信)语言”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信函,可用语言由原来的英文或法文增加至国际公布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通信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作者:李莉)
修改影响是什么?
7月1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迎来部分新生效的法规。这些新法规给申请人带来哪些影响?
使用国际局在线系统(ePCT)的申请人可选择更多种语言与国际局进行通信(细则第92条第2款(d)和行政规程第104条(c))
国际局在线系统是一个集申请、受理、审查和流程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单一共同网络界面”系统,已被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使用。此次改法赋予该系统用户特别的好处,即ePCT用户将可以使用法文和英文之外的国际公布语言与国际局通信。以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为例,改法前,申请人无论是否为ePCT用户,在进行修改时都应提交一份用英文或法文撰写的信函;改法后,如果申请人是ePCT用户,则所述信函除了可以用英文或法文撰写外,还可以使用该申请的公布语言撰写。
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成为申请人请求期限宽恕的理由(细则第82条之四)
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申请人可以请求期限宽恕。改法前,“不可抗力”被明确定义为战争、革命、骚乱、罢工、自然灾害等情形;改法后,“不可抗力”情形扩展至包括“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情形。
这里所说的“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是指影响广泛地理区域或多个个体的停机情况,而不是仅与特定建筑物或单一个体有关的局部问题,同时该情形的发生是不可预期的,且在该情形发生时申请人没有其他传送方式可选择。例如,虽然发生不可预知的停机,但如果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前往处在同城的受理局面交文件,则不得以“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为由请求期限宽恕。
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无论是改法前还改法后,细则所述的期限宽恕均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期限。
申请人有更多机会被提醒改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瑕疵表述(细则第9条)
作为申请文件表述的基本要求,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用语和附图,以及贬损他人或与申请内容无关的表述。改法前,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有义务提醒申请人改正这种瑕疵表述;改法后,国际局和补充国际检索单位也将承担此项提醒义务。
申请人可请求在国际局公开的文件中删除某些信息(细则第48条和第94条)
在国际局将要公开或已公开的相关申请文件中可能包含一部分不宜公开的信息,此次改法赋予了申请人请求删除这些信息的机会。
具体来说,申请人在向国际局提出删除请求时,须阐明请求删除的信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信息明显与专利申请内容的披露无关;第二,该信息的公开明显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利益或经济利益;第三,与披露该信息相关的公共利益不占主导性考虑。例如,在一份涉及飞机螺旋桨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保密烹饪配方,或者在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某人的真实身份证号,以及在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恢复优先权的证据中包含的医生诊断证明等,都有可能构成此类信息。
申请人提出删除请求的期限与其请求删除信息的出处有关。如果该信息属于国际公布的内容,例如该信息包含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则申请人应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前提出删除请求;如果该信息不属于国际公布内容,而存在于信函等文件中,则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删除请求,即使该信息已公开也可请求国际局将其撤下。
申请人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的相关文件将被受理局传送至国际局(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时通常会附带一些文字性说明或声明,并有可能提交一些必要的证据。改法前,受理局在收到这些文件之后并无法定义务将这些文件传送给国际局;改法后,受理局将有义务传送这些文件。不过,如果这些文件包含了前述申请人可以请求删除的信息,则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受理局不传送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
综上,近期生效的PCT法规使申请人在语言利用、信息披露和期限救济等方面获得更加灵活宽松的待遇,申请人对此应多加关注和利用。
(作者:杨兴)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的一个多边国际条约。它是申请人在PCT缔约国中寻求专利国际保护的主要工具,也是关于多边工作共享和合作的典范。截至2016年年底,PCT已有151个缔约国。2017年2月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了第300万件PCT国际申请,这是PCT和WIPO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13年,中国PCT专利申请量为2.1516万件,一举超越德国,成为居美国、日本之后的PCT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三大国。此后,我国PCT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2014年达2.5539万件,2015年达2.9846万件,2016年达4.3168万件。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PCT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即达到6万件/年。
修改实施细则
PCT体系内的缔约国各主管局承担不同的任务,开展国际合作,共享工作成果。经过多年不断完善和发展,围绕PCT法律框架进行的主要改革已基本完成。近年来涉及PCT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修改PCT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方式进行。
2015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和2016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对细则的若干修改。这些修改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共涉及8条12款,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所示:
(一)对细则第12条、第23条和第41条的修改:即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受理局通常可以将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一般无需经申请人明确授权。有两种例外情形:1.受理局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本国法与上述规定不符;2.即使在受理局原则上适用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受理局也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允许申请人在提交PCT申请时请求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结果。
(二)对细则第45条的修改:将申请人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期限从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延长至22个月。
(三)对细则第86条和第95条的修改:指定局应当及时向国际局发送涉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家公布以及授权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在PATENTSCOPE(检索国际和国家专利汇编)系统中提供,并以批格式提供给其他专利信息服务提供商,由此显著改进该系统中显示的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法律状态信息。
(四)对细则第4条和第51条的修改:在遗留的依“不符条款”所作的不符通知被撤回之后,删除“不符条款”。
开展国际合作
近年来,国际局和各主管局致力于开拓全新的国际合作业务,以不断强调PCT体系中的“合作”因素。
(一) PCT-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首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OFF工作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获得等,申请人即可以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
作为PPH的常规模式之一,PCT-PPH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利用OFF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或作为国际初审单位作出的国际初审报告向OSF提出PPH请求。目前,已有41个主管局参与了至少一个双边或多边PPH项目,并获得了积极反馈。
(二)协作式检索和审查
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是近年来在PCT体系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试点,其是由处于不同地区、使用不同语言的不同局的审查员协作完成一件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与审查工作,产生一份共同的检索报告,并且由一个主审查员负责撰写书面意见。CS&E业务于2009年由国际局提出,并由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和韩国特许厅联合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了两期试点,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2016年6月2日,经过多轮磋商和讨论,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五局局长会议签署了“五局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合作框架”文件。至此,第三期试点正式启动。
(三)国际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
2013年,根据国际局的提案,意大利、挪威和以色列的受理局启动国际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eSearchCopy)第一次试点,通过国际局将检索本传送给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欧洲专利局。至2017年年初,已有30个受理局和12个国际检索单位参与eSearchCopy服务,并构建了63对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RO-ISA)组合。
为了通过国际局对检索本进行电子传送,受理局必须以电子传送的方式(PCT-EDI或ePCT)向国际局发送登记本包(包括登记本和若干附带项目在内的电子文件包),并告知国际局申请人已缴纳了检索费。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国际局将代表受理局迅速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供准备好的检索本包(从受理局收到的电子登记本包副本)。ESearchCopy能大大降低打印和邮寄检索本的费用,简化传送方式,提高传送效率。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只接受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并通过eSearchCopy传送的检索本。上述这些检索本在所有10个协议受理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的检索本中占比82.1%。
建设信息系统
截至目前,全球PCT电子申请约占PCT申请总量的95%以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收的电子申请占比已高达98%以上。通过大力推动信息系统建设,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控制主管局审查成本,改善申请人体验、降低费用、减轻申请人负担,已经成为PCT体系未来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 WIPO主导的信息系统建设
作为WIPO打造的PCT国际申请运行和管理平台,国际申请系统(ePCT)以统一的界面方式集成了当前所有客户端、受理局、国际单位和国际局的功能。国际局希望最终将ePCT系统开发成一个集中式、互动式的电子文档系统,并且将国际阶段的程序全部囊括在ePCT系统中。此外,WIPO致力于向各主管局和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电子工具和更全面的电子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PATENTSCOPE:是由国际局开发的一套检索服务系统,免费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公开的PCT申请文件查询服务。此外,WIPO还开发了在PATENTSCOPE界面中使用的机器翻译工具——WIPO Translate。WIPO Translate支持对德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日文、韩文、俄文和中文著录项目数据进行互译,并支持对英文、日文、法文和中文全文文本的互译。
2.DAS(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由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电子服务。该服务目前有11个参与主管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日开通此项服务。
3.IPAS(工业产权自动化系统):向各国家局提供一种使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国家审查自动化的方法,其中包括选择向国际局发送国家阶段信息,以及找回已公布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审查所需要的文件。
4.WIPO CASE(检索和审查集中访问系统):向各主管局提供查看其他主管局相同申请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包括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审查结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5年6月1日起接入该系统。
(二)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CEPCT系统建设
2014年3月31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主设计开发的中国PCT申请国际阶段审查和流程管理系统(CEPCT系统)正式上线运行。CEPCT系统是涵盖了PCT国际阶段申请和审查全流程的管理系统,集新申请和中间文件提交、案件管理、信息查询、通知书接收、网上支付等PCT全流程业务于一体,实现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全部管理和控制功能,完成了国际申请审查的电子化、无纸化、代码化进程。
截至2016年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利用CEPCT系统共完成约9万件国际申请的受理审查。
(三) 其他主管局主导的信息系统建设
目前,仅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受理局提供自主开发的独立电子申请系统。
例如,作为受理局,自2017年1月1日起,日本特许厅不再接受申请人通过PCT-SAFE提交的PCT电子申请,申请人只能通过JPO PAS向日本特许厅提交PCT电子申请。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JPO PAS向日本特许厅提交PCT国际阶段所有类型的中间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黄筱筱)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为促进各局间专利审查工作共享、寻求进一步提升PCT国际阶段检索及审查质量的途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和韩国特许厅(KIPO)联合开展了五局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试点,该试点已于2018年7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自试点启动以来,得到了广大申请人的积极参与。
“CS&E试点旨在通过五局协作,借助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专利审查员的检索特色和语言优势,为申请人提供一份更高质量的PCT国际阶段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CS&E试点的核心在于提高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质量,与我局正在实施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擘画十分契合。
提高质量
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IP5)联合开展的CS&E试点是在PCT平台下开展的一项试点性新业务。在该试点中,由中美欧日韩五局的专利审查员协作完成同一件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检索与审查工作,并由主审局的审查员负责结合所有参与局的贡献性意见撰写最终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主审局是指已被指定为该PCT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的一局。
在五局协作过程中,主审局的审查员将作为主审员,按照常规PCT国际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标准,对参与试点的PCT国际申请做出临时主审意见(由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等文件构成),并传送给其他四局,其他四局的审查员将作为参审员,依据各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责在临时主审意见的基础上,向主审员提供贡献性的参审意见(由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等文件构成)。最终的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将由主审员参考各参审员的参审意见后独立做出。
“也就是说,参与CS&E试点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由一个主审局和四个参审局分别作出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而主审局最终作出的是参考了各参审局意见后撰写出的最终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四份参审局作出的贡献性意见也可以在WIPO的PATENTSCOPE网站上查询获得。依托于高质量的PCT国际检索和审查意见作为参考,参与CS&E试点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在后续的国家阶段审查中获得授权,其专利权的稳定性预计也会有所提高。”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CS&E试点中,由于参与本次试点的申请人仅需缴纳指定国际检索单位的标准PCT国际检索费用,本试点不再另行收费,可以说为参与本试点的申请人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
对于中国PCT用户而言,项目启动后,申请人可以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同时,提出参与本试点的请求,如试点请求经审核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美欧日韩四局协作进行该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中文PCT国际申请参与CS&E试点,PCT申请人可提交中文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参与CS&E试点。
“启动非英文PCT国际申请参与CS&E试点,将为使用非英文提交PCT申请的用户提供参与本次试点的机会,满足广大申请人多样化的需求。从方案制定到沟通协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试点向非英文扩展方案制定的牵头局,进行了精心筹备。自今年起,各参与局将根据自身需求,择机启动接收非英文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参与CS&E试点。”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欧洲专利局已启动了接收法语和德语的PCT国际申请参与试点。
参与条件
“申请人在参与CS&E试点时,需注意满足相关形式要求。例如,参与试点的请求需以标准请求表的格式、与PCT国际申请同时提交;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试点请求表和国际申请应以电子形式申请,在CEPCT客户端上提交;想要参与CS&E试点的PCT国际申请,在提交后不能新增或改正优先权,并在PCT国际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等。”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除了相关形式要求外,申请人还需注意参与试点的时间要求和数量限制。根据五局已公布的用户指南的规定,各主审局在两年(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内共接受CS&E请求总量上限均为100件,同时,五局还约定,每一试点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接收量应尽量控制在50件范围内。
为确保试点在两年试点期内平稳推进,考虑到试点前半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英文试点申请数量已超40件,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人仅可以中文PCT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参与试点请求,在此期间英文PCT申请暂不受理,中文申请的接收额度为10件,每位申请人限2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同时受理中英文PCT申请参与试点的请求。
“参与试点的申请人需在提交中文PCT国际申请之时或一个月内提交该中文PCT申请的英文译文,并确保译文质量。英文译文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五局协作的效果,对参审局能否正确理解申请文本有直接影响,进而对参审局的贡献性意见产生重要影响。受本试点额度限制,较早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英文译文者将被优先批准参与试点。”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试点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邀请参与试点的申请人进行调查,采集中国PCT用户对于此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届时,希望参与试点的申请人积极参与评估工作,将我国申请人的切实需求及时全面地反馈到五局合作中去。(记者 陈婕)
相关链接:CS&E有关知识
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是什么?
CS&E是指由处于不同地区、使用不同语言的不同局的审查员协作完成PCT申请的国际检素与审查工作,产生一份共同的检索报告,并由主审员负责最终国际检索报告的撰写。
CS&E有何优势?
无额外参与试点项目费用;
高质量PCT国际检索报告;
可获多局国际阶段审查意见。
申请人如何参与CS&E?
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之间已于2018年7月1日开展为期两年的项目试点,如申请人的PCT国际申请希望得到中美欧日韩五局的协作检索和审查,可在提交PCT申请的同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参与CS&E试点项目申请。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5.899万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5.784万件)跃升至第一位,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中,中国迅速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长期以来,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亚洲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现已在全部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占半数以上。”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数据再创新高。2019年,全球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为26.5800万件,增长率为5.2%;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为6.4400万件,增长率为5.7%;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为2.1807万件,增长率为10.4%。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中国(5.899万件)、美国(5.784万件)、日本(5.266万件)、德国(1.9353万件)和韩国(1.9085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量排前五位的国家为:美国(1.0087万件)、德国(7700件)、中国(6339件)、法国(4437件)和瑞士(3729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德国(4487件)、韩国(2736件)、瑞士(2178件)、意大利(1994件)和荷兰(1376件)。
此外,数据显示,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人的分类,中国企业和高校的表现十分抢眼。2019年,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排名前十的企业申请人中包括4家中国企业。在高校方面,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国际专利申请蝉联第一,清华大学(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有5所来自美国,4所来自中国,1所来自韩国。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高锐表示,当前,全球以创新药、新通信技术和应对全球挑战的新方案为代表的创新与日俱增。对每个人而言,无论其身居何处,都将从中受益。
据悉,近年来,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李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发布联合公报,双方将于12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根据该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和居民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以英文提交的国际申请将可以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在该试点项目中,针对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第一年的最高申请总量为2500件,第二年为3000件。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中国企业视知识产权保护为形成核心竞争力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中欧两局的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是两局全面战略合作不断深化的一项重要成果,将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便利。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说,这是欧洲专利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合作中的历史性时刻,同时,这也表明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欧洲专利局高质量工作的信任。欧洲专利局致力于为中国和全球的申请人提供最优的服务,对能够成为中国申请人可选择的首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外的国际检索单位感到非常荣幸。
在试点项目的过渡阶段,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且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应直接向欧洲专利局以欧元缴纳国际检索费。在不久的将来,试点项目计划实现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时直接以人民币缴纳国际检索费。
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或居民且国际检索由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做出的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应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并根据PCT第二章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相关费用。
欧洲专利局为申请人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对发明的可专利性给出清晰的评估意见,从而为申请人及时地判断是否根据PCT条约进入各国家/地区阶段(特别是欧洲地区阶段)提供基础。另外,持有欧洲专利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且希望加快申请进程的中国申请人可以提出早期审查请求,提前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而不需要进行欧洲补充检索。(李晴晴)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为方便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5年2月1日起已改变PCT申请相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初审手续费等以瑞士法郎计算的费用)的计算方式。新的计算方式不再使用瑞士法郎换算成美元、美元再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而是采用瑞士法郎直接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详情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一、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7.405085
即:
1瑞士法郎=7.405085人民币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依据: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数据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数值: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1.087370/0.146841=7.405085
二、瑞士法郎值(2020年10月)
国际局公布的2020年10月相关费用的瑞士法郎值如下表所示:
三、费用计算举例
某国际申请共计32页,该申请使用PDF格式的电子申请形式提交,申请人有权享受国际申请费90%的减免,请求受理局制作一项优先权文件副本,则该申请应缴纳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检索费:CNY 2100
优先权文件费:CNY 150
申请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330- CHF 200)*10%=CHF 11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113 *7.405085(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CNY836.78
申请附加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5 /页*(32页-30页) * 10%= CHF 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3 * 7.405085(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CNY22.22该申请应缴费用总额为:
CNY 2100+ CNY 150 +CNY 836.78+CNY22.22
=CNY 3109.00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为方便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5年2月1日起已改变PCT申请相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初审手续费等以瑞士法郎计算的费用)的计算方式。新的计算方式不再使用瑞士法郎换算成美元、美元再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而是采用瑞士法郎直接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详情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一、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2021年11月)
2021年11月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7.009817
即:
1瑞士法郎=7.009817人民币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依据: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数据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数值: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1.096875/0.156477 =7.009817
二、瑞士法郎值(2021年11月)
国际局公布的2021年11月相关费用的瑞士法郎值如下表所示:
三、费用计算举例
某国际申请共计32页,该申请使用PDF格式的电子申请形式提交,申请人有权享受国际申请费90%的减免,请求受理局制作一项优先权文件副本,则该申请应缴纳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检索费:CNY 2100
优先权文件费:CNY 150
申请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330- CHF 200)*10%=CHF 11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113 *7.009817(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CNY792.11
申请附加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5 /页*(32页-30页) * 10%= CHF 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3 * 7.009817(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CNY21.03该申请应缴费用总额为:
CNY 2100+ CNY 150 +CNY792.11+CNY21.03
=CNY3063.14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将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11月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公布下一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通知公布的人民币标准。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以及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按照既有方式以瑞士法郎标准折算收取相关费用。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 11 月 26 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一、2022年度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2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390
上述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2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2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1、2024年7月1日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细则)26条、29条修改涉及什么?
答:此次PCT细则26条、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国际申请在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使用混合语言提交的情形下,保障其国际申请日的一种救济。
(1)当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或其部分)使用的语言为混合语言提交时,并且所述混合语言均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受理局可通知申请人提交一份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译文,以统一为一种国际申请语言。
(2)统一的单一语言需要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i)是所提交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包含的语言之一;
(ii)是作出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之一;以及
(iii)是该国际申请公布所要使用的语言。
(3)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发出要求补交译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或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最迟在优先权之日起15个月内补交一份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4)期满未提交译文的,该国际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2、针对2024年7月1日及之后向中国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出现何种情形,可以适用于混合语言提交的情形?
答:针对2024年7月1日及之后向中国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或其部分)同时包含了中文和英文时,可以通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一份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译文的方式,将国际申请的语言统一为中文或者英文。
3、当国际申请涉及符合PCT细则26条规定的混合语言提交情形时,申请人需要做什么?
答:(1)首先,强烈建议申请人尽可能地妥善准备国际申请文件,最大限度避免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出现混合语言提交的情况。通过补交译文统一国际申请的语言,在期限上比较紧张,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译文,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后,指定局对译文的审查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此,申请人应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应尽量避免国际申请出现混合语言的情形,从而避免国际申请可能面临的权利丧失风险。
(2)当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出现混合语言的情形时,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发出要求补交译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或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内,以优先权之日起15个月为限提交一份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将国际申请统一为一种国际申请语言。建议申请人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尽快主动补交译文。
(3)申请人提交译文,需要确保译文的准确性和与申请文件原文的一致性。
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涉及混合语言提交时,通过提交译文统一国际申请为一种语言,需要交纳额外费用吗?
答:无需缴纳额外费用。
5、国际申请的摘要、说明书附图文字内容使用混合语言时,也可以提交译文吗?
答:此次PCT细则修改不涉及摘要、说明书附图使用混合语言的情况。如果国际申请的摘要、说明书附图文字内容使用混合语言,申请人应当以该申请国际公布的语言提交相应的补正文件。
6、关于2024年7月1日PCT细则修改有何参考资料?
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细则修改档案(2024年7月1日)https://www.wipo.int/pct/zh/docs/texts/2024changes.pptx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PCT试点项目的用户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国际检索费。
欧洲专利局(E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共同宣布,双方联合开展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试点项目进入下一阶段。这一新阶段为提交PCT的中国申请人指定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自2024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将可以使用人民币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相关检索费用。
2020年12月1日,该试点项目第一阶段正式启动。第二阶段将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居民以人民币支付费用,使申请人更容易获得欧洲专利局高质量的国际检索和书面意见。
通过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申请人可以更快获得欧洲专利保护。此外,第二阶段保留了其关键优势,例如根据PCT第二章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进入欧洲阶段时将减少75%的审查费,且不需要欧洲补充检索和PCT申请翻译,从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试点项目上限为每年3000份申请,以确保广大申请人能够继续利用这些优势。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作为中欧两局的重要合作内容之一,试点项目开展近四年以来,超过440多个创新主体从中获益,受到了中国用户的广泛好评。我们对试点项目进入第二阶段表示欢迎,届时参与项目的中国用户将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缴费,更加便捷地在欧洲申请专利和获得保护。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表示,这一新付款方式的推出是我们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改进为中国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时凸显了国际合作在促进创新方面的重要性。通过简化程序和降低成本,我们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继续支持中国的创新者进入欧洲的技术市场,促进增长并加强我们地区之间的联系。
更多信息请参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欧洲专利局收取国际检索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标准和币种
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的国际检索费标准为1845欧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确定代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国际检索费的人民币标准为14310元。当上述人民币标准发生变化时,将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下,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且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其国际检索费适用本通知公布的人民币标准,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欧洲专利局转付。
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附加检索费、异议费、国际初审阶段的初审要求费和手续费,由当事人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
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仍按照1845欧元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国际检索费。
三、缴费方式和系统升级
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时,与国际申请费的缴费方式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移动端和客户端将于2024年12月1日0时发布新版本,支持办理上述业务。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7日
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一、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650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