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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创新高 创新实力不断增强

  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报告,对2015年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中,中国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和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商标注册量均创历史新高。面对如此成绩,知识产权专家有话说!


  报告显示, 2015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2.9846万件,增速为16.8%,创下历史新高。

  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的报告中,对2015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状况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和分析。报告显示, 2015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2.9846万件,增速为16.8%,创下历史新高。2015年,中国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商标注册2401件,位列全球第七位,刷新了中国1989年加入马德里体系以来的最高纪录。“中国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意料之中。这与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经济创新发展是分不开的。”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

  2015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达21.8万件,为历史新高。从地理分布看,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来自亚洲国家的申请约占全球总量的43%。2015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延续高速增长势头,增速连续3年位列全球第三位。

  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达21.8万件,为历史新高。从地理分布看,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来自亚洲国家的申请约占全球总量的43%。2015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延续高速增长势头,增速连续3年位列全球第三位,紧随美国、日本之后。“过去10年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经历了快速增长,国内专利申请数量连续5年蝉联全球第一,体现了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中国在全球科技创新版图中的地位显著上升。而中国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商标注册量的不断增加体现了中国经济外向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同时,也说明中国企业更加注重提升发展品质和效率,通过塑造国际品牌,争取有利市场竞争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表示。在他看来,这一串串数字是中国政府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持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激励创业创新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知识产权工作也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去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强调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5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这一系列举措极大激发了企业创新积极性,很多实力较强的企业纷纷开始‘走出去’,积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李顺德介绍说。

  在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前20位的实体排名中,中国企业占4席。

  值得一提的是,在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前20位的实体排名中,中国企业占4席。华为公司蝉联全球第一,这也是华为公司、中兴通讯连续第3年保持在三甲之列,京东方和腾讯分别占据第14位和20位。“这些数据可以反映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创新环境与市场环境不断改善,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被激发。”在李顺德看来,中兴通讯、华为公司等一大批创新主体为持续活跃的中国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PCT国际专利申请快速增长的背后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在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华为公司能够取得该成绩,主要是因为公司一直以来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华为公司表示,在全球化市场中,专利是创新和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为了能为行业贡献极具创新力的专利,华为公司每年将10%以上的收入投入到研发中,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及中国国内多地共设立了20个技术研发机构,形成了持续创新的良性发展。

  “像华为公司、中兴通讯这样的企业在创新实力、前沿技术以及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在国内已经遥遥领先,但我们也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创新实力与它们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应在结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下,充分借鉴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切忌照搬企业发展模式,不断提升自身知识产权实力,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添砖加瓦。”李顺德说。 (记者 柳鹏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PCT制度在中国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2015年)》出炉

申请质量待提升 审查周期盼缩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再创新高,华为以3898件蝉联全球第一,中兴通讯以2155件位列第三。那么,PCT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又是怎样的?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下称条法司)发布的《PCT制度在中国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2015年)》(下称《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用户对PCT制度的利用情况呈现五大特点。

特点一
数量持续攀升 质量有待提高

  WIPO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来自中国申请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共2.98万件,仍位居世界第三,且自2011年起保持平均16.4%的年增长率。与此同时,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平均数量却较少。2013年,中国申请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数量为1.81万件,较2012年增长了6.6%,但平均每件申请进入的国家或者地区局的数量仅为1.0个,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3.4个,也低于南非的3.7个、印度的3.0个和巴西的2.2个。

  “申请人表示,出现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不高,申请人对能否获得授权没有把握。”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调查还发现,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呈现三大特点: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整体高于国内专利申请,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公司,这一差别更为明显;与国外申请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相比,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偏低,并呈现出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国内申请在通信领域表现突出,但机械、电学、化学、光电、材料领域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低于国外来华的同类申请;自然人和小微企业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普遍较低。

特点二
认为费用高昂  影响用户申请

  此次调查显示,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高依然是影响我国用户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障碍。2015年,有86.28%的用户认为目前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非常高和比较高,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认为申请费用较高的比率均在92%左右,95.4%的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户表示申请费用高。

  事实上,针对PCT国际专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相关费用减免制度,但有用户认为,国际阶段的费减政策尚不能惠及中小微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覆盖面过窄。66.7%的用户认为,应当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减免范围,54.8%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受访者认为,应将发展中国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纳入减免范围。另外,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用户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对费用资助政策的依赖度较高。但调查显示,北京、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成熟PCT用户主要从技术本身和市场需求角度确定向外提交专利申请的策略,费用资助对于其是否选择PCT途径影响不大。

特点三
关注审查周期  期待改善环境

  调查中,申请人表示,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在其所有向外申请中占比近八成,远高于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专利申请的比例。“目前,用户对于通过PCT途径尽快获得海外专利授权依然有较高需求。98.3%的用户希望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家阶段能够加快处理和审查。由于通信技术产品更新速度非常快,该领域用户对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授权有更迫切的需求。”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PCT-PPH作为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加快审查途径,有利于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授权。调查显示,79.9%的用户有使用PCT-PPH的需求,较2014年的73.3%有所上升。部分企业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尽快建立和巴西、印度等国专利审查机构的PPH合作机制。

  在关注审查周期的同时,我国PCT用户迫切希望新兴市场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环境能有所改善。“由于法律体系、语言差异、信息渠道不畅通,以及专利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不少企业在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常常遇到难以掌握国外有关法律的问题,由此导致专利审查周期长、效率低、权利不稳定等。这些企业希望新兴市场国家的专利审查能够更加高效、透明,知识产权环境进一步改善,并能够通过便利渠道或者相关培训获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建立海外专利预警机制。”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特点四
对PCT了解不够 代理水平较低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部分处于“走出去”起步阶段的企业,对PCT制度的了解还不够,因此其希望获得更多PCT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北京、珠三角、长三角等科技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则希望培训内容更加丰富多样。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印度、土耳其、沙特等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状况方面的培训力度。

  在专利代理方面,很多受访者认为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机构代理PCT国际专利申请的水平总体偏低,代理质量参差不齐,提供的服务更多集中在PCT流程方面,往往只起到信息传递和技术“搬运工”的作用,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和职业素养亟待提高。鉴于此,部分企业希望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扶持开办擅长特定领域、中小规模的专业型代理机构,加强专利代理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特点五
希望提高质量  改善服务水平

  调查显示,60.89%的申请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质量较高,但同时,也有受访者认为,目前的检索报告在说理的充分性、评价的依据、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引用文献的相关度和全面性方面还待提高。超七成的受访者表示有必要在国际检索阶段提供与审查员进行沟通的机会。

  在服务方面,用户都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发的CEPCT系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PCT国际专利申请程序的复杂程度和手续办理的难度,但同时也认为系统的稳定性有待提高,使用体验有待改进。

  “针对我国PCT制度呈现出的最新特点以及用户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做好PCT相关的国际谈判、规则制定、审查和服务工作,以帮助我国用户更好地通过PCT途径向外提交相关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吴艳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新PCT实施细则修改内容及影响

  随着我国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选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201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此次细则的修改内容有哪些?新规定对申请人带来什么重要影响?业内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修改内容有哪些?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通过了新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改,新细则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共涉及6条、11款,涵盖PCT国际专利申请用语、优先权权利的恢复、国际公布的内容、期限延误的宽恕、通信语言的规定,以及国际申请文档的获得等方面。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关于“不得使用的词语”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条第2款:“发现不符合规定”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国际申请文件中不得使用的词语,除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也可予以指出,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对其国际申请作相应修改,同时将该建议通知其他3个局或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优先权恢复程序中,受理局应当向国际局传送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具体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受理局对该请求所作的决定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恢复标准、优先权恢复请求副本、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以及支持该原因的声明或其他证据。同时,对于以上文件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受理局可以不向国际局传送。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国际公布内容”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48条第2款:“(国际公布)内容”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技术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写明理由请求国际局将不宜公开的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同时,当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注意到任何以上信息时,可以建议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将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若国际局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应立即通知持有相关文档的局和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文档的获得”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4条第1款:“获得国际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二:“获得受理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三:“获得国际检索单位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2款:“获得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2款之二:“获得指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3款:“获得选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国际局不应当提供包含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不宜公开信息的文档,以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公开信息的文档。此外,国际局还不得提供包含在其文档中的仅为国际局内部使用的任何文件。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可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收取服务费后提供包含在本单位持有文档中的任何文件。如果指定局或选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允许第三方查阅国家申请的文档,该局可以允许在与本国法规定的查阅国家申请文档的相同程度内,收取服务费后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任何文件。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不应提供包含了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或应申请人向国际局请求不予公开的任何信息的文档。

  以上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期限延误的宽恕”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82条之四第1款:“期限延误的宽恕”
  修改说明:新细则增加了因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作为期限延误宽恕的理由。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造成期限延误的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关于“通信语言”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2条第2款:“(通信)语言”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信函,可用语言由原来的英文或法文增加至国际公布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通信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作者:李莉)

修改影响是什么?
  7月1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迎来部分新生效的法规。这些新法规给申请人带来哪些影响?
  使用国际局在线系统(ePCT)的申请人可选择更多种语言与国际局进行通信(细则第92条第2款(d)和行政规程第104条(c))
  国际局在线系统是一个集申请、受理、审查和流程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单一共同网络界面”系统,已被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使用。此次改法赋予该系统用户特别的好处,即ePCT用户将可以使用法文和英文之外的国际公布语言与国际局通信。以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为例,改法前,申请人无论是否为ePCT用户,在进行修改时都应提交一份用英文或法文撰写的信函;改法后,如果申请人是ePCT用户,则所述信函除了可以用英文或法文撰写外,还可以使用该申请的公布语言撰写。
  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成为申请人请求期限宽恕的理由(细则第82条之四)
  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申请人可以请求期限宽恕。改法前,“不可抗力”被明确定义为战争、革命、骚乱、罢工、自然灾害等情形;改法后,“不可抗力”情形扩展至包括“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情形。

  这里所说的“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是指影响广泛地理区域或多个个体的停机情况,而不是仅与特定建筑物或单一个体有关的局部问题,同时该情形的发生是不可预期的,且在该情形发生时申请人没有其他传送方式可选择。例如,虽然发生不可预知的停机,但如果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前往处在同城的受理局面交文件,则不得以“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为由请求期限宽恕。

  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无论是改法前还改法后,细则所述的期限宽恕均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期限。

  申请人有更多机会被提醒改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瑕疵表述(细则第9条)
  作为申请文件表述的基本要求,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用语和附图,以及贬损他人或与申请内容无关的表述。改法前,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有义务提醒申请人改正这种瑕疵表述;改法后,国际局和补充国际检索单位也将承担此项提醒义务。

  申请人可请求在国际局公开的文件中删除某些信息(细则第48条和第94条)
  在国际局将要公开或已公开的相关申请文件中可能包含一部分不宜公开的信息,此次改法赋予了申请人请求删除这些信息的机会。

  具体来说,申请人在向国际局提出删除请求时,须阐明请求删除的信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信息明显与专利申请内容的披露无关;第二,该信息的公开明显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利益或经济利益;第三,与披露该信息相关的公共利益不占主导性考虑。例如,在一份涉及飞机螺旋桨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保密烹饪配方,或者在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某人的真实身份证号,以及在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恢复优先权的证据中包含的医生诊断证明等,都有可能构成此类信息。

  申请人提出删除请求的期限与其请求删除信息的出处有关。如果该信息属于国际公布的内容,例如该信息包含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则申请人应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前提出删除请求;如果该信息不属于国际公布内容,而存在于信函等文件中,则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删除请求,即使该信息已公开也可请求国际局将其撤下。

  申请人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的相关文件将被受理局传送至国际局(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时通常会附带一些文字性说明或声明,并有可能提交一些必要的证据。改法前,受理局在收到这些文件之后并无法定义务将这些文件传送给国际局;改法后,受理局将有义务传送这些文件。不过,如果这些文件包含了前述申请人可以请求删除的信息,则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受理局不传送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

  综上,近期生效的PCT法规使申请人在语言利用、信息披露和期限救济等方面获得更加灵活宽松的待遇,申请人对此应多加关注和利用。

(作者:杨兴)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PCT 制度在中国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2016)发布

PCT 制度在中国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2016年)
 
    根据2016年WIPO发布的年度统计报告[1],2015年来自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共2.98万件,同比增长16.9%,连续三年在美国、日本之后位居世界第三。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申请达4.50万件,同比增长47.3%;其中,4.22万件来自国内,同比增长48.5%;0.28万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31.2%。为全面、持续、动态地掌握中国用户对PCT体系的利用情况和实际需求,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继续开展PCT制度在中国实施状况调查。
作图5-01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积极参与、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构建公平合理国际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要求,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走出去”的现实需要,今年的调查进一步扩展了范围,共召开7场座谈会,走访调研23家企业,回收调研问卷308份,涉及10个省市、15个行业;加强了针对性,围绕我国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况、费用减免、PCT申请和检索质量、国际阶段增加沟通机会、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融合、彩色附图等延续性问题开展更加深入的调查,收集用户需求,并更加注重问题的反馈和结果的落实;同时关注PCT制度的发展,对PCT规则未来变革方向进行了思考。
作图5-02
    二、调查的主要发现
    (一)我国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平均数量仍然较少
    根据WIPO发布的统计数据[2],虽然我国PCT申请量增速明显,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平均数量仍然较少,2014年为1.1个(2013年为1.0个),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1个,日本2.8个),也低于南非(4.1个)、印度(2.8个)、巴西(2.1个)等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问卷调查中用户认为未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原因是国家阶段费用高(77.2%),专利技术含量不高、授权前景差(56.1%),申请周期长(48.8%),海外市场有限(47.4%)和对国外法律制度和程序不了解(42.9%)。
作图4-03
    除上述原因外,在座谈会和深度访谈中用户还指出,研发方向改变、成本控制、布局需要、竞争对手分布情况、目标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也是评估是否进入国家阶段、进入哪些国家的考虑因素;有部分用户指出,其比较看重国际检索报告的参考作用,即使只希望在一个国家获得授权,也会选择PCT途径,通过国际检索报告结果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二)期望扩大国际阶段官费减免范围
    调查显示,申请费用高依然是影响我国用户提出PCT申请的重要障碍,国际阶段官费减免对于提升我国用户PCT申请积极性和进行前瞻性布局意义较大。部分用户反映,一些有价值的技术由于费用原因未能通过提交PCT申请进行海外布局。目前WIPO的费用减免政策仅惠及个人申请人,我国用户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和高校、公共研究机构,希望能够享受国际阶段官费减免,或者对特定用户在国际检索报告评价正面的时候给予减免。如果扩大减免范围,58.1%的用户(56.2%的企业用户和69.0%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用户)表示会提交更多的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意愿也会更强;而且费用减免比例越高,对申请意愿的促进作用越明显,当费用减免90%时,用户表示申请量可能会增长68.8%,显著高于减免75%时的44.5%(减免50%时为26.4%,减免25%时为11.6%)。
作图5-04
    (三)期望进一步提高国际阶段工作成果质量
    调查显示,我国用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质量总体满意并且满意度大幅提高,85.7%的用户表示质量较高(2015年60.9%,2014年57.7%),12.3%的用户表示质量一般,仅有少数用户表示质量较差或很差(2.0%)。
    在问卷调查中用户反映目前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过多使用公知常识进行评价(26.1%)、外文及非专利文献引用率低(21.7%)、检索不够全面(16.7%)、评价过于严苛(15.1%)、说理不够充分(14.1%)、对本领域技术理解不透彻(13.4%)。深度访谈中,部分用户提出希望提高外文文献引用率,对相关度差别不大的中文、英文对比文件,书面意见尽可能采用英文对比文件,以提高国际检索报告在国家阶段的认可度;希望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充分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技术贡献。
    对于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宽严”尺度的把握情况,70%以上的用户认为比较客观准确,少数用户认为偏严厉(15.1%),仅有个别用户认为检索报告偏宽松(4.1%)。对于偏严厉的书面意见造成的影响,71.2%的用户反映会在参考检索报告后放弃进入某些国家的国家阶段,41.4%的用户反映对部分国家的审查授权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偏宽松的书面意见造成的影响,51.7%的用户表示有可能会根据该意见盲目进入国家阶段,却最终未能获得授权,造成经济损失。关于未来的改进,10.2%的用户提出,出于海外授权或使用PPH等考虑,希望在检索尽量全面的前提下,书面意见尽可能宽松;但是,大多数用户(87.4%)认为宽松的书面意见会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和质量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检索报告的公信力,导致申请人的判断和决策有所偏差,希望评价尽量客观。
作图5-05
    (四)期望国际检索阶段增加沟通机会
    2016年,78.1%的用户表示非常必要或者比较必要在国际阶段增加与审查员沟通的机会(2015年为70.9%、2014年为85.4%);其中,高校及科研机构认为非常必要或者比较必要的比例最高,达到84.8%,企业和代理机构的比例分别为75.0%和80.8%。国际检索报告是用户后续决策和国家阶段审查的重要参考,用户希望通过沟通使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更加准确客观,提高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质量。
作图5-06
    关于如何启动沟通,部分用户建议采用申请人请求制或者当审查员发现X、Y类对比文件时,通知申请人。关于沟通产生的费用,用户表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接受。
    (五)期望加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融合
    调查中,78.3%的用户表示支持加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融合(2015年和2014年分别为50.0%和48.2%),认为国家阶段更多参考国际阶段成果可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国家阶段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可预期性,希望在保证国际阶段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国家阶段不再检索新的对比文件。
    对于加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融合的具体措施,用户的反馈是:(1)当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若国际检索报告的评价是正面的,99.0%的用户希望各指定局给予加快审查(PCT-PPH),或者减免国家阶段的费用;(2)69.7%的用户表示支持国家阶段强制答复负面意见制度,30.3%的用户表示反对,反对的原因主要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国际阶段的意见已经不再适用;(3)有63.9%的用户认为统一各国国家阶段的审查标准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和2015年(65.0%)大致持平,较2014年(48.3%)有较大幅度上升;(4)对于检索结果自认,即当国际检索单位和国家阶段审查机构是同一个且审查文本未作修改时,国家阶段就不再检索,直接按照国际检索报告的检索结果发通知书,88.2%的用户表示欢迎,认为同一个审查机构的检索和审查标准应当一致。
    就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再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情况来看,2012年至2014年,来自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分别为1.86万件、2.15万件、2.55万件[3];这些申请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数量分别为2713件、3412件、3341件(部分2014年的申请,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未满32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尚未届满,故3341并非最终数据)[4],占当年PCT申请量的比例分别为14.6%、15.9%、13.1%。部分用户反映,来自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的审查意见和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作图5-07 
    深度访谈中,部分用户提出,为了获得更加全面、权威的检索报告,提升国际阶段工作成果的价值,减少进入国家阶段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却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对部分申请有使用协作式检索和审查的需求。用户希望参与方在国家阶段直接承认自己的检索结果,或者给予费用减免和优先审查,藉此提升检索结果在国家阶段的利用价值。用户希望费用不要过高;可以允许申请人先提交中文申请文件,在要求的期限内补交英文译文;可以允许选择协作检索的国际单位。关于检索结果呈现方式,用户建议即使由主审局融合各局意见做出一份检索报告,仍要列出各局的检索结果和书面意见,以便审视其他局的检索结果和审查意见,对国家阶段的审查进行预判。
    (六)期望允许申请人提交彩色附图
    如果允许,75.4%的用户表示会提交彩色附图(2015年,49.9%的用户表示提交彩色附图非常必要和比较必要;2014年为50.5%)。生物、化学、医药等领域的用户对于提交彩色附图有比较迫切的需求,认为彩色附图能够增强表现力和区分度。在24.6%选择不会提交彩色附图的用户中,多数(60.8%)是出于对国家阶段仅接受黑白附图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担忧。66.8%的用户支持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首先允许在国家申请中提交彩色附图。
    现阶段绝大部分成员国的国内法仍要求提交黑白附图,如果在国际阶段允许提交彩色附图,为降低或者避免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的法律风险,目前有两种相对可行的方案:一是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细则)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彩色附图和黑白附图;二是国际局开发统一的转换工具,将申请人提交的彩色附图转换成黑白附图,由申请人确认后进行国际公布。其中,仅接受第一种方案的用户比例为50.9%,仅接受第二种方案的用户比例为42.5%,认为两种方案均可的用户比例为5.5%,选择“其他”的用户比例为1.1%。
作图4-08
    (七)谨慎欢迎包括PCT体系在内的国际专利制度的未来变革
    深度访谈中,60.9%的用户提出,海外布局涉及的国家多,语言繁杂,规则复杂,获权周期长,各国法律制度及审查标准不一致,工作量和经济压力大,欢迎国际专利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技术更新迭代快、对“快获权”要求更为突出的互联网相关技术领域的申请人需求更加迫切。部分用户则持谨慎态度,一方面原因是其面对的专利诉讼较多,认为改革会使得NPE更加活跃,带来更大的诉讼压力;另一方面原因是其对于PCT等规则运用相对成熟,可以承受海外专利布局带来压力,并且对于“快获权”的要求不高。部分用户提出,现阶段希望五局通过数据库共享、能力培养和质量建设等方式,加强工作成果的共享,提升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的价值。
    (八)其他需求及建议
    国内用户对利用PCT 途径尽快获得海外授权依然有较高需求。部分用户表示迫切希望我国和印度、巴西建立PPH合作。此外,只有21.3%的受访用户使用过PPH。在78.7%未使用过PPH的用户中,75.9%(74.1%的企业、86.5%的高校和科研机构、65.4%的代理机构)的用户表示未使用的主要原因是对PPH不了解。
作图5-09
    深度访谈中,部分用户提出,美国的信息披露声明制度(IDS),欧洲专利局“一类一独权”规定,阿联酋、沙特、泰国、阿根廷等国家的公证认证制度,以及各局关于申请文件撰写的形式要求差异较大,希望推动各局程序性和形式性要求的协调。同时,用户对我国PCT申请国际阶段电子申请及审查系统(CEPCT系统)功能的提升还有不少期待,希望该系统能更加稳定,功能更加完善,运行保障更加到位。
 
(文/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图/罗倩)



[1] 参见WIPO发布的《2015年PCT条约年度回顾》。2015年,美国PCT申请5.74万件,比2014年减少6.7%;日本4.42万件,比2014年增长4.4%。
[2] 参见WIPO发布的《2015年PCT条约年度回顾》。
[3] 数据来源:WIPO发布的年度统计报告。
[4] 根据CPRS系统数据统计。

PCT体系最新发展趋势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的一个多边国际条约。它是申请人在PCT缔约国中寻求专利国际保护的主要工具,也是关于多边工作共享和合作的典范。截至2016年年底,PCT已有151个缔约国。2017年2月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了第300万件PCT国际申请,这是PCT和WIPO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13年,中国PCT专利申请量为2.1516万件,一举超越德国,成为居美国、日本之后的PCT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三大国。此后,我国PCT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2014年达2.5539万件,2015年达2.9846万件,2016年达4.3168万件。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PCT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即达到6万件/年。

  修改实施细则

  PCT体系内的缔约国各主管局承担不同的任务,开展国际合作,共享工作成果。经过多年不断完善和发展,围绕PCT法律框架进行的主要改革已基本完成。近年来涉及PCT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修改PCT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方式进行。

  2015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和2016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对细则的若干修改。这些修改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共涉及8条12款,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所示:

  (一)对细则第12条、第23条和第41条的修改:即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受理局通常可以将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一般无需经申请人明确授权。有两种例外情形:1.受理局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本国法与上述规定不符;2.即使在受理局原则上适用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受理局也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允许申请人在提交PCT申请时请求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结果。

  (二)对细则第45条的修改:将申请人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期限从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延长至22个月。

  (三)对细则第86条和第95条的修改:指定局应当及时向国际局发送涉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家公布以及授权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在PATENTSCOPE(检索国际和国家专利汇编)系统中提供,并以批格式提供给其他专利信息服务提供商,由此显著改进该系统中显示的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法律状态信息。

  (四)对细则第4条和第51条的修改:在遗留的依“不符条款”所作的不符通知被撤回之后,删除“不符条款”。

  开展国际合作

  近年来,国际局和各主管局致力于开拓全新的国际合作业务,以不断强调PCT体系中的“合作”因素。

  (一) PCT-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首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OFF工作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获得等,申请人即可以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

  作为PPH的常规模式之一,PCT-PPH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利用OFF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或作为国际初审单位作出的国际初审报告向OSF提出PPH请求。目前,已有41个主管局参与了至少一个双边或多边PPH项目,并获得了积极反馈。

  (二)协作式检索和审查

  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是近年来在PCT体系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试点,其是由处于不同地区、使用不同语言的不同局的审查员协作完成一件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与审查工作,产生一份共同的检索报告,并且由一个主审查员负责撰写书面意见。CS&E业务于2009年由国际局提出,并由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和韩国特许厅联合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了两期试点,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2016年6月2日,经过多轮磋商和讨论,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五局局长会议签署了“五局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合作框架”文件。至此,第三期试点正式启动。

  (三)国际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

  2013年,根据国际局的提案,意大利、挪威和以色列的受理局启动国际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eSearchCopy)第一次试点,通过国际局将检索本传送给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欧洲专利局。至2017年年初,已有30个受理局和12个国际检索单位参与eSearchCopy服务,并构建了63对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RO-ISA)组合。

  为了通过国际局对检索本进行电子传送,受理局必须以电子传送的方式(PCT-EDI或ePCT)向国际局发送登记本包(包括登记本和若干附带项目在内的电子文件包),并告知国际局申请人已缴纳了检索费。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国际局将代表受理局迅速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供准备好的检索本包(从受理局收到的电子登记本包副本)。ESearchCopy能大大降低打印和邮寄检索本的费用,简化传送方式,提高传送效率。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只接受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并通过eSearchCopy传送的检索本。上述这些检索本在所有10个协议受理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的检索本中占比82.1%。

  建设信息系统

  截至目前,全球PCT电子申请约占PCT申请总量的95%以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收的电子申请占比已高达98%以上。通过大力推动信息系统建设,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控制主管局审查成本,改善申请人体验、降低费用、减轻申请人负担,已经成为PCT体系未来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 WIPO主导的信息系统建设

  作为WIPO打造的PCT国际申请运行和管理平台,国际申请系统(ePCT)以统一的界面方式集成了当前所有客户端、受理局、国际单位和国际局的功能。国际局希望最终将ePCT系统开发成一个集中式、互动式的电子文档系统,并且将国际阶段的程序全部囊括在ePCT系统中。此外,WIPO致力于向各主管局和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电子工具和更全面的电子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PATENTSCOPE:是由国际局开发的一套检索服务系统,免费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公开的PCT申请文件查询服务。此外,WIPO还开发了在PATENTSCOPE界面中使用的机器翻译工具——WIPO Translate。WIPO Translate支持对德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日文、韩文、俄文和中文著录项目数据进行互译,并支持对英文、日文、法文和中文全文文本的互译。

  2.DAS(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由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电子服务。该服务目前有11个参与主管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日开通此项服务。

  3.IPAS(工业产权自动化系统):向各国家局提供一种使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国家审查自动化的方法,其中包括选择向国际局发送国家阶段信息,以及找回已公布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审查所需要的文件。

  4.WIPO CASE(检索和审查集中访问系统):向各主管局提供查看其他主管局相同申请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包括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审查结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5年6月1日起接入该系统。

  (二)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CEPCT系统建设

  2014年3月31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主设计开发的中国PCT申请国际阶段审查和流程管理系统(CEPCT系统)正式上线运行。CEPCT系统是涵盖了PCT国际阶段申请和审查全流程的管理系统,集新申请和中间文件提交、案件管理、信息查询、通知书接收、网上支付等PCT全流程业务于一体,实现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全部管理和控制功能,完成了国际申请审查的电子化、无纸化、代码化进程。

  截至2016年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利用CEPCT系统共完成约9万件国际申请的受理审查。

  (三) 其他主管局主导的信息系统建设

  目前,仅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受理局提供自主开发的独立电子申请系统。

  例如,作为受理局,自2017年1月1日起,日本特许厅不再接受申请人通过PCT-SAFE提交的PCT电子申请,申请人只能通过JPO PAS向日本特许厅提交PCT电子申请。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JPO PAS向日本特许厅提交PCT国际阶段所有类型的中间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黄筱筱)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美欧日韩五局联合开展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试点,一文详解试点流程!

为促进各局间专利审查工作共享、寻求进一步提升PCT国际阶段检索及审查质量的途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和韩国特许厅(KIPO)联合开展了五局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试点,该试点已于2018年7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自试点启动以来,得到了广大申请人的积极参与。
 
“CS&E试点旨在通过五局协作,借助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专利审查员的检索特色和语言优势,为申请人提供一份更高质量的PCT国际阶段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CS&E试点的核心在于提高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质量,与我局正在实施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擘画十分契合。
 
提高质量
 
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IP5)联合开展的CS&E试点是在PCT平台下开展的一项试点性新业务。在该试点中,由中美欧日韩五局的专利审查员协作完成同一件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检索与审查工作,并由主审局的审查员负责结合所有参与局的贡献性意见撰写最终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主审局是指已被指定为该PCT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的一局。
 
在五局协作过程中,主审局的审查员将作为主审员,按照常规PCT国际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标准,对参与试点的PCT国际申请做出临时主审意见(由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等文件构成),并传送给其他四局,其他四局的审查员将作为参审员,依据各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责在临时主审意见的基础上,向主审员提供贡献性的参审意见(由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等文件构成)。最终的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将由主审员参考各参审员的参审意见后独立做出。
 
“也就是说,参与CS&E试点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由一个主审局和四个参审局分别作出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而主审局最终作出的是参考了各参审局意见后撰写出的最终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四份参审局作出的贡献性意见也可以在WIPO的PATENTSCOPE网站上查询获得。依托于高质量的PCT国际检索和审查意见作为参考,参与CS&E试点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在后续的国家阶段审查中获得授权,其专利权的稳定性预计也会有所提高。”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CS&E试点中,由于参与本次试点的申请人仅需缴纳指定国际检索单位的标准PCT国际检索费用,本试点不再另行收费,可以说为参与本试点的申请人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
 
对于中国PCT用户而言,项目启动后,申请人可以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同时,提出参与本试点的请求,如试点请求经审核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美欧日韩四局协作进行该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中文PCT国际申请参与CS&E试点,PCT申请人可提交中文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参与CS&E试点。
 
“启动非英文PCT国际申请参与CS&E试点,将为使用非英文提交PCT申请的用户提供参与本次试点的机会,满足广大申请人多样化的需求。从方案制定到沟通协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试点向非英文扩展方案制定的牵头局,进行了精心筹备。自今年起,各参与局将根据自身需求,择机启动接收非英文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参与CS&E试点。”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欧洲专利局已启动了接收法语和德语的PCT国际申请参与试点。
 
参与条件
 

 
“申请人在参与CS&E试点时,需注意满足相关形式要求。例如,参与试点的请求需以标准请求表的格式、与PCT国际申请同时提交;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试点请求表和国际申请应以电子形式申请,在CEPCT客户端上提交;想要参与CS&E试点的PCT国际申请,在提交后不能新增或改正优先权,并在PCT国际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等。”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除了相关形式要求外,申请人还需注意参与试点的时间要求和数量限制。根据五局已公布的用户指南的规定,各主审局在两年(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内共接受CS&E请求总量上限均为100件,同时,五局还约定,每一试点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接收量应尽量控制在50件范围内。
 
为确保试点在两年试点期内平稳推进,考虑到试点前半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英文试点申请数量已超40件,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人仅可以中文PCT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参与试点请求,在此期间英文PCT申请暂不受理,中文申请的接收额度为10件,每位申请人限2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同时受理中英文PCT申请参与试点的请求。
 
“参与试点的申请人需在提交中文PCT国际申请之时或一个月内提交该中文PCT申请的英文译文,并确保译文质量。英文译文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五局协作的效果,对参审局能否正确理解申请文本有直接影响,进而对参审局的贡献性意见产生重要影响。受本试点额度限制,较早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英文译文者将被优先批准参与试点。”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试点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邀请参与试点的申请人进行调查,采集中国PCT用户对于此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届时,希望参与试点的申请人积极参与评估工作,将我国申请人的切实需求及时全面地反馈到五局合作中去。(记者 陈婕)
 
相关链接:CS&E有关知识
 
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是什么?
 
CS&E是指由处于不同地区、使用不同语言的不同局的审查员协作完成PCT申请的国际检素与审查工作,产生一份共同的检索报告,并由主审员负责最终国际检索报告的撰写。
 
CS&E有何优势?
 
无额外参与试点项目费用;
 
高质量PCT国际检索报告;
 
可获多局国际阶段审查意见。
 
申请人如何参与CS&E?
 
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之间已于2018年7月1日开展为期两年的项目试点,如申请人的PCT国际申请希望得到中美欧日韩五局的协作检索和审查,可在提交PCT申请的同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参与CS&E试点项目申请。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

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5.899万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5.784万件)跃升至第一位,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中,中国迅速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长期以来,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亚洲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现已在全部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占半数以上。”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数据再创新高。2019年,全球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为26.5800万件,增长率为5.2%;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为6.4400万件,增长率为5.7%;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为2.1807万件,增长率为10.4%。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中国(5.899万件)、美国(5.784万件)、日本(5.266万件)、德国(1.9353万件)和韩国(1.9085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量排前五位的国家为:美国(1.0087万件)、德国(7700件)、中国(6339件)、法国(4437件)和瑞士(3729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德国(4487件)、韩国(2736件)、瑞士(2178件)、意大利(1994件)和荷兰(1376件)。
 
此外,数据显示,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人的分类,中国企业和高校的表现十分抢眼。2019年,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排名前十的企业申请人中包括4家中国企业。在高校方面,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国际专利申请蝉联第一,清华大学(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有5所来自美国,4所来自中国,1所来自韩国。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高锐表示,当前,全球以创新药、新通信技术和应对全球挑战的新方案为代表的创新与日俱增。对每个人而言,无论其身居何处,都将从中受益。
 
据悉,近年来,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李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于12月1日启动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发布联合公报,双方将于12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根据该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和居民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以英文提交的国际申请将可以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在该试点项目中,针对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第一年的最高申请总量为2500件,第二年为3000件。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中国企业视知识产权保护为形成核心竞争力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中欧两局的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是两局全面战略合作不断深化的一项重要成果,将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便利。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说,这是欧洲专利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合作中的历史性时刻,同时,这也表明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欧洲专利局高质量工作的信任。欧洲专利局致力于为中国和全球的申请人提供最优的服务,对能够成为中国申请人可选择的首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外的国际检索单位感到非常荣幸。
 
在试点项目的过渡阶段,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且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应直接向欧洲专利局以欧元缴纳国际检索费。在不久的将来,试点项目计划实现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时直接以人民币缴纳国际检索费。
 
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或居民且国际检索由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做出的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应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并根据PCT第二章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相关费用。
 
欧洲专利局为申请人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对发明的可专利性给出清晰的评估意见,从而为申请人及时地判断是否根据PCT条约进入各国家/地区阶段(特别是欧洲地区阶段)提供基础。另外,持有欧洲专利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且希望加快申请进程的中国申请人可以提出早期审查请求,提前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而不需要进行欧洲补充检索。(李晴晴)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PCT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法(有效期2020年10月)

为方便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5年2月1日起已改变PCT申请相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初审手续费等以瑞士法郎计算的费用)的计算方式。新的计算方式不再使用瑞士法郎换算成美元、美元再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而是采用瑞士法郎直接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详情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一、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7.405085
 
即:
 
1瑞士法郎=7.405085人民币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依据: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数据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数值: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1.087370/0.146841=7.405085
 
二、瑞士法郎值(2020年10月)
 
国际局公布的2020年10月相关费用的瑞士法郎值如下表所示:
 
 
三、费用计算举例
 
某国际申请共计32页,该申请使用PDF格式的电子申请形式提交,申请人有权享受国际申请费90%的减免,请求受理局制作一项优先权文件副本,则该申请应缴纳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检索费:CNY 2100
 
优先权文件费:CNY 150
 
申请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330- CHF 200)*10%=CHF 11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113 *7.405085(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CNY836.78
 
申请附加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5 /页*(32页-30页) * 10%= CHF 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3 * 7.405085(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CNY22.22该申请应缴费用总额为:
 
CNY 2100+ CNY 150 +CNY 836.78+CNY22.22
 
=CNY 3109.00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PCT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法(有效期2021年11月)

为方便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5年2月1日起已改变PCT申请相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初审手续费等以瑞士法郎计算的费用)的计算方式。新的计算方式不再使用瑞士法郎换算成美元、美元再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而是采用瑞士法郎直接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详情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一、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2021年11月)

2021年11月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7.009817

即:

1瑞士法郎=7.009817人民币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依据: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1/30/art_332_42181.html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计算方式变更的通知”。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数据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确定数值:

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1.096875/0.156477 =7.009817

二、瑞士法郎值(2021年11月)

国际局公布的2021年11月相关费用的瑞士法郎值如下表所示:



三、费用计算举例

某国际申请共计32页,该申请使用PDF格式的电子申请形式提交,申请人有权享受国际申请费90%的减免,请求受理局制作一项优先权文件副本,则该申请应缴纳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检索费:CNY 2100

优先权文件费:CNY 150

申请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330- CHF 200)*10%=CHF 11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113 *7.009817(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CNY792.11

申请附加费:

1、计算瑞士法郎金额

CHF 15 /页*(32页-30页) * 10%= CHF 3

2、计算人民币金额

CHF 3 * 7.009817(瑞士法郎兑换人民币值)= CNY21.03该申请应缴费用总额为:

CNY 2100+ CNY 150 +CNY792.11+CNY21.03

=CNY3063.14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关于以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将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11月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公布下一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通知公布的人民币标准。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以及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按照既有方式以瑞士法郎标准折算收取相关费用。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 11 月 26 日

2022年度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一、2022年度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2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390

  上述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2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2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