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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商业活动:合并销售,误导性遗漏等(C-310/15)
2018-05-10 14:32:14 阅读次
原告拒绝Sony公司的提议,向Asnières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详细案情请往下看!
【背景】原告在法国购买一款Sony VAIO型号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中已经预先装载部分软件程序。原告初次启动该笔记本电脑,当屏幕出现用户授权协议时,点击拒绝授权后,要求Sony公司返还其未使用预装软件的费用。Sony公司拒绝原告的要求,宣称笔记本电脑和其预装软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商品。但是,Sony公司告知原告可以取消该项交易,在收到原告退还的笔记本电脑后全额退款。
原告拒绝Sony公司的提议,向Asnières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该起诉。随后,Versailles上诉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指出,在笔记本电脑中预装软件后销售的行为不构成捆绑销售行为,不正当商业搭售行为,也不构成误导或强制销售行为。
法国最高法院接到原告的申诉后,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盟法院对以下问题做出初步裁定:(1)如果销售商提供的预装软件介绍信息中未标明每一软件的价格,那么在电脑中预装软件后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具有误导性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misleading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2)如果不允许消费者购买未预装软件的电脑,或者消费者只能在购买预装软件的电脑和全部退货退款两种情况中做选择,那么在电脑中预装软件后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
【结果】欧盟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
(1) 在电脑中预装软件后销售,且未提供各预装软件价格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性商业活动。
(2) 只允许消费者购买预装软件的电脑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不公平商业行为,除非该行为违背该行业职业操守,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普通消费者的相关商业活动。
至于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应由案件主审成员国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判断。
【评述】本案裁决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的指令(第2005/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中规范涉及消费者的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条款及其适用。
判定一项商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应当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附件一列出的一系列情况?2013年9月19日,CHS Tour Services案(案件号:C-435/11)的裁定中指出:案件争议行为符合上述附件一情况的,无需再做进一步分析,即可认定为构成存在误导或强制销售情形的不正当商业行为。
如果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行为不属于附件一所列情形,那么接下来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第6条(关于误导性行为),第7条(关于误导性遗漏行为)或者第8条和第9条(关于强迫消费商业行为)等条款的规范内容?
最后,如果案件争议行为不属于上述所列条款的规范范围,那么需要进一步考虑该争议行为是否违背《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第5条的规定,即禁止在欧洲市场内从事不平等竞争和宣传行为的一般性兜底条款。依据该条款,任何违背行业职业操守,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普通消费者相关商业活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公平商业行为(可参照2013年12月19日Trento Sviluppo and Centrale Adriática案(案件号:C-281/12)裁决书)。
本案中,欧盟法院指出,合并销售行为不属于《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附件一所列情形,因此不能当然认定为构成不公平商业行为。欧盟法院认为,虽然销售商未公布软件价格信息,但该信息并非重要信息,而且并不存在误导性遗漏的情形(误导性遗漏是指,遗漏交代一项重要信息,致使普通消费者根据现有信息无法做出正确的交易决定,并因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做出与本意不符的决定)。最后,欧盟法院裁定,只允许消费者购买预装软件的电脑而不单独销售未预装软件的电脑的商业行为,并不违反该行业的职业操守要求,但具体到本案,需要主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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