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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严把合同关——从水轮机技术合同案看技术引进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2014-12-16 10:11:15 阅读

    20世纪90年代,我国决定以三峡工程为契机,通过国际招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升我国发电设备领域的竞争力。其中,包括加拿大GE公司在内的VGS联合体中标六台水轮机,与我国某大型企业合作制造。为配合外资企业向中方进行技术转让,三峡工程要求中标的外资企业必须向中方全面转让核心技术,三峡总公司仅技术转让费就支付了约1.3亿元人民币。

    然而,由于未充分分析和有效约定技术引进合同中有关专利技术使用条款,2002年4月,我国企业在与加拿大GE公司谈判共同参加龙滩水电站水轮机组投标时,加拿大GE公司提出在原技术合作份额不变的情况下,要另收取合同金额4%的专利使用费,并提出今后我国企业承担中国三峡右岸和其他已立项的中大型水电站发电机组若不与加拿大GE公司合作,将不被许可制造该水轮机转轮,水电站也不能使用有这种转轮的水轮机;若采用其专利技术都将另外收取合同额4%的专利使用费。技术引进中知识产权评议的缺失导致我国企业陷于被动,被迫就范,代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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