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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使用“香槟”标识侵犯香槟受保护原产地权利(ES:APGR:2015:1504)
2019-05-29 17:15:52 阅读次
【背景】香槟酒行业委员会(C.I.V.C.)是法国一家负责维护香槟生产者权利和全球范围内原产地权利的企业,起诉一家名为“Café Jazz La Champagnería”的企业侵犯香槟原产地权利。
被告企业是一家专营香槟的酒吧,提供饮品除香槟外还包括Cava(西班牙香槟类葡萄酒)和其他红酒以及烈酒等。被告曾向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申请注册图文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店服务”上,注册商标由文字“CAFÉ JAZZ LA CHAMPAGNERÍA”,和钢琴键盘、香槟酒瓶以及香槟酒气泡等图形组成(如下图所示)。
C.I.V.C.在起诉书中要求,认定上述争议注册商标无效;认定被告侵犯香槟原产地名称权利;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LA CHAMPAGNERÍA”标识。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被告提起上诉。
【结论】上诉过程中,被告辩称《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农产品市场的共同组织以及关于一些农产品特别规定的条例(第(EC)1234/2007号)》(已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农产品市场的共同组织的条例(第(EU)1308/2013号)》取代,以下简称《欧盟第(EC)1234/2007号条例》)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范围应当限于相关商品,不能扩大至如被告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等。法院否定了被告对该法条的解释,认定原产地名称保护范围既包括产品本身,也包括该原产地名称或类似称呼可引起联想的、或贸易中直接相关服务。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被告企业使用CHAMPAGNERÍA表明其身份,可理解为一家“销售或提供香槟酒的企业”。
因此,法院判决,使用类似原产地名称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利用该原产地名称的声誉吸引潜在顾客,并且除该原产地名称保护商品外还提供其他商品以及餐馆服务等,违反《欧盟第(EC)1234/2007号条例》第118条之四的规定。该法条禁止直接或间接将保护名称用于商业活动,不当利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声誉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CAFÉ JAZZ LA CHAMPAGNERÍA”注册商标侵犯香槟原产地名称权利,属于因违反法律而应予以禁止注册的标志,应认定无效并禁止继续使用。
【评述】阿利坎特一号商业法庭2008年4月17日对“Bar Champagne”一案判决中,已经涉及过此类争议——将香槟原产地名称保护范围从禁止在与该原产地名称保护商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扩展至禁止在酒吧和餐馆服务中使用相同名称。在该判决中,法院禁止使用原产地名称表明其企业身份,原因是该使用行为削弱了原产地名称的指示功能,且属于不当利用该名称的声誉和区别性。
格拉纳达上诉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对一类似案件作出相同判决。西班牙法院已经明确否定了“将原产地名称保护范围严格限于该名称所使用商品”的观点,从而避免企业不当利用香槟等原产地名称所具备的高质量形象和声誉,向公众推销其他商品或服务。
原则上,正如格拉纳达上诉法院判决中所认定的,禁止一切不当利用原产地名称声誉向消费者推销该名称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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