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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与隐私荣誉权(ES:TS:2015:4686)
2019-05-29 16:58:31 阅读

编者按:Humberto公司Cotronic,S.A.(以下简称“Cotronic”)的员工,2009年11月被解雇,理由是他在一项本应是免费提供的服务中收取了客户100欧元。Humberto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诉讼。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原告指控,法院判决争议解雇决定违反公平原则。最终,Cotronic向原告支付赔偿并终止雇佣合同。

 

背景Humberto是Telefónica,S.A.(以下简称“Telefónica”)的一家子公司Cotronic,S.A.(以下简称“Cotronic”)的员工,2009年11月被解雇,理由是他在一项本应是免费提供的服务中收取了客户100欧元。Humberto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诉讼。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原告指控,法院判决争议解雇决定违反公平原则。最终,Cotronic向原告支付赔偿并终止雇佣合同。

Humberto随后参加了电子通信行业的数个职位面试,但均被拒绝。最后,参加Instalaciones de Tendidos Telefónica, S.A.公司(以下简称“Itete”)的面试时,被告知公司无法雇佣他。Telefónica工会通知Humberto,是Cotronic要求不得雇佣他,而且他以后也不可能在Telefónica的任何公司找到工作。

Humberto起诉Cotronic,要求认定被告侵犯其荣誉权和个人形象权,并要求保护其个人数据权。他同时要求Cotronic删除与其有关的所有个人数据记录,并赔偿653,319.56欧元。

Cotronic辩称,该公司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已经终止,通知Telefónica的目的是要后者注销之前为Humberto办理的卡片,并否认曾将原告被解雇的原因或其他个人数据等告知Telefónica。

结论】判决首先确认,侵犯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等特定诉讼,适用简化证据要求的原则。

最高院维持宪法法院认定的原则,即原告在基本权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免于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至少提供所谓的“合理理由(reasonable grounds)”或者“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原告提供上述证据后,被告应当提供“反驳证据(rebuttal evidence)”反驳上述理由或表面证据,或者为其争议行为提供合理理由,以证明并未侵犯涉案基本权利。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向Telefónica提供原告个人信息影响其声誉,侵犯其基本权利。证据包括Telefónica工会成员的声明,证实其对于存在黑名单的猜测,以及原告未能在行业内找到工作的事实和在通过面试和体检后也未能被Itete公司录取的事实。但是,被告辩称并未设立黑名单,又说只通报了有限个人数据,目的是注销Telefónica提供的卡片(名字、姓氏、身份证号码和入职离职日期等),但没有提供上述通报的内容以反驳原告主张。

接着,判决对原告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进行论证。

最高院肯定了西班牙数据保护中心起草的《第0201/2010号法律报告》和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已被“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取代——译者注)有关黑名单的《工作报告》意见,认定,鉴于黑名单建立个人数据文件时并未获得数据所有人的同意,因此不属于《西班牙数据保护组织法》第11.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传输该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行为并侵犯了个人数据保护基本权利。由于争议数据内容同时损害了原告名誉,因此也构成侵犯其名誉权基本权利。

评述】本案判决着重解决基本权利受侵害案件中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即原告必须提供权利被侵犯的表面证据,而被告则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充足适当证据证明其涉案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基本权利。

同时考虑到涉案数据并不满足真实性要求且对原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最高院判决未经许可传播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其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权以及荣誉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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