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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ECLI:ES:TS:2016:1280)
2019-05-20 16:32:37 阅读

编者按:原告曾针对谷歌公司向西班牙数据保护中心提出一项个人数据保护申诉。西班牙数据保护中心签发了一项皇家敕令决定支持原告诉求。一段时间以后,原告以该份敕令中包含个人信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歌公司保证若第三人使用谷歌搜索引擎检索原告姓名时,其结果中不得显示该份敕令信息。详情请往下看!

 

背景】原告曾针对谷歌公司向西班牙数据保护中心提出一项个人数据保护申诉。西班牙数据保护中心签发了一项皇家敕令决定支持原告诉求。一段时间以后,原告以该份敕令中包含个人信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歌公司保证若第三人使用谷歌搜索引擎检索原告姓名时,其结果中不得显示该份敕令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随后该案申诉至西班牙最高法院。

结论】谷歌西班牙公司(Google Spain)的被告资格问题再次在本案中被提及,由于谷歌总公司(Google Inc.)负责搜索引擎运营,相应地,检索结果也理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由此被告主张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谷歌总公司。鉴于搜索引擎显示检索结果的过程中包含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处理,因此有必要确认该信息处理流程的责任主体是西班牙子公司还是其美国总公司?

本案法院参考欧洲法院第C-131/12号案件判决,认为谷歌西班牙公司属于《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转程序中保护个人权利的指令(第95/46/EC号)》(现已失效,2018年5月24日起被《欧盟第(EU)2016/679号条例》替代)中定义的“公司”。只要争议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包括数据处理,即使并非由其实际实施该数据处理活动,该公司仍应受上述法律规范。

在西班牙使用谷歌搜索,意味着会直接接收到对该领域投放的广告信息。谷歌西班牙公司是其美国总公司在西班牙的销售代表,专门负责在西班牙销售广告位。因此,在西班牙使用该公司搜索引擎显示检索结果过程中发生的数据处理活动,很显然属于该西班牙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西班牙最高法院考虑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后,作出上述解释。只有确认该西班牙分公司具备此类诉讼争议的被诉主体资格,才能有效实现上述规范保护个人数据的目的,也才能实现对个人数据权利人的保护。

接着,法院分析了信息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利益冲突问题。

国家政府公报公布敕令以及在网络搜索引擎检索结果中显示该敕令信息,不违反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信息涉及当事人应当承担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害。

争议集中在数据处理程度以及数据质量原则等问题,即经过“合理期限”后,这种数据处理方式——输入当事人姓名后检索结果显示该信息——则不再是合理的。

由于本案中信息被涉及方并非公众人物,信息本身也没有历史价值,因此应当考虑缩短本案相关信息的“合理期限”。另外,考虑到谷歌搜索引擎所具备的传播力,可能给当事方造成损害的风险更大。因此,判决谷歌公司的数据处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不能要求搜索引擎对检索结果进行过滤,公民也无权要求只显示其期望的网络形象信息。但是法律赋予公民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ARCO Rights),即有权要求访问被第三方储存的其个人数据,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上述储存的个人信息,有权对储存的个人数据内容提出异议等。搜索引擎运营方应当配合公民的上述要求。

对于谷歌公司提出的最后一项上诉理由,西班牙最高法院强调,“被遗忘权”并非欧洲法院凭空创造,而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说明。这一法律规定在本案争议发生时已经生效,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该法律规定。

评述】本案判决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法院在回应谷歌公司第三个上诉理由时,明确指出“被遗忘权”并非新创造的权利,而是对欧盟数据保护法律的解释。赋予公民此项权利的法条出自1995年的欧盟指令,并非上诉人所称的2014年增设的权利。

西班牙最高法院在本案判决中肯定了欧洲法院的有关解释,即有限度地允许公民对搜索引擎公司行使个人数据控制权利。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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