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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性质及数额计算基础(C-481/14)
2019-05-20 14:32:01 阅读

编者按:一项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提出诉讼,要求认定第三人培育和销售的一种花卉品种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本案对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侵权人依照《欧盟委员会有关共同体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例(第(EC)2001/94号)》第94条的规定能够要求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一起往下看!

背景】一项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提出诉讼,要求认定第三人培育和销售的一种花卉品种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本案对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侵权人依照《欧盟委员会有关共同体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例(第(EC)2001/94号)》(以下简称《欧盟第(EC)2001/94号条例》)第94条的规定能够要求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首先应当明确,《欧盟第(EC)2001/94号条例》第94条规定了两种赔偿方式:该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有权就构成侵权的行为获得“合理补偿(reasonable compensation)”;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有权就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本案争议在于,依上述第94条规定,已经根据受保护植物品种的具体情况以及侵权影响确定了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后,权利人能否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鉴于此,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本案问题作出初步裁定,确认《欧盟第(EC)2001/94号条例》第94条赔偿性质和数额认定原则。

结论】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首先审查了《欧盟第(EC)2001/94号条例》第94条规定的赔偿性质,明确第94.1条 “合理赔偿”和第94.2条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设置规则。具体而言:

关于条例第94条可要求赔偿的性质,欧洲法院指出,该条立法目的在于确保争议行为造成的损害获得充分和客观补救。就这一点而言,第94条规定固定比率补偿额,意味着排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因为补偿额不一定会反映持续的损害。类似的,第94条也不允许权利人要求侵权人返还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因为“合理补偿”和因遭受损害获得的赔偿应当依据权利人遭受的持续损害,而非依侵权人的获利确定。

关于第94.1条“合理补偿”的规定,欧洲法院认为应当基于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赔偿数额。该条款只规定补偿被侵权人因未收到相应费用(例如,违约利息等)而造成的损失,成员国内法院可以依具体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增加补偿额(但应当遵守充分和客观赔偿原则,每种情况只能考虑一次)。

最后,关于第94.2条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欧洲法院确认,该类赔偿数额应当依据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提供的具体证据而定,在依该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时,可以采用一次性总付款的形式。

评述】本案裁定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欧盟第(EC)2001/94号条例》第94条规定的赔偿权不包括惩罚性赔偿。依欧洲法院看来,赔偿权应基于充分和客观赔偿原则确定,因此,赔偿范围只能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正如欧洲法院在裁定中指出的,上述解释与《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有关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该指令前言部分第26自然段明确排除惩罚性赔偿。但是该指令只规定了保护的下限,在此基础上,成员国有权采取其他保护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西班牙《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法(第3/2000号)》第22.3条的规定,赔偿范围除了侵权损害和收益损失外,还包括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遭受的名誉损害等。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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