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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晚熟黄桃育种繁殖法案——结果的可重复性
2014-12-15 11:40:53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0(行ツ)19

    判决日 2000年2月29日

    案件简介 乙具有“新品种黄桃育种繁殖法”的专利权。在本专利申请时,普通技术人员是能够取得本件黄桃父本品种的晚熟黄桃,但是,到1995年时,该种树去向不明。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是以培育成功的植物新品种申请的专利。数上诉人曾请求无效复审,但审决认定其请求不成立。乙在1995年死亡,通过继承被上诉人承继本件专利权。本案是数上诉人以本件发明没有可重复性,欠缺专利要件,所以请求撤销审决。

    判决要点 发明是以利用自然规律为基础关于一定技术的创造思想,创造的技术内容必须具体化、客观化,达到如果是具有在该技术领域普通知识经验的人任何人也能反复实施,实现其目的的技术效果的程度,所以,其技术内容没有达到这个程度的,作为发明是未完成,不能称为专利法第2条第1款所说的“发明”。所以,因为是在同条中所说“利用了自然规律”发明,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反复实施它能得到相同结果,就是说需要有可重复性。

    该可重复性,关于与“培育繁殖植物新品种的方法”有关的发明育种过程,鉴于其特点,适当的解释为科学上再现该植物在普通技术人员如果是可能即可,不要求其高准确率。但是,前述发明如果培育新品种,则此后按照原来采用的繁殖方法是能够再生产,即使准确率低,如果能够培育新品种,也是能够取得该发明目的的技术效果。

    就本件研究之,本件发明的育种过程是能够反复实施,在科学上再现和本件黄桃相同遗传特征的桃,所以,即使不能说其准确率高,也应当说本件发明有可重复性。还有,发明的可重复性因如果在专利申请当时具有即可,所以,出现此后父本品种晚熟黄桃去向不明的事实,是不左右前述判断。

    核心提示 在授权发明专利权时对可重复性要求在申请时能重复即可,不要求高概率可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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