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喷墨打印机用墨盒案——综合判断专利权用尽和侵权

喷墨打印机用墨盒案——综合判断专利权用尽和侵权
2014-12-15 11:36:28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8(受)826

    判决日 2007年11月8日

    案件简介 被上诉人有喷墨打印机用墨盒的专利权,就上诉人进口销售的喷墨打印机用墨盒,以属于被上诉人专利的专利发明技术范围,对上诉人要求停止进口、销售、销毁该墨盒。被上诉人在日本国内制造该专利产品,本公司和关联公司在日本国内外销售,没有限制受让人销售地和使用区域,在产品上也没有明示,没有设置为装入墨汁的开口,零售价每个约800日元至1000日元。被上诉人产品实行一次使用,呼吁使用人协助回收用完的墨盒,不制造销售循环品和灌墨盒。多数喷墨打印机制造者销售本公司打印机使用的正品墨盒,销售循环利用品。

    上诉人从中国澳门的甲公司进口涉案产品在日本销售,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乙公司从日本国内外收集使用完的被上诉人产品的墨盒,乙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买入灌装后甲公司从丙公司购入向上诉人出口,每个产品零售价约600日元至700日元。二审承认被上诉人的请求。

    日本最高法院在1995年的判决中认为, 产品合法投入流通后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作为产品经过固有使用期完成其功能后再使用或者循环使用的情形(第1类型),或者就该专利制品由第三人就构成专利产品中的专利发明本质部分材料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加工或者更换的情形(第2类型),适当的解释是专利权没用尽,允许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产品行使权利。所以,就上诉人产品,即是关于利用在日本国内销售的被上诉人产品,利用在国外销售的被上诉人产品,其中之一,也认为符合上述第2类型者,是应说不限制行使本件专利权,被上诉人可以要求上诉人停止进口、销售、销毁上诉人产品。

    判决要点 在专利权人或者从专利权人取得许可的实施权人即专利权人在日本国内转让了专利产品的情形,适当的解释是就该专利产品,专利权作为实现其目的而用尽,专利权的效力早已不及于该专利产品的使用、转让、出口或者进口或者许诺转让等,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产品不允许行使专利权。在这样的情形,就专利产品如果每逢进行转让都要求专利权人的

    许可,则妨碍专利产品在市场中的顺利流通,反而危害专利权人自身的利益,甚至也变为违反专利法第1条规定的专利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已经保障专利权人确保专利发明公开的赔偿的机会,就专利权人转让的专利产品,因为是不存在承认专利权人在其流通过程中得到双重获利的必要性。像这样的权利用尽,在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保护法第12条第3款、种苗法第21条第4款用明文进行了规定,就专利权即使与此相同限制行使权利,也应当说解释为是妥当的。

    但是,因专利权用尽之所以专利权的行使成为受限制的对象,完全是因为限于专利权人等在日本转让专利产品其产品,所以,认为专利权人就在日本已转让的专利产品进行加工和更换零部件,藉此新制造和该专利产品缺少相同性的专利产品时,应当说允许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产品行使专利权。而且,就是否符合前述新制造专利产品,适当的是除该专利产品的属性、专利发明的内容、加工和零部件的更换形态外,也综合考虑交易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作为该专利产品属性,应当考虑产品的功能、构造、材质、用途、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作为加工和零部件更换方式,应当考虑进行加工时该专利产品的状态、加工内容和程度、更换零部件的使用期间、该零部件在专利产品中的技术功能和经济价值。

    在日本的专利权人或者可以和它同等对待的人即日本专利权人在国外转让了专利产品的情形,专利权人对受让人在和受让人间就该专利产品达成协议,将日本从销售目的地或者使用地区除外,除此情形外,对从受让人处受让了该专利产品的第三人及其后的转受让人,除在和受让人间达成了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在该专利产品上明确表示它外,就该专利产品解释为不允许在日本行使专利权。据此专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完全是限于日本的专利权人在外国转让的专利产品其产品,和专利权人在日本转让专利产品的情形没有不同。于是,就日本专利权人在国外转让的专利产品进行加工或者更换零部件,在被认为藉此新制造和该专利产品缺乏相同性的专利产品时,应当说允许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产品在日本行使专利权。而且, 就是否符合上述所称新制造专利产品,适当的是专利权人在日本转让的专利产品,按照和进行加工和更换零部件情形的相同基准作出判断。

    就本案研究之,如果根据前述事实关系等,则被上诉人在决定了在被上诉人产品的墨水容器新灌注墨水再使用的情形,因有使产生降低印刷质量和打印机机体产生故障之虞,所以,决定一次用完更换新货,为此,在被上诉人产品中没有设置为灌注墨水的开口,在这样的结构上,因灌注墨水不可缺少的是在墨水容器上穿孔,即使是在上诉人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也在本件墨水容器的液体储藏室上方穿孔,从此注入墨水后封闭它。在这样的上诉人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加工等形态,不是简单停留在灌注消耗品墨水,完全是要能够灌注墨水使墨水容器改变形状。

    除上述外,综合考虑墨盒交易的实际情况等在前述有关事实中表现的情况,就上诉人产品认定为新制造和加工前被上诉人产品缺乏相同性的专利产品是适当的。所以,专利权人在日本转让或者日本专利权人在国外已转让专利产品,使用被上诉人产品用完的墨水盒进行生产,上诉人产品成为不是本件专利权限制行使的对象,故,应当说是本件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被上诉人可以根据本件专利权要求停止其进口、销售和销毁。

    核心提示 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中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本案中不仅仅是平行进口,而且涉及修理业,判决如何对修理产业和制造产业均影响甚巨。本案以多种因素决定禁止特定范围的平行进口,是运用日本司法保护产业的案例。

【上一篇】医药制剂案——为进行试... 【下一篇】D信号装置案——确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