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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 Inside案件
2014-12-15 10:38:20 阅读

    特许法院 2005.6.9. 宣告 2005许414判决【注册无效(上)】

    【审判事项】

    [1]注册商标‘\ ’在普通消费者或交易者中会仅依靠要部‘\ ’而被识别的可能性高,因此以在先注册商标‘\’、‘INTEL INSIDE’和要部为中心,判断是否近似。

    [2]注册商标‘ \’和在先注册商标‘\ ’、‘INTEL INSIDE’因为在其商标的外观、称号、含义上截然不同,相互近似的程度不足以引起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混同,或者从注册商标就能容易地联想到在先注册商标,从而确认为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商品等有密切的关系。这些事项不能看做是注册商标模仿了在先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第10项至第12项。

    【判决摘要】

    [1]在注册商标‘\ ’中,‘ECODRY’作为一个没有出现在词典上的合成词,从整体商标所占的大小、图案的独创性来看,在注册商标所占的比重极其之大。与此相反,围绕文字部分的椭圆既简单,又属于最常见的商标,而‘ECODRY’下面的’INSIDE’非常小且不显眼。但作为英语单词,具有‘内部、内侧’的意思,在指定商品的关系中‘ECODRY’对普通消费者或交易者来说分布在产品的内部。或者如‘ECODRY在内侧’所示,只能暗示商标的核心要素‘ECODRY’的位置或状态的附带职能与在指定商品的关系中,没有识别力且存在极其微弱的部分,因此注册商标‘ \’在普通消费者或交易者中仅依靠要部而被识别的可能性高,因此与在先注册商标‘ \’、‘INTEL INSIDE’和要部为中心,判断是否近似。

    [ 2 ] 注册商标‘\ ’和在先注册商标‘\’、‘I N T E LINSIDE’因为在其商标的外观、称号、含义上截然不同,可认定为相互近似的程度足以引起对商品出处的误认、混同,或者从注册商标就能容易地联想到在先注册商标,从而确认为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商品等有密切的关系。但是这些事项不可视为注册商标模仿了在先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第10项至第12项。

    【参照条文】

    [1]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2]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

    【原告】Intel kooh fir migration(诉讼代理人 辨理事 除郑 外2人)

    【被告】Depak Pawa(诉讼代理人 唯美特许法人 担当辩理事 金珍姬)

    【辩护总结】2005.5.19.

    【主文】

    1.驳回原告的请求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请求宗旨】特许审判员在2004年11月30日,将取消关于2003当2587号案件的审决。

    【理由】

    1. 基础事实

    A. 本案注册商标

    ① 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2003.3.22/2003.5.20./第548527号

    ② 构成:\

    ③ 指定商品:种子干燥机、塑料干燥机、蔬菜干燥机、木材干燥机、皮革干燥机、粉末制品干燥机、鲜花干燥机、粮食干燥机(产品类分类 第7类),除湿、消除水分,为保持良好的环境已完善的装备有环境调节装置(Environment Control systems)、空气干燥机(air dryers)、压缩式空气干燥机(compressed air dryers)、湿度控制器(humiditycontrollers)、湿度干燥机(moisture controllers)、化学品干燥机、饲料干燥装置、化工机械干燥设备、空调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械、空气过滤设备、空气杀菌设备、空气制冷设备、空气干燥设备、干燥设备(desiccant bed)、干燥用发动机(desiccant rotor) (以上商品类分类第11类)

    ④ 商标权人:被告

    B.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

    (1)在先注册商标1

    ① 申请日/ 注册日/ 更新注册日/ 注册号:

    1991.6.14./1992.7.10./2002.4.17.第243028号

    ②构成\

    ③指定商品:微处理器(Microprocessor){商品类型分类第9类(最初注册时属于第39类,2002年6月7日商品分类转换已注册)}

    ④商标权人:原告

    (2)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2

    ①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1999.6.23./2001/5.2./第2951号

    ②构成:\

    ③指定商品及服务业:计算机硬件等(商品类分类第9类)、贺年卡等(商品类分类第16类)、通过互联网提供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服务信息业(providing information in the field of computer chnology viathe internet)等(服务类分类 第42类)

    ④商标服务标记权人:原告

    (3)在先注册商标3

    ①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1993.12.18./1995.9.13/第321910号

    ②构成:\

    ③指定商品:电气机械、电气通信设备、电子应用机械、电气材料{旧商品类 分类(1998.2.23.通商产业部 第83号改订之前的类别,以下相同)第39类}

    ④商标权人:原告

    (4)在先注册服务标记3

    ①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1999.2.13./2000.2/11./第59519号

    ②结构:\

    ③指定服务业: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目录的通信销售代理业(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远程电子的通信相关产品及与服务相关)等(服务业类分类第35类)、通过计算机的网络教育指导业(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远程电子的通信相关产品及通过用于购入、使用、保护、维修管理、升级、更新、结构有关辅导、讲课、指点、教学方法、专家指导及讨论得以形成)等(服务业类分类第41类)、为提供多个用户访问计算机网络的机构等(服务类分类第42类)

    ④服务商标权人:原告

    (5)在先注册商标4

    ①共同的构成:INTEL INSIDE

    ②每个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指定商品

    a.1997.10.14./1988.12.22./第434755号/小猪储存罐等(旧商品类分类第18类)

    b.1997.10.14./1998.12.22. /第434756号/旅行用书包等(旧商品类分类第25类)

    c 1998.4.2./1999.2.10./第441346号/教材、校具等(商品类分类第16类)

    d.1997.10.14./1999.3.11./第443872号/襟针等(旧商品类分类第45类)

    e.1997.10.14./1999.3.16./第444391号/夹子等(旧商品类分类第22类)

    f.1997.10.14./1999.4.16./第446390号/雨伞(旧商品类分类第27类)

    g.1998.9.10./1999.4.16./第446396号/钥匙链(商品类分类第30类)

    h.1998.9.10./1999.4.16./ 第446399号/台灯等(商品类分类第35类)i.1998.9.10./1999.4.16./第446402号/钻石等(商品类分类第44类)

    j.1997.10.14./1999./7.12./第450755号/布制玩具等(商品类分类第43类)

    ③每个商标权人:原告

    (6)在先注册商标5

    ①共同的构成:英特尔inside

    ②每个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指定商品

    a.1995.7.26./1997.7.14./第368688号/微处理器等(旧商品类分类第39类)

    b.1995.7.26./1997.6.3./第364023号/书籍(有关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等(旧商品类分类第52类)

    ③每个商标权人:原告

    (7)在先注册商标6

    ①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1996.11.2./1998.2.9./第394845号

    ②结构:THE COMPUTER INSIDE

    ③指定商品:书籍、报纸等(旧商品类分类第52类)

    ④商标权人:原告

    (8)在先注册商标7

    ①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1999.3.29./2000.3.24/第467173号

    ②结构:INTEL THE COMPUTER INSIDE

    ③指定商品: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等(商品类分类第9类)

    ④商标权人:原告

    (9)在先注册商标8

    ①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1999.7.12./2001.3.5./第488962号

    ②构成:INTEL INSIDE XEON

    ③指定商品:计算机等(商品类分类第9类)

    ④商标权人:原告

    (10)在先注册服务商标9

    ①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2000.3.6./2001.9.25./第70478号

    ②构成:THE JOURNEY INSIDE

    ③指定服务业:培训业(计算机及与计算机有关的产品)等(服务分类第41类)

    ④服务商标权人:原告

    (11)比较对象商标10(在审决中,将该商标误认为在先申请商标包含在比较对象中,因此在以下审决的摘要决定将该商标包含于‘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

    ① 申请日/注册日/注册号码:2000年12月22日/2002年5月23日/第521268号

    ② 构成:

    ③ 指定商品:半导体、微处理器、集成电路(商品类分类第9类)

    ④ 商标权人:原告

    C.案情

    (1)原告主张本案注册商标存在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至第12项的注册无效事由,并且针对被告请求了对本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无效审判。特许审判院将此案以2003当2587号案件进行审理,与2004年11月30日(2)相同的理由对驳回原告的请求案件做出了审决。

    (2)本案审决理由的摘要

    (a)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与否

    1) 本案注册商标和在先注册商标3的比较

    本案的注册商标是以椭圆内具有与文字相结合的一个商标整体,或者相对于与仅用文字部分’ECODRY’而被识别的可能性多,在先注册商标3被识别为椭圆型的外观整体或者以韩文字辅音‘o’或‘椭圆型的开放周线’、‘开放的椭圆型’等称呼、含义,因此两个商标的外观、名称、含义互相不同。

    2) 本案注册商标和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的对比

    A) 本案注册商标中‘Inside’是在商标构成上的以小字体来表现的附属部分,与指定商品的关系中识别力不足,本案注册商标作为其整体识别或以要部‘ECODRY’识别。

    B ) 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中‘inside’可感觉出与‘Intel’结合产生‘内装Intel芯片’、‘搭载Intel公司的芯片’等的意思,因此对于各指定商品或服务业中与‘计算机、半导体、微处理器’等相关商品或服务业不仅不具有识别力,关于与此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业,‘Intel’部分在韩国关于半导体或微处理器等达到周知、著名程度的商号商标,主要被知晓为‘Intel’,‘Inside’部分被识别为附属的标识。如果考虑到在韩国一般语言习惯上的复合词的情况下,一般会将第一个单词较强地识别并发音。

    C)根据上述内容,本案注册商标‘\ ’整体或其要部‘ECODRY’和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整体或属于要部的‘intel’、 ‘intelPentium’ ‘intel xeon’、 ‘journey’、 ‘intel Celeron’在外观、名称、含义上互相不同。

    D)进一步,原告主张,在本案注册商标的‘ECODRY’中‘ECO’部分表示‘环境学’的英语单词‘Ecology’的词头部分,‘DRY’表示有‘干燥’的意思,因此在指定商品中与‘种子干燥机,塑料干燥机、环境调节装置、空气干燥机’等的关系中是技术性商标,但在韩国的英语普及水准上‘ECODRY’在一般消费者或交易者中很难看出被识别为上述意思,因此,上述主张没有理由。

    (B)指定商品的近似与否

    本案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和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业之间找不到与商品或服务的形状、用途、制造者、流通渠道、消费者等相一致的情况。因此,商品或服务业不相同或近似,并且连任何经济上的牵连关系都不予认定。

    (C)同时,在本案注册商标是否存在第7条第1款第10项的注册无效事由来看,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中‘intel’部分在韩国著名的事实已被认定,除此之外,‘inside’或与‘inside’结合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或‘\ ’商标不可视为在韩国获得了著名性。即使‘INTEL INSIDE’ ‘\’‘\ ’商标在韩国著名,其作为要部,与本案注册商标成为对比对象的依旧是‘intel’。结果,如同在上述(A)2)的C)项相对比的所示,本案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和服务商标不能视为相近似,因此不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10项。

    (D)根据上述内容,本案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不相同或近似。因此不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第10项至第12项。[证据]甲第一号证至第5号证的9

    2.原告所主张的审决取消事由的摘要

    A.在先注册商标1、4的著名性

    原告在1971年,从最初开发出计算机微处理器以来,便使用了在先使用商标1、4,占世界微处理器市场的80%,2000年至今韩国的销售额约为16亿美元,最近5年在韩国广告费上每年使用500至600万美元,向在先使用商标的用户支出的广告费在2000年、2001年分别达到2800万美元,2004年1月至今韩国的计算机普及率在1300万台以上等情况来看,在先注册商标1、4在本案注册商标的申请及注册决定时应该视为已经在国内外达到了著名的状态。

    B.在先注册商标1、4和本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原告在1的B项所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中除在先注册商标1、4以外的其他商标、服务商标不能当作在先注册商标,而主张仅以‘参考商标’使用。

    (1)从本案注册商标和在先注册商标1都具有椭圆形的模样且图形内部,由英文字母上下端排列的情况来看,整体外观近似,并且本案注册商标的名称上要部是‘ECODRY’和‘INSIDE’,因此本案注册商标会被称之为‘ ECODRY INSIDE’、‘ ECODRY ’或者‘INSIDE’,而在先注册商标的名称上要部是‘intel’和 ‘inside’,因此上述在先注册商标会被称之为‘intel inside’、‘intel’、‘inside’,但两个商标被称之为‘inside’时,名称和含义相同。

    (2)在先注册商标1的构成中,‘\ ’模样具有本身的独创性,不仅具有识别力,在‘intel’专有名词后面布置‘inside’的构成与普通的英文法上的标记方法不相符,是由原告独创做成的。因此,本案注册商标直接模仿了上述在先注册商标1的构成上的模式。

    (C)属于本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10项、第11项。如同上述所示,本案注册商标不仅与在先注册商标1、4近似,而且以相同的模式及想法构成,但在普通消费者的立场上,很容易被识别为如同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一样,在执行尖端技能的商品中必不可少的的会安装高性能的微处理器。因此本案注册商标的指定商标和在先注册商标1、4的指定商标即使不相同,也有相互密切的经济关联。而且从一个企业从事多个产业领域,生产、销售异种商品的现代的产业构造、计算机、通信、家电产业的合并等实际交易情况考虑,导致误认、混同为原告或者与原告有一定关系的人所使用的商标,进而会损坏原告的营业上的信用及顾客吸引力,存有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

    本案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10项、第11项

    D.属于本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号、第12号

    被告在关于本案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和相同商品上不仅早已持有了‘ \’商标,而且在本案注册商标申请时,便在国内外模仿了在先注册商标,使用在其营业信用上,以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为目地申请、注册了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本案注册商标。因此,本案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第12项。

    3被告所主张的摘要

    A. 在本案注册商标申请或注册决定时,不可视为在先注册商标1、4已在韩国周知、著名或已被认定为特定人的商标。因此,本案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10项、第11项。

    B.在先注册商标1、4中‘inside’是没有识别力的部分,其要部是‘intel’。但本案注册商标的要部是‘ECODRY’,因此,两个商标在外观、名称、观念上相互不同。并且,本案注册商标和在先注册商标1即使在布置椭圆内的文字即‘单词+ inside’有构成上的共同点,但如上述所示两个商标的要部完全不同,因此在交易社会中不会引起出处的误认、混同。

    D.被告除了拥有‘\’商标,另外还申请、注册了本案注册商标的原因是已经使用了本案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中以配件附着于‘\ ’的‘除湿剂’等。而且是为了在本案注册商标上表示‘内含\配件的商品’则附加了‘INSIDE’单词,而不是模仿在先注册商标1、4为了使用在营业信用为目的附加的商标。

    4.判断

    A.成为前提的法理

    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项第4款,需要满足如下要求:为了使用周知、著名的他人商标或商号等名声,需要注册并使用擅自模仿他人的商标。(大法院1999年12月24日宣告97后3623判决等);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10项,需要有如下情况:与他人的著名商标相同、近似或者即使不是近似商标,比较两个商标的构成或含义等就可以容易地联想到他人的著名商标或商品,或被认定与他人的商标或商品等有密切的关联性,从而对商品的出处引起误认、混同等(大法院1996年2月13日宣告95后1173

    判决等);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11项,需要满足如下特殊情况:鉴于与他人的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被使用在与使用商标相同、类似的指定商品中或某商标与使用商标相同、近似且使用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或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之间经济上的牵连程度、以及普通交易的实情等情况,与使用商标的商品被使用在相同、近似的商品中的情况一样,将其商标误认为由商标的权利人所使用(大法院1997年3月14日宣告96後412判决、2001年8月21日宣告2001后584判决等)。使商标法属于第7条第1款第12项,应符合如下条件:在韩国或外国将著名的他人商标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等不正当的目的。

    B.本案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1、4的对比

    (1)本案注册商标的要部

    本案注册商标是以\形态的椭圆内布置了嵌套于图案的文字‘\ ’,在文字下面以小字体附加了‘INSIDE’文字, ‘ECODRY’作为一个没有出现在词典上的合成词,从整体商标所占的大小、图案的独创性来看,在注册商标所占的比重很大。与此相反,围绕文字部分的椭圆既简单,又属于最常见的商标,而‘\ ’下面的‘INSIDE’非常小且不显眼。但作为英语单词,具有‘内部、内侧’的意思,在指定商品的关系中‘ECODRY’对普通消费者或交易者来说分布在产品的内部。或者如‘ECODRY在内侧’所示,只能暗示商标的核心要素‘ECODRY’的位置或状态的附带职能与在指定商品的关系中,没有识别力且存在极其微弱的部分,因此本案注册商标在普通消费者或交易者中仅依靠要部而被识别的可能性高,因此以上述要部为中心与在先注册商标1、4,判断是否近似。

    (2)与先注册商标1、4的对比

    (A)外观的对比

    在先注册商标1在\形态的椭圆内‘intel’和‘inside’单词在字体和大小上没有差异,且上下标记着。与本案注册商标相比,在属于外观要部的文字的构成和大小、排列上有明显的差异,因此两个商标在外观上互相不同。

    (B)名称的对比

    本案注册商标根据要部会简称为‘EcoDry’或‘IcoDry’。(如前所述,依据本案注册商标中‘INSIDE’部分的识别力微弱,由两个单词以上结合的外国语的情况下以特定的部分,特别是仅用前部分的单词简称,鉴于这些交易界的习惯更应如此。)与此相比,在先注册商标1、4中‘intel’既是原告的商号,也是一个专有名词,位于商标的前面,而‘inside’有‘内部、内测’的意思,作为一个比较常见的单词,位于商标的后面,因此,在先注册商标1、4被称为‘inside’的可能性少,而更容易称之为‘intel’ ‘intel inside’。因此,两个商标在名称上互相不同。

    (C)含义的对比

    本案注册商标的‘ECODRY’是属于不存在特殊意义的一个合成词。与此相反,在先注册商标1、4的‘intel’是专有名词,而且‘intelinside’有‘intel被放置在其内部’的意思,因此,两个商标在观念上的对比是不可能的或互相不同的。

    (3)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判断

    原告主张在先注册商标1、4在本案注册商标申请时即注册决定时,已经在韩国及其他国家著名,而且脱离普通的英语语法在‘intel’后面布置‘inside’以独创性的构成,将取得‘inside’部分所使用的识别力,从而‘intel’、‘inside’即图形部分全部有了对等的识别力。因此,其中不能将‘inside’部分在与本案注册商标的对比对象中除外。在先注册商标1是著名的商标,此外,与在先注册商标1统一的将特定单词和‘inside’标记,并且本案注册商标持有围绕在椭圆内的文字部分的构成上的动机,应该视为模仿了上述在先注册商标1。因此,在先注册商标1、4即使是著名的商标,也不可视为‘inside’或图形部分与‘intel’必须有对等的独立识别力。在先注册商标1、4获取了著名性,其中‘inside’部分取得了识别力,而且即使存在普通消费者将上述在先注册商标简称为‘inside’的可能性,也不可视为将普通消费者与上述成为对比对象的本案注册商标称之为‘inside’或者变成理念化。并且,如前所述,本案注册商标由于其要部‘\ ’与在先注册商标1、4有明显区别,作为本案注册商标的其他部分,既简单又过于常见的椭圆或与指定商品的关系中,没有识别力或微弱的‘inside’部分与著名商标在先使用商标1、4存在共同点。不能推断本案注册商标模仿了在先注册商标1、4。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理由。

    D.小结

    如上所述,本案注册商标和在先注册商标1、4在商标的外观、名称、含义上截然不同,相互近似的程度不足以引起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混同,或者从注册商标就能容易地联想到在先注册商标,从而认定为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商品等有密切的关系。这些事项不可视为注册商标模仿了在先注册商标。并且,两个商标的指定商品近似与否或无需判断原告、被告的其他主张且本案注册商标在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关系中不属于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第10项、第12项,可视为不存在注册无效的事由。因此与本结论相同的本案审决是正当的。

    5.结论

    原告提出的撤销请求没有理由,因此驳回原告的撤销请求,以相关法官一致的意见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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