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德国Grammophon Gesellschaft 公司 vs.WindySound公司

德国Grammophon Gesellschaft 公司 vs.WindySound公司
2014-12-15 10:33:47 阅读

    原告:韩国Windysound,在韩国从事唱片制造、销售

    被告:德国Deutsche Grammophon Gesellschaft mbH公司(以下简称Grammophon公司)在韩国内的代理商

    案件名:损害赔偿

    大法院 2006.2.10,2003 Da 41555

    【判决事项】

    将以模拟方式录音的唱片用数字采样技术来进行数字化,被认定为《著作权法》附则(1995.12.6)第4条第3款所规定的“第2次作品”的要件。

    【判决摘要】

    为了被认定为1995.12.6修改为法律第5105号的《著作权法》的附则第4条第3款所规定的以外国人的作品为原作品的第2次作品,修改、增减来附加新的创作性,所述修改、增减的基准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并使其成为社会观念上的新的作品。另外,在修改为1986.12.31.法律第3916号之前的《著作权法》第2条将唱片规定为作品之一,因此可以制作以适用相同法律的本国人唱片为基础的第2次作品。但是利用数字采样技术将用模拟方式录音的唱片进行数字化,其为了要被认定为第2次作品的,仅仅把用模拟方式的唱片进行符号化来除去噪音而使其接近于实际演奏是不够的,而应该用重新构造或增删等的方式来附加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参考条文】

    《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附则(1995.12.6)第4条第3款、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修改为1986.12.31.法律第3916号前的)第2条

    【参考判例】

    大法院 2002. 1. 25. 宣告 99 Do 863 判决(Gong 2002 Sang,614), 大法院 2004. 7. 8. 宣告 2004 Da 18736 判决(Gong 2004 Ha,1310)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原审判决】首尔高法 2003. 6. 24. 宣告 2002 Na 46562判决

    【判决】

    驳回上诉,上诉费用由原告来承担。

    【理由】

    即判断上诉理由

    1.对于上诉理由第一项

    为了被认定为 《著作权法》(1995.12.6法律第5105号修订前)的附则第4条第3款所规定的以外国人的作品为原作品的第2次作品,修改、增减来附加新的创作性,所述修改、增减的基准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并使其成为社会观念上的新的作品。(参照大法院 2002. 1. 25. 宣告 99 Do 863判决和2004. 7. 8. 宣告 2004 Do 18736判决等判决)

    另外,在《著作权法》(1986.12.31.法律第3916号修订前)第2条将唱片规定为作品之一,可以适用同法的本国人的唱片为基础的第2次作品。利用数字采样技法将用模拟方式录音的唱片数字化的,要被认定为第2次作品,把用模拟方式的唱片符号化来除去噪音来使它接近于实际演奏是不够的,应该用重新构造或增删等的方式来附加具独创性的表达。

    根据上述的法理和记录来看,原告所复制并通过渠道销售的音乐CD当中,涉及侵犯著作财产权问题的两张(以下简称“本案的CD”),是德国Grammophon公司用在外国录音的模拟音源来做数字采样的,其是为了再现接近于实际演奏的音质,而通过各种技术来去除原有的噪音并恢复一些已损失的部分而不会给演奏的速度、节奏、曲调等带来任何变化。而我们不能将这些处理看成社会观念上的能够生产新的作品的修正、增减,即使像原告的主张一样上述处理的结果给音乐的播放时间带来了一些变化也不应该视其为例外,不可认为本案的CD属于上述的附则所规定的“能够继续使用的第2次作品”,不可认为原判决有法理上误解等的违法性。

    2.对于上诉理由第二项

    通过记录来看,原告已经了解自己销售的CD套当中包括本案的CD在内的一定数量的CD原来是Grammophon社将用模拟方式录音的唱片数字采样化所做的,销售上述CD套时应当事先考虑到是否侵犯Grammonphon公司的著作权(原审认为是“著作邻接权”,而从上述来看,《著作权法》(1986.12.31.法律第3916号修订前)第2条将唱片规定为一种作品。而且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61条虽然将唱片规定在著作邻接权范围内,但其附则第2条第2款规定对于唱片适用从前规定,所以我们应当把它视为一种著作权)。原审按同理判决,“由于被告具有复制、销售Gramnophon社唱片的独占权利,即使已警告原告及原告的客户也不能认为是违法”为理判决原告败诉是正确的。

    3.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用由败诉者来承担,

    大法官 Park Jae-Yoon, Lee Kyu-Hong, Kim Young-Ran, KimHwang-Sik

【上一篇】中国沈阳万柳公司 vs.W... 【下一篇】美国Turner Home En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