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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近期专利诉讼案件判决贯彻新判例原则
2014-12-15 10:21:24 阅读

    2014年8月,美国各级法院对几例引人关注的专利诉讼案件做出判决。通过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美国司法机构在专利诉讼中均贯彻Alice公司诉CLS 国际银行案中确立的关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判断原则。而对《美国专利法》第285 条,即“法院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判决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运用,也有了最新的法律解释。以下就几件典型案例进行概述:

    一、Planet Bingo诉VKGS案

    本案是美国最新的一例基于Alice公司诉CLS国际银行案的判决原则( 即认定抽象概念与计算机的结合不具备可专利性),对由计算机程序来扮演游戏裁判者一类案例做出的裁决。

    2012年,Bingo公司诉VKGS 公司侵犯了其于2006 年从Melange公司购买的两项专利技术。该技术涉及一种在电子游戏中的计算机操控方法,地方法院认为该技术属于用计算机软件操控的方法,不具备可专利性,裁定Bingo公司所持专利无效。Bingo 公司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法院,2014年8月26日,联邦巡回法院采纳地方法院的意见,裁定该专利无效。巡回法院认为该专利涉及的技术只是运用计算机来进行一种简单的人类智力行为,该行为人们用纸笔同样可以完成,因此该专利不具备可专利性。

    二、I/P Engine 诉AOL 案

    本案是Vringo 公司子公司I/P Engine 对Google公司及其若干客户( 其中包括AOL 公司)提出的专利诉讼。Vringo公司指出对方侵犯了自己2 项涉及在搜索中自动过滤广告的专利技术,Google 公司则认为该项技术已经在众多搜索引擎中被广泛运用,并不属于创新技术。2012年,地方法院判决Vringo公司胜诉,其由此获得约3 千万美元的赔偿费。

    2014 年8月15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则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认定Vringo公司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包含任何创新技术,仅仅运用计算机的一些普通功能实现了一些属于公知常识的信息整合,因此,其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3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根据Alice 公司诉CLS 国际银行案的判决精神,该两项专利涉及的专利技术均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实现的,因此亦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对专利保护客体适格性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定Vringo 公司两项专利无效。

    三、ICON 诉OCTANE 案

    美国实行“律师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的原则。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 条第4 款规定,原则上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的律师费,除非法律或者规则另有规定。而《美国专利法》第285条则是这样一项例外规定,即法院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判决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诉讼费用是否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ICON 公司起诉OCTANE 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最终败诉。但做出一审和上诉审判决的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均不认为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败诉方全部承担,其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毫无事实根据且出于恶意的诉讼。但美国最高法院于2014 年8 月26 日推翻了这一判决,裁定败诉方ICON 公司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一判决结果改变了对“例外情况”的判断标准。最高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例外情况”,应当基于各方在诉讼中的实力对比、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企图等因素来对每个案例进行单独判断,即在这类案件中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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