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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诉华为案
2014-12-15 10:19:18 阅读

    美国时间2003年1月22日,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统称“思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Mashall联邦地方法院向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2家子公司HUAWEI AMERICA,INC.,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下统称“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多项知识产权。思科指控华为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换机中盗用了其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还包括华为Quidway系列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技术文件、路由器的命令行接口等软件侵权,以及对思科拥有的至少5项与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侵权。

    2003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的过程中中止诉讼,暂停6个月。2004年7月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华为公司的诉讼,最终全部解决了该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同时意味思科以后不得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就相同事由提起诉讼。 同日,思科在美国宣布,它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uawei America和Future Wei Technologies的法律诉讼已经完成。华为已经同意修改其命令行界面、用户手册、帮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码,以消除思科公司的疑虑。在此诉讼案宣告完成之前,中立第三方已经审核了该诉讼所涉及的华为公司存有问题的产品,华为同意停止销售诉讼中所提及的产品;并且华为同意在全球范围内只销售经过修改后的新产品;并已经将其相关产品提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专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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