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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氨酸专利侵权案
2014-12-15 10:18:15 阅读

    2006年4月25日,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5家企业向美国出口的L 级赖氨酸饲料添加剂涉嫌侵犯其在美国注册的2项专利(即“689号专利”和“160号专利”),要求对被申请人启动337调查,并对被申请人发布有限排除令,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在美国境内从事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活动。2006年5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案件号:337-TA-571),并最终确定香港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香港Bio-Chem技术有限公司为强制应诉企业。

    2008年7月31日,ITC初裁认定,日本味之素公司的专利因未披露最佳实施模式而无效,大成公司未侵权且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和销售赖氨酸产品;2008年8月19日,日本味之素公司申请对初裁决定进行复审。2008年9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复审,做出终裁,维持初裁决定。

    2008年11月25日,日本味之素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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