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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欧盟商标侵权争议判决的惩罚性赔偿(ES:APA:2015:120A)
2019-05-30 15:19:51 阅读

编者按:本篇讨论的是Unión de Cosecheros de Labastida S.L.Viñedos Puertade la Bastida S.L.欧盟商标争议案的法院判决执行问题。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红酒商品上继续使用“PUERTA DE LA BASTIDA”商标,并收回所有使用该标志的商品、宣传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具体原因请往下看!

 

背景

本篇讨论的是Unión de Cosecheros de Labastida S.L.Viñedos Puertade la Bastida S.L.欧盟商标争议案的法院判决执行问题。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红酒商品上继续使用“PUERTA DE LA BASTIDA”商标,并收回所有使用该标志的商品、宣传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在本案判决执行程序中,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在一个月期限内停止使用“PUERTA DE LA BASTIDA”商标的行为,以及“注销”争议域名。之后,法院以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判决为由,开出37,200欧元的强制赔偿罚单(600欧元/天)。上诉法院支持被告上诉申请,撤销一审强制赔偿裁定。

结论

上诉法院首先讨论了强制赔偿的一般原则,即每日赔偿额乘以判决要求执行之日至被执行人最终开始执行判决的天数。就这一点而言,判决指出:“强制赔偿成立的两个前提是:(a)商标侵权争议判决中明确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以及(b)侵权行为尚未停止。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均得到满足,且判决执行程序开始后(因为遵循前述法条规定,强制赔偿只能在判决执行阶段成立),法院才能依据下列原则裁定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具体强制赔偿数额(因为强制赔偿目的是鼓励判决被执行人停止侵权行为):(a)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600欧元/天;(b)强制赔偿天数计算起始日为判决要求执行之日;(c)强制赔偿天数截止日为侵权行为有效停止之日”。

本案中,要求强制赔偿的依据是被告未能在判决要求的期限内注销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域名。但是,法院认为以下案件事实阻碍了强制赔偿措施的成立:(1)侵权判决未明确包含有关该域名的具体事实;(2)要求注销域名之前,被告已将争议网站内容转移至另一网站;(3)被告明确表示因其本身之外的行政原因导致争议域名无法被注销;(4)判决执行阶段,被告与原告已就争议域名转让达成协议。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实施强制赔偿的目的在于,鼓励此前主动有意识忽略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能够直接从法律程序中推断出该要求)的判决要求的被执行人执行该判决。因此,(裁定强制赔偿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故意不执行有关停止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判决要求。基于以上理由,鉴于本案未在判决中要求注销争议域名(原告在起诉前已经知晓该域名),而是在判决执行阶段增加了注销域名的要求,但由于超出被告控制之外的服务机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执行该要求,因此不满足强制赔偿的成立条件。而且尽管存在上述情况,被执行方仍然尽职采取行动(一直向服务提供商申请注销域名),在强制赔偿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清空争议网站的内容尽力避免继续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

评述

现实中要求审查强制赔偿措施的判例很少。强制赔偿措施是防止消极执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前按天数计算强制赔偿额,有助于提高法院判决的有效性和法律的确定性。然而,法律鲜少涉及此类赔偿支付义务以及每天应赔额等问题。

本案判决澄清了此前数个疑问,明确判决被执行人的态度是裁定强制赔偿的“裁量因素”之一。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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