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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可单方终止独占经销合同(ECLI:ES:APA:2017:2674)
2019-05-21 16:26:50 阅读

编者按:Julius Blum GmbH公司(以下简称“BLUM公司”)通过“认证传真(registered fax)”的形式通知经销商终止经销许可合同。由于该经销商收到通知后,继续以BLUM公司许可经销商的名义销售其商品并存在去除包装上商品控制码等行为,因此BLUM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详情请往下看!

 

背景Julius Blum GmbH公司(以下简称“BLUM公司”)持有四项欧盟注册商标:“BLUM”(注册号:007014053),“BLUMOTION”(注册号:002332435),“BLUM SERVODRIVE”(注册号:005391784)和“BLUM”(注册号:011695351)。

BLUM公司通过“认证传真(registered fax)”的形式通知经销商终止经销许可合同。由于该(前)经销商收到通知后,继续以BLUM公司许可经销商的名义销售其商品并存在去除包装上商品控制码等行为,因此BLUM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同时,以被告在其网站和商业材料中使用原告宣传手册中的数个照片为由,起诉其违反《西班牙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西班牙)阿利坎特欧盟商标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但是,对于原告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由于被告并未表示同意接受该通知内容,因此,原告的通知行为不具有终止合同的效力,争议合同仍然有效。

结论】一审判决被上诉至欧盟商标上诉法院。上诉人要求上诉法院判决确认争议合同是否仍然有效;以及能否仅依单方意愿终止合同,而无需对方同意或者法院判决?

阿利坎特上诉法院八号法庭受理上诉后,首先澄清经销许可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如代理合同等)的区别之处。上诉法院引用类似争议在先案例,即2014年11月11日西班牙最高法院第ECLI:ES:TS:2014:5566号的判决内容,指出:

1.  经销商(distributors)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自己进行销售行为;

2.  经销商获取的利润是商品转售利润;

3.  此类合同目的在于,通过在市场上投放产品,并通常将经销商纳入许可人的经销网络等方式,促进商品转售;

4.  属于无固定期限商业合同,且往往是格式条款合同;

5.  通常伴随无形财产权利的转让;

6.  基于信任成立的合同;

7.  完全由合同双方管理。

上诉法院认为,单方退出——包括依一方意愿(ad nutum)退出或者非经法院判决退出——属于终止独占经销合同的一种合法方式,但是因合同终止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因此,一项经销合同因商标权人退出而终止后,经销商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也不得再以许可经销商的名义继续经营活动。

将上述理论应用于本案争议可知,原告单方通知被告终止经销合同之后,被告继续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另外,原告作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经其许可的销售商之外的人(例如,被告)使用其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此外,自经销合同终止之日起,被告亦无权再在其网站和手册中使用原告依照《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28条享有专有权的照片等作品。因此,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

评述】本案争议是贸易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欧盟商标法院的判决倾向于给予商标权人更高保护力度,即商标权人向经销商发出有效通知后即可终止对经销商的独占经销许可,并有权禁止经销商继续使用商标权人拥有专有权的无形财产(例如本案商标和照片作品等),而无需等待法院判决。虽然经销商可以要求赔偿其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再以许可经销商的身份继续市场经营行为,也不得继续使用争议商标或其他标识。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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