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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ECLI:ES:TS:2016:1669)
2018-05-10 16:36:47 阅读

编者按:欧莱雅集团旗下数个子公司共同提起侵权诉讼,起诉OUTLETBELLEZA网站未经许可销售原告拥有商标权的数款正品香水和化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诉称,被告在上述涉案品牌指定的销售网络之外销售该品牌商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品牌的奢侈高端形象,应当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规定。

 

背景】欧莱雅集团旗下数个子公司共同提起侵权诉讼,起诉OUTLETBELLEZA网站未经许可销售原告拥有商标权的数款正品香水和化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诉称,被告在上述涉案品牌指定的销售网络之外销售该品牌商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品牌的奢侈高端形象,应当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规定。预知案情结论请往下看!

原告诉求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均得到支持。被告就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向西班牙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判决中部分支持了被告的申诉。

结论】最高院首先澄清:本案中原告仅仅证明被告在生产商指定的销售网络之外销售商品,即使是网上销售,尚不足以满足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例外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外,原告还应当证明被告销售商品的方式会损害商标形象。

据此,最高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首先查明,(被告的销售方式中存在)销售商没有实体店面、未提供咨询服务、以及由于销售行为是在网上进行,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无法试用商品等事实。最高院认定,按照原告对销售商的要求,事实上意味着没有实体店面的销售商被禁止在网上销售涉案商品。因此,与二审判决对这一点的结论相反,最高院对涉案商品的产品属性分析后认定,上述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已经构成对自由竞争的不当限制。基于上述理由,最高院认为上述案件事实不能构成排除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正当理由。

因此,最高院认定下级法院的部分结论——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理由是被告销售涉案品牌商品的方式“不符合合格销售网络的条件”,并且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继续销售并召回以“不符合原告销售网络管理规则”的方式销售的商品等——过于笼统,判决推翻该部分二审判决。

但是,对于上诉法院判决(应当使用例外规定)中依据的其他事实,包括涉案网站名称、商品陈列方式(仅以字母为序排列,并与其他低端产品并列展出等)、商品种类稀少、商品库存量小、缺少最新商品以及不允许退货等,最高院认为客观上会对原告商标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损害商品所展现的奢侈和高端形象。

所以,最高院决定维持上诉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证明本案符合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例外规定的条件,原告有权要求停止在被告网站上继续销售原告商品等判决结论。

综上所述,最高院判决对二审判决的执行部分做出以下修改:

b)本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两个网站(www.outletbelleza.es和www.outletbelleza.com)上销售原告品牌商品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因此,本院判决:

  1. 被告接受并遵守上述认定结论;

  2. 鉴于被告的销售方式存在以下事实:在域名中使用“outletbelleza”字样的网站,网站只提供以字母排序的商品检索系统、原告商品显示缺货、库存量小、缺少最新商品以及不允许退货等等,损害了原告的奢侈品牌形象,因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从市场上召回以上述方式销售的原告品牌商品。

评述】西班牙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认定结论与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在此问题上的案例基本一致。

关于原告的销售要求从事实上排除了销售商在实体商店之外销售原告商品的可能性的问题,最高院参照欧洲法院2011年10月13日在“Pierre Fabre”案(案件号:C-439/09)判决中确认的原则。虽然欧洲法院的判决指明该原则是从反垄断性质的角度出发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得出的,最高院认为该原则对权利用尽原则例外问题也适用。

另外,关于认定奢侈品牌形象及其所凝结的信誉受损的问题,本案参照欧洲法院1997年11月4日在“Parfums Christian Dior”案(案件号:C-337/95)判决中确定的参数标准。在适用上述参数时,最高院认为有必要纠正本案中下级法院过于笼统的事实认定部分的判决,明确指出本案可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例外规定的原因在于,被告销售原告商品的方式不当。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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