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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网站运营商侵犯著作权获刑事定罪
2018-05-09 15:28:53 阅读

【编者按】通过流媒体技术,某网站为访问者提供西班牙语、法语等语种的17000多份电子出版物。网站涉及的出版物,由乌克兰国籍的公民转换成电子版本,并上传至涉案网站。本案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发布链接的行为能否构成“著作发表行为”,因为发表作品必须首先得到作者的许可?以及,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是否严重到适用刑事惩罚的程度?我们一起往下看!

 

背景西班牙报刊协会和西班牙复制权保护中心,对网站www.youkioske.com的运营者提起刑事诉讼。该网站提供期刊书籍的电子版,访问者可使用电子设备或电脑等在线浏览阅读。

通过流媒体技术,该网站为访问者提供西班牙语、法语、英语、俄语和葡萄牙语等语种的17000多份电子出版物。该网站主机服务器在加拿大境内,而出版物则是存储在美国境内的服务器。域名由一家注册地在伯利兹的公司注册,实际由犯罪嫌疑人运营。网站涉及的出版物,由乌克兰国籍的公民转换成电子版本,并上传至涉案网站。

网站通过植入横幅(banner)广告和前插播(pre-roll)广告等内容获利。从被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账户中查到已收入20万欧元左右的定金。

犯罪活动从20096月持续到20125月,直到犯罪嫌疑人在马德里大区一个小镇被逮捕,犯罪使用设备也被查封。

西班牙高级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犯罪(案件号:ECLI:ES:AN:2015:435),随后最高法院维持该判决(案件号:ECLI:ES:TS:2015:4574)。被告因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成立犯罪组织罪分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发现判决分析了有关刑事申诉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刑事案件初步调查、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评估等内容。

然而,判决中最有趣的一点是本案涉及的实质问题,即发布链接的行为能否构成“著作发表行为”,因为发表作品必须首先得到作者的许可?以及,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是否严重到适用刑事惩罚的程度?

依照法院的观点,由于“创建链接到受保护作品的行为”使得受保护作品内容得到传播,而该传播行为并未得到该受保护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因此“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要件。

法院参考欧盟法院于2014213日对Svensson案的判决(案件号:C-466/12),指出被告行为已经满足“重新发表”(new public)的要件,因为受保护内容本来只有购买纸质版或者在已获得授权传播平台上订阅后才能获得。

评述】本案在各个司法管辖领域(民事、刑事等等)内均引发了众多讨论。最终,以严重刑事惩罚(每个罪犯均被判6年监禁)的判决,为延续多年的案件画上句号。

毫无疑问,本案法院的判决延续欧盟法院在Svensson案中确立的原则。该判决对于今后对“链接网站”提起类似诉讼有重要意义。但是,西班牙最高法院仍有必要通过其刑事审判庭确认该原则,并就潜在影响作出明确指导。

 


 


编译:李方茜,艾萨博睿实习生

审校: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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