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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魔方商标:技术效果还是区别性标志?(C-30/15P)
2018-05-08 14:36:15 阅读

编者按:欧盟法院判决中指出,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外形不得注册为商标。目的在于避免赋予商标权人对该技术效果无限期保护的特权。本案中,如果允许三维魔方形状注册为商标,则会赋予商标权人特权,垄断为获得可旋转的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外形的商品市场。详细内容请往下看!

 

    背景1999年,英国公司SevenTowns Ltd.注册欧盟三维商标(No. 162784),形状是三维魔方图形(图一),指定使用在《尼斯分类》第28类中的三维拼图等商品上。

 

 

图一

    2006年,玩具制造商Simba GmbH & Co. KG(以下简称Simba Toys)申请宣告上述商标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裁定驳回该申请。随后,Simba Toys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出上诉,认为涉案商标包含商品技术效果,即商品自身可旋转,属于禁止登记注册为欧盟商标的情形,应当被撤销。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并且确认涉案欧盟商标有效。理由是:

1.商标图形中的网格线并没有暗示魔方单元具备可以旋转的功能,因此该图形并未包含任何技术效果。

2.魔方的旋转功能(技术效果)源于其内部机制,从魔方外形无法感知。

3.允许涉案商标注册并没有不当赋予商标权人禁止第三人销售具有旋转功能的三维拼图商品。排他权利仅限于每个面均具有网格形式的立方体三维拼图。

    由此,欧盟普通法院判定该魔方图形具备显著区别性,而且从魔方外部的网格形式无法简单地推断出其内部机制,因此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之后,Simba Toys上诉至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发现】欧盟法院在本案(C-30/15P)判决中指出,评估争议商标的必要特征(立方体和网格形式),应当基于实际商品的技术功能,包括从外观形状中无法感知的内部技术功能,以及魔方形状的三维拼图中每个独立单元均可旋转的功能。

    争议商标仅仅具备魔方的基本形状,并没有附加任何的任意元素或者装饰元素。如果允许其注册为商标使用,会严重损害第三人销售与该标志具有相同或相似技术效果的商品,即通过有规律地移动每个单元完成三维拼图的商品。因此,不能允许其注册为商标。

    现在,欧洲知识产权局必须按照欧盟法院的判决,重新对涉案商标作出裁决。

    评述】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品外观往往对于购买决定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贸易商越来越热衷注册三维商标,以保护商品外观对消费者的影响力。

    然而,三维商标不能也不应用于保护商品的技术效果。保护技术效果更合适的法律制度是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制度。其中限定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保证创新保护制度正确健康运转的关键。

    仅仅包含商品外观而没有其他附加元素的商标是否能够注册,一直存在争议:即如何在保护注册商标排他权利的同时,防止商标权人借此垄断该种商品市场。很多时候,很难判断一个三维商标的实际功能究竟是区别商品来源还是保护了商品的技术特征。

    欧盟法院判决中指出,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外形不得注册为商标。目的在于避免赋予商标权人对该技术效果无限期保护的特权。本案中,如果允许三维魔方形状注册为商标,则会赋予商标权人特权,垄断为获得可旋转的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外形的商品市场。

    欧盟法院遵循此前的PhilipsC-299/992008618)Lego JurisC-48/09P2010914号),以及Pi-DesignC-337/12 PC-340/12P201436号)等案件的判决,确立三维图形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判断标准是:主管当局决定是否准予商标注册时,必须考虑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附加信息

 

 

作者:Carlos MORÁN,艾萨博睿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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