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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拟监督社会性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保护责任
2014-08-01 10:48:00 阅读

    据悉布鲁塞尔一审法院已就比利时着作权权益促进会(Sabam)诉社交网站Netlog一案的初步裁决向欧洲法院提供了参考意见,要求欧洲法院就两个关于增加社会性网络服务网站的责任以确保版权保护的问题作出回答:一是是否要求社会性网络服务网站积极监督并阻止用户上传侵犯版权的内容?二是这些网站是不是只有被版权权利人告知其网站载有侵权内容时他们才会监督并阻止这些上传内容?

    Sabam曾向比利时法院提出启动强制性程序,试图迫使Netlog建立相应的机制监控用户上传到其网站上的内容,并检查这些内容是否违反版权许可规定,如果违反了,Netlog要阻止这些内容上传。Netlog目前执行的是“通知/删除”机制,就是说如果Sabam(及其他权利人)发现Netlog网站上有侵权内容可知悉该网站, Netlog就会把侵权内容删除。这种做法是很常见,因为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如果这些网站按照版权所有人的这种要求进行了操作,依据欧盟相关规定,这些网站是可以免责。

    欧洲法院在Sabam诉Netlog一案的裁决中对于《电子商务指令》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解释及其对于《电子商务指令》与《知识产权强制指令》(IPRED)的交叉部分的解释恐怕是开了先河。《电子商务指令》规定“第三方平台”不应该被强迫参与监控活动(欧洲委员会在未来几个月内将对这些条款作出解释)。另一方面,IPRED又规定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被他人用来侵犯版权,可对该“第三方平台”签发禁令。也许只有欧洲法院可以解释清楚这两个指令在这一案例中的应用所表现出的明显相互矛盾的交叉部分吧。

    考虑到社会性网站数量众多及其日益受欢迎的程度,欧洲法院如何对眼前的问题作出解释将是件很有意思的事情。(编译自www.mondaq.com)

    (来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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