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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之争:中德企业几度诉讼
2008-02-26 15:35:00 阅读

    两家原本合作愉快的公司,因为经营理念上的分歧,外方公司撤回投资,另行投资组建自己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各方大显身手,都希望自己能在国内、国际展览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三家公司各自经营,原本井水不犯河水,可由于各自的宣传策略和方式,三家公司竟相继走上法庭,对簿公堂。

    合作多年 宣告分手

    德国吉奥展览构件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在德国创立,是专业生产展览展示器械的世界知名企业。1994年初,德国吉奥公司与常州市新新展览装饰公司、上海展览公司出资成立了常州吉奥公司,主要从事展览器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德国吉奥公司出资60万美元,包括以其注册商标“JIAO”及专利技术作价15万美元。

    合营公司组建伊始,各方同心协力,合营公司一片欣欣向荣。然而,随着合作的深入,各方渐渐产生裂痕,常州吉奥的业绩开始滑坡,公司的出路问题摆在了合营各方的面前。1998年5月,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德国吉奥撤出合营公司,德国吉奥当初作价入股的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由其收回,不作转让,余下股权分别转让给中国境内相关公司。合营公司变更为常州名发公司,由常州市新新展览装饰材料厂、上海展览公司和香港邦达国际企业三方组成。同时,合营公司停止使用德国吉奥“JIAO”商标,停止生产德国吉奥的专利产品。退出常州后,德国吉奥并不甘心就此放弃中国市场。2003年初,德国吉奥在中国独资成立了苏南吉奥公司,同样从事展览材料的开发和生产。于是,昔日的合作伙伴变成了竞争对手,逐鹿国内国际展览市场。

    标识之争 初上公堂

    2004年6月,德国吉奥将常州名发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德国吉奥称,常州名发公司注册使用的“MINGFA”及图商标与“JIAO”极其相似,严重侵犯了德国吉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德国吉奥请求法院判令常州名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德国吉奥注册的商标没有要求保护色彩,法院不予理涉。从构图上看,常州名发公司使用的图形商标标识与德国吉奥公司注册的“JIAO”十六角图形标识相比,二者存在明显视觉差异,德国吉奥公司商标图形构思源于其生产的产品零件的形状,而常州名发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突出和显著的部分是带有经纬线的圆心,圆心外的部分退化成了一种装饰,是一种抽象的艺术化的造型,故二者并不构成近似。

    2005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德国吉奥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德国吉奥未提起上诉。

    不当竞争 再上法庭

    在商标侵权纠纷尚未有定论前,德国吉奥再度起诉。2005年7月,德国吉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名发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诉称:名发公司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及其公司网站上多次强调与德国吉奥的关系,还刻意表明其产品符合德国吉奥标准,却对德国吉奥撤出包括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在内的全部投资的事实只字不提,以此引发公众对两家公司关系的混淆。德国吉奥认为,常州名发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两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德国吉奥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名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常州名发公司在宣传活动中着意强调与德国吉奥的关系,并且使用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用语,回避了某些客观真实情况,足以在相关公众中造成误解,不正当竞争主观意图明显。据此,北京二中院判令常州名发公司承担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德国吉奥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常州名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方告罢 我方登场

    德国吉奥公司通过诉讼维权,本是明智之举。但是,在上述两起案件均未有法院判决前,2005年9月,德国吉奥公司用德文和中文撰写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告示》,分别刊登在苏南吉奥公司网站及中国《会展财富》杂志上。《告示》主要内容,一是介绍德国吉奥公司的成立时间、背景及发展现状,表现其国际知名企业地位;二是德国吉奥公司曾经在中国常州合资经营一家公司,即常州吉奥公司,但在1998年即撤回投资,卖掉了全部股份,撤走了全部技术人员,停止了对合资公司相关技术支持,且合资公司不能再生产和销售JIAO展览材料,也不能再使用JIAO商标和相关标识;三是宣传其在中国境内注册了“JIAO”及图商标,以及属其专用的相关标识,声称中国境内有关企业在非法使用这些商标及标识,已构成侵权,要求相关客户不要与使用侵权标识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以免受到连累;对仍然在非法使用其标识的企业,德国吉奥公司发出最后警告,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述《告示》刊出后,常州名发公司的相关客户即致函公司询问《告示》是否与名发公司有关,是否针对名发公司而发,部分客户甚至停止履行与名发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名发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度受到较大影响。

    对此,常州名发公司当然不能视若无睹,于是双方又重新走上法庭,只不过双方位置对调了一下,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成了被告,常州名发公司成了原告。

    2006年2月,常州名发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发布《告示》,故意捏造事实,诋毁常州名发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共同答辩称:两被告刊登的涉案《告示》内容属实,没有虚构事实和误导陈述;常州名发公司不正当竞争在先,在北京二中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判决生效后,仍在网站上进行不实宣传,被告才发布该《告示》,以澄清事实,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常州名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常州名发公司则认为,两被告发布的《告示》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陈述且明显针对原告,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损害。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常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告示》中“撤走了所有德国吉奥公司的技术人员”“……因此继续制造的产品也不再符合JIAO标准”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部分文字的表达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降低了本案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尤其是,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常州名发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未侵犯德国吉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两被告仍然在《告示》中宣称“这些公司还倾向采用与本公司商标极其相似的标识”,意指常州名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该行为有损常州名发公司正当权益。

    同时,法院还认为,本案《告示》虽系被告德国吉奥公司制作,但由被告苏南吉奥公司将其发布在公司网站上,同时在中国《会展财富》上刊登。苏南吉奥公司未对《告示》内容进行核实,在德国吉奥公司诉常州名发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判决生效后,又未及时对《告示》内容作适当修改。两被告之间具有共同过错并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及《会展财富》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德国吉奥公司向常州名发公司赔偿人民币9万元,苏南吉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调解 握手言和

    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不服判决,分别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是常州名发公司实施不当竞争行为且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先,自己只是为了澄清相关事实才刊登《告示》,没有损害常州名发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主观意图,不构成侵权,请求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2007年底,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常州名发公司坚持一审观点,并着重指出前述德国吉奥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的两起案件的判决时间及两上诉人发布《告示》的时间。从时间比对上证明,两上诉人发布《告示》是因为常州名发公司不履行北京市高级法院生效判决的上诉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一阵唇枪舌战后,法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对诉讼双方的理由和证据作了全面评述,并中肯分析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前后多起诉讼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双方在合作终止后的隔阂和彼此间的不信任,加上市场竞争的相对激烈,难免在一些环节上产生摩擦;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合理宣传,公平竞争,有些矛盾或许就不会产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很好解决。基于此,二审法院郑重建议双方互谅互让,着眼未来,和解结案。

    在省高院主持下,常州名发公司与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一次性补偿常州名发公司人民币8.5万元;苏南吉奥公司删除其网站上有关常州名发公司的涉案《告示》,常州名发公司在今后宣传中不得出现与“吉奥公司”中英文相关的表述;常州名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各方当事人承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互不指责相关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此,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以各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落下了帷幕。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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