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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贾杰汽车公司VS TVS 汽车公司侵权诉讼
2014-12-15 13:57:48 阅读

    2007 年巴贾杰汽车公司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一宗针对TVS 汽车公司的专利诉讼(C. S. No.1111, 2007), 其声称TVS 公司目前正在生产、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的“三阀门+双火花塞冶内燃机以及使用该内燃机的、占TVS 目前出口总量2/3 的摩托, 包括著名的“ 125-cc FLAME 型冶摩托在内, 均侵犯了巴贾杰公司的专利权。

    巴贾杰公司在2002 年7 月16 日申请了专利号为NO. 195904 的专利, 该专利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双火花塞打火方式, 从而能够在尺寸为45mm-70mm 之间的小缸径发动机中有效点燃稀薄的油汽混合物。这种双火花塞打火方式在维持同等效率的条件下, 有效减少了发动机的燃料消耗和废气排放。上述专利在2005 年7 月7 日获得了专利权。由于TVS 汽车公司的发动机同样采用了这种双火花塞的打火方式, 因此巴贾杰公司认为TVS 公司无疑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巴贾杰公司要求永久性地禁止TVS 公司的一切侵权行为, 并且对TVS 销售“ 125-cc FLAME 型冶摩托的非法收入进行初步估算, 此外, 还要求TVS 汽车公司向他们支付10, 50, 000 卢比的侵权赔偿费。

    后经法院审理, 认为TVS 公司的侵权行为属实, 应终止一切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费。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 TVS 公司表示不服, 其随后提出上诉(C. S. No. 979, 2007), 认为在C. S. No. 979, 2007 结案之前, 法院应临时禁止巴贾杰公司妨碍其生产、销售“三阀门+双火花塞冶内燃机的行为(O. A. No. 1272, 2007), 但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TVS 公司的这一请求。

    同时, TVS 公司还对C. S. No. 1111, 2007 案中通过的禁止TVS 一切侵犯巴贾杰公司专利权行为的判决进行了抗辩。(O. A. No. 1357, 2007)。并且此时, TVS 公司已经向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递交了无效NO. 195904 专利的请求。

    在本案(O. A. No. 1357, 2007) 中, 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是“三阀门+双火花塞冶内燃机是否属于巴贾杰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为巴贾杰公司的专利原文中保护的是“双阀门+双火花塞冶内燃机, 所述双阀门一个为进气阀, 一个为出气阀。对此巴贾杰公司认为尽管TVS 公司的发动机采用了3 阀门的形式, 但是并不能据此就说明其不构成侵权, 因为发动机阀的数量并不是其发明中的实质技术特征, 并且巴贾杰公司认为TVS 的第三个发动机阀只起到了装饰作用, 并没有实质的技术效果。

    而TVS 却认为, 在内燃机上设置的第三个阀门并不只是装饰, 该阀门有效提高了内燃机的燃烧效率。TVS 还进一步指出, 巴贾杰公司在法庭上申请的保护范围要大于其专利原文记载的范围。2003 年巴贾杰公司的原始专利申请中记载的是一种使用双火花塞的内燃机, 但是在该案的国际初审过程中, 由于发现美国专利No. 4534322 的存在, 为了与其有所区别, 巴贾杰公司于2004 年在权利要求中添加了“双阀门冶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在维权时, 巴贾杰公司不能再把保护范围扩大到“双火花塞内燃机冶这一范围。

    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巴贾杰公司专利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TVS 公司针对巴贾杰公司专利技术的创造性进行了反驳, TVS 公司认为“双火花塞内燃机冶是一个现有技术, 美国本田公司已经失效的专利No. 4534322 中公开了一种使用双火花塞的内燃机, 只是没有对内燃机的尺寸进行限定,为了误导大家, 巴贾杰公司在专利No. 4534322 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尺寸的限定, 在这种情况下,TVS 认为巴贾杰申请的终止TVS 公司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是不合理的。此外, TVS 还拿出美国本田公司2001 年7 月申请的No. 678/ MUM/2001 专利作为证明NO. 195904 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该专利公开了一种用于四冲程发动机的多火花塞技术, 且该发动机设置有一个进气阀和一个出气阀。

    本案中原告还提供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 这份证据是TVS 早在2000 年11 月13 日与奥地利AVL 公司签署的一份技术协议。该协议证明原告TVS 公司同意根据欧洲专利EORO349522 设计一种新的3 阀门气缸盖, 并且将上述汽缸盖与另一篇欧洲专利EURO409000 中的可控燃烧技术结合使用制备一种新型的三阀门发动机。据此, 原告认为他们使用了上述三阀门发动机技术的“ 125-ccFLAME 型冶摩托与被告的NO. 195904 专利根本就没有什么联系, 因此也就构不成侵权。

    对于TVS 的上述陈述, 被告巴贾杰公司进行了反驳, 被告认为要证明其专利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有义务提供其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证据, 但更重要的是要看本行业对该专利的评价以及该专利给整个行业带来的效益。此外, 在评价创造性时, 因将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在技术本质上进行比较, 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对说明书的文字描述进行比较。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 巴贾杰公司出示了一篇关于技术探讨的期刊文献, 该文献对巴贾杰公司的产品和本田公司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比较并介绍了汽车行业对这一专利的评价。且巴贾杰公司声称他们当时已经研究过了美国本田公司的专利技术并且根据专利法第57 条的规定提出了主动修改, 其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其提出的终止TVS 公司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不能被终止。在利弊的权衡问题上, 巴贾杰公司认为他们的产品早在TVS 公司产品出产之前3 年就已经上市了, 他们的产品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目前已经占领了50% 的市场份额, 而TVS 公司的产品上市时间较短, 且除了侵权产品外, TVS 还推出了一款单火花塞的摩托车, 因此即使执行了禁止令, 对TVS 公司也不会造成什么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庭在分析了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归纳了以下既定原则:

    1. 专利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专利法64 条和107 条中的无效程序被否定;

    2. 要获得一项专利的禁止令, 除了考虑利益与不可挽回的损失之间的平衡关系外, 还首先要初步证实专利有效, 同时也要提供关于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 如果是一项新授权专利的禁止令, 那么在法庭上与较早授权专利的禁止令相比, 它更容易被驳回;

    4. 在知识产权案中, 除非是初步证据证明的案件, 否则仅有专利的授权证明是不足以启动禁止令的, 法庭还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证词;

    5. 不论基于专利法12 条和13 条的审核与调查是否启动, 都不能假设专利是有效的; 同时不论无效程序是否已经判决, 当存在专利技术是基于现有技术的争论时, 法院应当放缓下达禁止令的程序;

    6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通过其他不同专利技术的组合也能够得到他们的产品, 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7. 通常在评价专利的有效性时, 使其有效的解释相比于使其无效的解释而言更容易被采纳;

    8. 专利说明书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解读并且使法庭能够获知其中专业术语的含义;

    9. 在判断专利侵权时, 要重点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已经使用了涉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内

    10, 而应忽略掉在该发明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删除或者添加的某些技术特征。

    11. 在评价被保护的发明专利时, 重要的是要看该发明是否将独立的思路、创造性和技术融合起来, 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缺陷转换成了一种更加高效的具有新颖性的技术。

    12. 虽然专利授权本身并不能证明专利的合法性, 不过在初步证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 它也应该占到一定的分量; 但是不应该因为专利授权, 就限制辩方对授权专利有效性产生质疑。

    13. 虽然被发明专利是由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技术特征或者已知整体构成的, 但是假如通过将已知整体组合在一起后发现了该组合体的一种新用途, 那么仍然是具有创造性的。

    参照上述原则, 法庭最终取消了对TVS 公司的禁止令。法院认为原告在上诉之前已经针对被告的专利提出的无效申请, 在该申请中, 基于专利法第64 条中的规定, 原告提供了现有工艺, 该现有工艺的存在能够证明被告的专利技术为显而易见的; 除了上述现有技术外, 原告还提出了其它的有力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不应当再下达禁止令。

    (二) 案例分析

    第一、本案反映了印度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情况: 即专利侵权案件由联邦地方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起专利权无效法反诉的, 将由印度高等法院受理审查。

    第二、禁止令的发放: 侵权诉讼中, 当存在现有技术抗辩的时候, 法院会暂缓发禁止令; 已经发禁止令的, 被诉侵权人也可通过抗辩程序申请法院取消已发送的禁止令, 以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专利侵权的判定:

    1实质侵权: 不同于我国的全面覆盖原则, 印度在侵权判定时着重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已经使用了涉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内容, 即是否在原发明实质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删除或者添加了某些技术特征, 如果是, 则同样构成专利侵权, 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未包括发明的全部技术特征;

    2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本案中巴贾杰公司的原始专利申请中记载的是一种使用双火花塞的内燃机, 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 为了与美国专利No. 4534322 公开的双火花塞内燃机相区别, 巴贾杰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添加了“双阀门冶这一技术特征。据此, TVS 指出因为巴贾杰公司在法庭上申请的保护范围要大于其专利原文记载的范围, 巴贾杰公司在维权时不能再把保护范围扩大到“双火花塞内燃机冶这一范围。可见,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明确放弃的内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再主张的可能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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