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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伦天奴”商标案2——5年申请异议除斥期间
2014-12-15 13:56:46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5(行ヒ)353

    判决日 2005年7月11日

    案件简介 上诉人是横排版「RUDOLPH VALENTINO」“鲁道夫.华伦天奴”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指定商品为第17类服装、卧具等商品,个别商品除外。被上诉人请求宣告注册无效,2002年6月14日,特许厅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决。关于除斥期间,判断本案复审请求没有成为浪费除斥期间的不合法。本案是上诉人主张本案审决中,存在商标法第47条规定的错误解释适用,要求撤销审决。原审法院判断本件复审请求不是浪费除斥期间的不合法。

    判决要点 商标法第47条规定的宗旨是,以违反第15项为理由的商标注册无效复审,自商标权设定注册之日开始在5年除斥期间内必须请求。其宗旨解释为违反第15项规定的商标注册是应宣告无效,但是,在不请求商标注册无效复审而除斥期间已经过时,为保护根据已进行商标注册产生的既存持续状态,处于已决定不能争论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如果从这样规定的宗旨看,这样的商标因为本来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所以,并不是提前确定其有效性应保护商标权人的强烈要求,在除斥期间内请求商标注册无效复审,在复审请求书如果有该商标注册违反第15项规定宗旨的记载,就可以认为既存持续状态被推翻。于是,以违反第15项为理由的商标注册无效复审请求,为遵守除斥期间,适当的解释为在除斥期间内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中,作为请求理由,以记载该商标注册违反第15项规定宗旨的主张即可,不要求记载关于应当符合第15项规定的具体事实关系的主张。

    核心提示 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时,权利人有5年除斥期间请求商标注册无效复审,复审请求书中的请求理由,以记载该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规定宗旨的主张即可,不要求记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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