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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使用商标案——举证责任承担及其目的
撤销不使用商标案——举证责任承担及其目的
2014-12-15 13:56:29 阅读次
判决日 1991年4月23日
案件简介 略
判决要点 商标注册不使用撤销复审中,审理的对象是该复审请求注册前三年以内是否存在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但在审决撤销诉讼中,适当的解释为举证前述事实到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前允许举证。商标法第50条第2款正文规定的宗旨是,在发生了请求商标注册不使用撤销复审的情形,被请求人商标权人如不证明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则商标注册不免撤销,但是,这因为解释为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作为为避免撤销商标注册的要件,就收集其是否存在的判断资料,商标权人也分担一部分责任,进而减轻在前述复审中由复审员职权调查证据的负担,不是商标权人在审决时以证明前述使用的事实,作为避免前述撤销的要件,所以,即使以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也不是左右前述判断。
核心提示 在发生了请求商标注册不使用撤销复审的情形,就3年内商标使用的事实,起诉人承担3年内未使用商标的举证责任以撤销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承担使用商标的举证责任以避免撤销商标注册,复审员承担以职权调查商标使用情况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