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典型案例 > “PALM SPRINGS POLO CLUB”商标案——搭他人商标便车

“PALM SPRINGS POLO CLUB”商标案——搭他人商标便车
2014-12-15 13:55:34 阅读

    案件号 平成12(行ヒ)172

    判决日 2001年7月6日

    案件简介 被上诉人在1992年将“PALM SPRINGS POLO CLUB”( 棕榈泉马球俱乐部)和音译日文片假名“パームスプリングスポロクラブ”分上下行横排的商标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该类个别商品例外。

    本件引用商标是“POLO”或者“ポロ”。申请未获得授权,被上诉人请求复审,特许厅决定复审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撤销审决,其认为,在将本件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情形,不认为接触它的交易人、需要人联想、回忆起引用商标,所以,应撤销本件审决。

    判决要点 在日本商标法中所称“有和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同之虞的商标”中,在将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时,不仅是有误信为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和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虞的商标,也包括有误信为在该商品或者服务和上述他人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和系列公司等紧密经营上的关系,或者根据相同标示处于属于经营商业集团关系,是与经营主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虞的商标。有无上述“产生混同之虞”,应当按照该商标和他人标示的类似程度、他人标示的知名度与独创性程度、该商标的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和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间在性质、用途或者目的中的关联性程度、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人和需要人的相同性及其他交易实际情况等,在该商标的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的交易人和需要人方面,以普通付出的注意力为基准综合判断。

    本件申请商标是将和引用商标相同部分包含在其构成一部分的组合商标,在外观、称呼和观念上,该相同部分能从其余部分分离识别,加之,引用商标的知名度程度高,并且,本件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和引用商标使用的商品重复,二者的交易人和需要人也相同。

    如果综合地判断这些情况,则本件申请商标对已接触它的交易人和需要人,使联想起引用商标,就商品出处使产生误认,在承认了该商标注册的情形,认为一定产生免费搭乘引用商标具有的顾客吸引力和导致其淡化的结果。于是,适当的是本件申请商标判断为符合本项中所称“有产生混同之虞的商标”,引用商标独创性程度比由创造新词的商标低的事实,应当说不左右这个判断。

    核心提示 在判断“产生混同之虞”时,应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在经营者的注意力程度方面,以该商标的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的交易人和需要人普通付出的注意力为基准综合判断。

【上一篇】“L’AIR DU T... 【下一篇】商标复审案1——撤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