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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税制安排实务指引
2018-12-06 17:12:51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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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体系下,知识产权相关所得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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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投入与产出过程中的所得税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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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税务事项?
智南针网在普华永道税务团队的支持下推出《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交易税制安排实务指引》(点击阅读原文,登录后可下载全文),供企业处理知识产权有关税务事项时参考(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知识产权相关所得的判定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得主要为两类:授权使用所得和转让所得。在所得税税制下,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授权使用所得归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归属于财产收益,适用于不同的税务处理(详见指引第一章)。
主要国家/地区知识产权税收政策
投入阶段
为了支持企业创新研发,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企业研发阶段提供各项税收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抵免、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多种形式。
至2016年,35个OECD国家中的29个国家、28个欧盟国家中的22个国家以及部分非OECD国家就研发费用提供了税收减免优惠 。下表列示了部分国家(地区)在企业研发阶段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材料来源:根据普华永道PwC Worldwide Tax Summaries以及OECD Measuring Tax Support for R&D and Innovation相关资料整理 - https://www.pwc.com/taxsummaries, http://www.oecd.org/sti/rd-tax-stats.htm#countries
产出阶段
在研发活动取得成果后,企业可能会将研发成果进一步商业化,并转化为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较高,基于知识产权的业务也容易随之迁移,许多跨国公司通过一系列商业安排,把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给税收待遇优惠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使得该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产出阶段的利润可为其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带来巨大的税收收入,因此,为鼓励企业获取这些利润,一些国家在这一阶段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最为突出的是欧洲各国提供的“专利盒”制度,为企业通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形式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提供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表列示了部分欧洲国家(地区)在知识产权产出阶段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内容详见指引第二章和附录部分)。
近期,美国税收制度改革也为来源境外的知识产权相关所得提供了优惠税率(13.125%或21.875%),即 “境外超额资产投资回报所得(FDII)减征政策”。具体来说,美国境内企业通过向境外第三方(即非关联方)出售资产(包括销售货物、无形资产等)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超过企业资产投资回报率(10%)部分的超额收益可享受优惠税率。虽然FDII政策并未强调是针对基于知识产权获取的境外收益,但显然,通过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取得高回报业务收入是企业最大化FDII以享受更多优惠的有效途径。(更多内容详见指引附录二)
中国知识产权相关税收政策
投入阶段
近年来,中国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持续稳定提升,研发阶段的税收优惠也不断增强。
产出阶段
中国目前没有直接的专利盒类似制度或购买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制度。但是,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中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也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给“走出去”企业的建议
关注境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要求
“走出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特别是海外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境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重点关注境外的税务合规性要求,包括知识产权的注册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以合理区分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享受优惠的知识产权所得是否符合规定等。建议企业在申请适用境外税收优惠政策前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申请要求与流程。
加强境外税收抵免风险管控
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免的税务处理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间接抵免,对于企业境外纳税凭证和证明的收集、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企业税务内控制度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近年来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境外所得抵免的征管也大大加强。纳税人应加强相关税务风险管控、建立完善的配套基础以防范遵从风险。
考虑税收饶让条款
饶让条款是指在缔约国一方本该缴纳但因税收优惠政策而未缴纳的税款,可视同已经缴纳进行境外所得抵免。饶让抵免有助于企业保持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中国现有协定主要包括两种饶让抵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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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给予饶让抵免:主要国家包括爱尔兰、马来西亚、泰国、印度、意大利(采用定率抵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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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饶让抵免(即对方国家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对方国家单方面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主要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新加坡、加拿大、新西兰、荷兰、瑞士等。
因此,“走出去”企业在申请享受境外知识产权相关优惠时,还应考虑中国与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是否涵盖税收饶让抵免安排。
注意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下的转让定价问题
企业应制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并加强执行监督和风险管控。在制定全球转让定价政策时,企业需充分考虑BEPS行动计划针对集团内知识产权利润归属分析的建议,以经济实质为核心,以转让定价的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为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各国税务机关可能的不同理解和实践,平衡不同视角带来的风险,以实现对总体税收风险的整体评估和掌控。
注重知识产权合同中税务条款的审查
“走出去”企业,还应重视交易合同中税务条款的审阅,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税务相关的责任,尤其是要明确境外税款的实际承担方、配合提供申报纳税相关信息的义务等,并寻求合理的保护补偿机制。
运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
在遇到被中国和其他缔约国双重征税、或在缔约国受到税收上的不公正待遇时,中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是相互协商程序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此外,中国企业还可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6号)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6号)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